年律师实务企业股权相关法律实务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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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股权相关法律实务讲义第一部股权继承法律操作 随着私营企业的开展壮大和个人股东的不断增多股权继承将成为不可回避的法律问题。目前我国还没有系统、明确的“股权继承的法律法规。涉及到这个问题的法律条文散见在公以及继承法假设干部。股权继承是指自然人股东亡后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行使股东权利的制度。一、股权继承的性质股权继承属于股权变动的一种形态但与股权转让不同股权继承属于非法律行为的股权变动。我国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亡时开场。法定继承的情形下被继承人的亡就使得继承人获得继承股权的权利被继承人的亡属于与继承人的意志无关的所以此时属于引起的股权变动。在遗嘱继承的情形下那么必须有立遗嘱的

2、单方民事行为和立遗嘱人亡的这两个法律才可以发生所以此时属于单方民事行为和这一构成引发的股权变动。二、我国股权继承相关法律规定1.我国公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股东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2.我国外商企业者股权变更的假设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款规定企业者破产、解散、被撤销、被撤消或亡其继承人、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依法获得该者股权;第六款规定企业者合并或者分立其合并或分立后的承继者依法承继原者的股权;外商企业者股权变更的假设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由于本规定第二条五、六项的规定导致企业者变更的假如企业其他者不同意继续经营可向原审批申请终止原企业合同、章程。原企业合同、章程终止

3、后股权获得人有权参加清算会并分配清算后的企业剩余财产;假如股权获得人不同意继续经营经企业其他者一致同意可按照本规定将其股权转让给企业其他者或第三人。三、我国股权继承制度的几个注意问题一股权继承应符合章程章程是记载组织及其行动准那么的书面。章程可以委托其中一个股东制作但最后必须经其他股东或发起人同意并在章程上签名盖章章程才能生效。而且公对章程的修改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即在不损害股东利益、不损害债权人利益、不妨害公人的一致性原那么下先由提出修改章程的建议再将修改章程的建议其他股东并召开股东大会然后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修改后的章程才生效。章程作为的规章被称为的小对、股东、董事、监事、经理

4、具有约束力。因此假如章程对股东亡后其股权应如何继承有规定的在股东亡后其股权继承应严格按照章程的规定来。这已为公七十六条所认可。章程可以规定亡股东的继承人不须经任何程序或须经其他严格程序才能成为股东;也可以规定股东亡后其生前持有的股权由其他尚健在的股东购置然后由亡股东的继承人继承股权的财产利益在健在股东之间继续存在;也可以规定在某一个特定股东或任何一个股东去世后解散等内容。解散后股权继承人有权参加清算会并分配清算后的企业剩余财产。二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股东去世之前与其他股东对股权如何继承有约定的。对这种约定应该给予充分的尊重只要没有明显的现象存在就应认可其法律效力即使公给出了某种解决方式也应允

5、许的股东通过事前的约定加以排除。这样就可以很好防止将来发生纠纷影响的稳定经营也更有利于安康开展和各股东的利益。三尊重继承人与原股东的意思表示股东之间事先没有约定但去世股东的继承人与其他股东就股权继承达成协议对该协议由于是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也应该按该协议履行但应以不违背公强迫性规定为限。四参照股权转让的规定继承股权当股东之间事先没有约定事后也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于各继承人原来并不是股东虽然按公的规定他们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考虑到有限责任的人合性特征各继承人要想获得股东资格成为股东应由他们向提出申请由在合理限内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会由尚健在的股东表决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他们入股的他们才可以成为股东。否那

6、么他们不可以成为股东不同意继承人获得股东资格的股东应优先购置继承人本应继承的股份再由继承人继承财产利益假如不购置即视为其同意继承人成为股东。 这里应注意的一个问题是股权不同于有形财产其价值由多种因素构成如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或专有技术以及赢利才能和人员素质等。只有经过评估机构专门评估后股权的价值才能表达或接近客观。同时亡股东的遗产还包括一些财产性债务这些债务包括尚未缴纳的股金、追加出资、差额责任或遗留补缴责任等。对该股份所欠的支付责任所有继承者都必须承当无条件的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部股权分割法律操作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开展、社会的日益进步、人民生活程度的逐渐进步夫妻共同拥有的各类财产越来越丰富

7、夫妻共有财产在形态上呈现多样性股权就是其中一个典型的代表。随着夫妻离婚纠纷的增多在夫妻共有财产分割过程中对股权如何分割的争议也越来越多。下面我们讨一下在夫妻身份关系消灭时如何分割夫妻共有股权问题。一、夫妻共有股权的形态 夫妻财产制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包括婚后所得共同制和特定财产的个人所有制。2001年4月28日九届常委会对制定于1980的婚姻法进展了修订修订后的婚姻法既规定了法定财产制也规定了约定财产制在二者的逻辑联络上前者是根底后者是补充。即在规定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的同时又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和特定财产的夫妻个人所有制取消了夫妻个人财产经过一定限就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做法。

8、但凡夫妻财产没有明确约定的都适用法定财产制;在婚姻关系存续间获得任何财产只要不能证明是夫妻个人所有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之间可以通过约定来排挤法定财产制的约束。由于股权本质上是一种财产所以在夫妻关系存续间假如双方没有另行约定一方以夫妻共有的财产入股所获得的股权当然为夫妻共有财产;即使是用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入股经营所产生的收益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股东的出资行为不可能使夫妻共有财产在性质上发生变化。股权为夫妻双方牺牲对共有财产的所有权换来的对价财产权假如允许股东通过单方的出资行为改变共有财产的性质那么有违民法公平和老实信誉的根本原那么。当然股权作为一种财产权有其特殊性。第一股权的价值在存续间可能

9、会不断发生变化经营业绩的好坏直接影响到股权的价值。对于夫妻共有财产中的股权其升值所带来的利益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其贬值所带来的损失由夫妻双方共同承当。第二股权中包含有股东依其身份对享有的人身上的权利如参与经营理的权利但此种权利不同于生命安康权等人身权不具有人身专属性。 有人以股权带有的社员权的性质和股东、股东出资证明书以及记名股票上登记的股东为夫妻一方而否认股权的夫妻财产可共有性这种观点是不能成立的。 首先股权带有的社员权性质不能排挤股权的可共有性因为社员权并不是人身权不带有人身专属性如公民合伙购置股票那么合伙人可共有社员权。 其次股权为财产权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间假如无特别约定夫妻一

10、方购置或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因此股权可以成为夫妻共有财产的标的。第三股东是用来约定股东和互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它是向股东发出和确定股东的根据可以根据股东向股东派发股息和红利并以此对抗在一定条件下股东转让股权对的效力。但仅仅根据在股东上登记的是夫或妻一方的就认定股权归夫或妻一方所有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因为股东上的登记不具有确权效力股东不是确权证书股东上的登记仅具有推定其为股东的效力如有其他证据那么可对它进展更正。如我国特别行政区就规定股东是必须和可以载明的资料的一个外表证据有权对其进展修正。 第四有限责任向股东签发的出资证明书是股东出资的证明它本身不是权利凭证股东转让出资不能仅

11、仅依靠交付出资证明书来实现。出资证明书具有证明有限责任股东资格的效力但它也只有外表证据的效力。 第五股份向股东签发的股票是一种有价它的持有者被推定为股权的享有者无记名股票可以依交付而转让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但股票是一种非设权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并不是由股票单独创设的而是股份本身包含的权利。股权的原始获得是由于股东认缴股款股份创立之时就享有的只不过为了促进股权的流转法律规定将股份的股权以股票这种有价的形式表现出来而已股票只是股权的表现形式。形式对内容的表现通常是一致的但也有不一致的时候例如在夫妻关系存续间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一方以共有财产购置的房地产在产权

12、登记时以夫妻一方的名字登记从形式上看该房地产归属于登记一方所有而本质上该房地产为夫妻共有财产。因此我们不能仅仅根据股东、股东出资证明书和记名股票上的登记就否认其作为夫妻共有财产的可能性。它最根本的原因在于股东、股东出资证明书和记名股票是平等主体的与股东之间互相权利义务关系的凭证是意思自治的产物在夫妻之间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它不能对抗婚姻法的强迫性规定。 二、夫妻共有财产的股权登记那如何对待作为夫妻共有财产的股权在股东、股东出资证明书和记名股票中只有一方被登记的现象呢?我们认为作为夫妻共同共有的股权其权利客体只有一个夫妻之间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股权。但对于共同共有的财产夫妻可以共同行使理权也可以由

13、一方单独行使理权。股东中只登记有夫或妻一方的可以被看作是夫或妻一方代理另一方行使对共有财产的理权。由于夫妻之间存在的特殊的身份关系夫妻之间互相享有家事代理权。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之间因日常生活之需要配偶一方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被代理的他方对由此产生的义务承当连带责任。尽对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股权只有一方作为代表在对行使即只有一方的反映在股东等有关凭证之中但行使权利的一方是根据夫妻之间的家事代理权代理夫妻另一方共同行使对共有财产的理权。因此不能仅仅根据股东等有关凭证的登记就认定股权归夫妻一方所有。三、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婚姻法7条规定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间所获得的消费、经营的收益为夫妻共有财产。据此很

14、多人理解为夫妻双方以共有财产形成的股权由于其具有社员权的性质带有一定的人身性因此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而其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有财产。上股权只不过是其原共有财产的变形而已它仍然为夫妻共有财产。这已在人民适用婚姻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二中予以明确。 在夫妻身份关系消灭时对夫妻共有股权到底应该怎样分割?在我国法律对该问题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应考虑根据婚姻法的根本原那么、公的有关规定执行。 人民适用婚姻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

15、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置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置该出资额的人民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展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置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第三部股权质押法律操作 一、股权质押的概念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 股权质押的法律:担保法第75条“以下权利可以质押: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担保法第78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登记机构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早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有限责任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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