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及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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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及其适用内容提要: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以损害公司和债权人利益现象接踵而至,各 国立法或实践纷纷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对公司人格独立制度和股东有限 责任制度加以修正和补充,以平衡公司与股东的权利和股东与债权人的风险。我 国也应该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以健全和完善我国市场经济的立法。关键词: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法人人格 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现代的基本形态,以有限责任为其主要责任形式。然而有限责任的 主要弊端事对债权人保护的薄弱。这种薄弱表现为:当股东滥用公司人格致使债 权人利益受损时,债权人不能直接对股东提出赔偿请求,因为公司的有限责任和 独立人格使公司与股东分开,庇护了股东

2、免受债权人的追索。公司的独立人格被 不当使用,公司的人格掩盖了个人的不法行为,造成了债权人的损害,因而对公 司的独立人格不予以考虑,直接追究股东的个人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应 运而生。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概述(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定义公司法人人格是指公司以其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独立承担民事义务 的主体资格。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当责任,这就是有限责任。公 司法人人格否认(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又称“刺破公司 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ion s veil)或“揭开公司 面纱(lif ting the

3、veil of the corpora tion),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 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 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 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 目标之要求而设立的一种法律措施。探究公司独立人格制度的价值两面性,也 许我们能在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找到缘由。书中曾精辟地指出:“- 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 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 须以权力约束权力”。于是公司

4、法人格否认应运而生,其首推19世纪后半期于 美国诉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Refrigera tor Translt Co) 案中确立的“揭开公司面纱”原则。对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本质日本学者森木滋曾作 过这样的精辟解说:“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是指对照法人制度的目的,就某一 公司而言贯彻其形式的独立性被认为是违反了正义,衡平的理念,并对该公司的 存在给予全面的否定,而是在承认其法人存在的同事,只就特定事案否定其法人 人格的机能,讲公司与股东在法律上视为同一体。”(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法理的特征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作为在特定情形下对股东有限责任的修正和维护,当 公司法人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被滥

5、用打破,它作为一种事后救济手段出现,是对 公司、股东与债权人一种风险的与权利的平衡,实现了“矫正的公平”。它具有 以下特征:1.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以承认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前提。公司法人 人格否认虽然具有否认法人人格的功能,但它是针对具有法人人格且人格被滥用 的公司。若一公司未取得合法独立人格,它就不能行使法人的权利,其行为和后 果将视为无效,也就不存在债权人要求股东就公司实体行为或债务直接承担责 任,也不存在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必要。因为只有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才有 公司独立人格被滥用的可能。因此,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不是对法人人格独立原则 的否认,而恰恰是对法人人格独立原则的恪守。值得注

6、意的是关于公司设立瑕疵问题。公司设立瑕疵是针对公司在设立时存 在实体或程序的缺陷。对于此类公司是否具有法人人格应加以区分。(1) 公司 设立不能。公司在形式上已经完成登记行为,但是因为存在公司设立无效的法定 事由,如:不到法定人数、缺少公司章程或章程存在违法记载事项等,此类公司 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不具有法人人格。当股东滥用公司人格致人损失时,不适用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而由发起人负连带责任。(2)公司设立虽有瑕疵,但可 根据某些条件或既定事实对设立瑕疵的公司的人格予以承认。当公司法人人格 被滥用,就当然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2.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法律效力,只适用于个案中的特定法律关

7、系, 而不具有普适性。它不是对公司法人人格的全盘否定,而是在具体个案中,公司 法人人格不合目的性而需要否认其法人人格的场合。其效力不涉及该公司的其他 法律关系,并且不影响该公司作为一个独立实体合法的继续存在。待公司消除股 东的滥用行为后有恢复其法人机能,公司独立人格依然未法律所承认。3.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是对法人人格被滥用后的一种事后规制。它通过 追究法人人格滥用者的责任,对因滥用而无法在传统的法人制度框架内的合法权 益者的一种救济,是对股东只负以出资额为限的有限责任在特定情形下的否定, 使滥用公司人格者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以体现法律所要求的将利益和负 担公平、合理的分配于当事人。二

8、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一)公司法人人格构成要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作为公式法人制度的重要补充,仅适用于法人人格滥 用的情形。如果不恰当的适用,就会导致整个法人制度处于不稳定状态,因此必 须把握其构成要件。1. 主体要件(1)公司法人人格滥用者。滥用者应限定为该公司握有实质控制能力的股 东,即支配股东。以其对公司的实际控制为表征,如母公司对子公司保持高度控 制权。要界定支配股东必须区分积极股东和消极股东。积极股东是对公司的决策 加以影响的股东。消极股东上没有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股东。显而易见只有积极 股东才有滥用公司人格的可能。还需注意的是利用公司人格进行不法行为者不一 定都是股东,还可能是

9、公司董事、高级职员等。对于此类情形,不适用公司法人 人格否认法理,而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2)人格否认的主张者。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必须经过司法途径, 对因法人人格受到损害的当事人进行救济,因此需要由原告提出适用该法理的诉 讼请求。公司法人人格滥用的受损者通常是公司的债权人或代表国家利益和社会 利益的政府部门。若公司自己或公司股东为某种利益提起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法理的请求,法院一般是不予以适用的。因为要求公司主张自己不是“人”在逻 辑和法理上都讲不通。在此种情况下公司或小股东权益可依公司法得以保护。2. 行为要件必须有公司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或有限责任追求不法目的的行为。这样债

10、权人 就可以揭开公司的面纱,直索公司背后滥用人格股东的责任,其他未滥用法人人 格的股东仍受有限责任的保护。至于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学术上存在主观滥用说 和客观滥用说。主观滥用说认为滥用法人人格者在主观上必须有恶意。客观滥用 说认为主观恶意已不适合于社会的要求,不利于债权人的举证,不利于体现法律 的精神本意。因此采用客观滥用说更能有效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股东的滥 用行为要与股东在公司经营中的个人行为和后果而承当的个人责任加以区分。3. 结果要件公司人格滥用行为必须对债权人或社会造成实际损害。公司法人人格被滥 用,表明股东为追求不法目的,损害他人利益,违背了公司法人制度的公平、正 义的目标。在判

11、断损害时既要考虑已经发生的损失,也要包括公司债权人或第三 人的利益损失。而且损失必须与滥用行为有因果关系。那么就要求损失者证明其 损失与滥用者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才能提起诉讼。(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一般适用场合1. 资本显著不足。公司以资本作为其对外事务的最低担保,与债权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因此资 本显著不足往往是揭开公司面纱的因素。那么如何判断公司的资本不足?现代各 国对公司注册的最低资本额都规定的比较低,在英美国家甚至未作出规定,显然 不能以公司注册的最低资本额。应以公司设立或新业务开展时的注册资本为准。 股东的出资必须符合公司经营事业、规模或经营风险的最低要求。公司资本应与 其经营的事

12、业和隐含的风险或经营规模相比较,明显不足时,才适用公司法人人 格否认法理。这样才能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的理念。但是并不是所有资本不足的情况都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只有当债权 人因股东的欺诈行为而受到损失时,才适用该法理。若债权人与股东交易时知悉 或应当知悉公司资本不足仍与其交易,债权人不能就此损失要求适用该法理。因 为债权人可以事先要求股东提供担保而分担风险。2利用公司人格规避合同义务。此行为,大致又可分为以下三种:(1)当事人为回避契约上特定的不作为义务(如竞业禁止)而设立新公司 或利用旧公司掩盖起真实行为。(2) “脱壳经营”即股东为逃避原公司巨额债务 而抽逃资金或解散该公司或宣告该公

13、司破产,再以原设备、场所、人员及相同经 营目的而另设一公司的行为。对此应将新设的公司人格予以否认,视新设的公司 与原公司为同一个法律主体,二者共同对债权人负连带责任。(3)当事人利用公 司名义进行诈欺以逃避合同义务的行为。3. 滥用公司法人格规避法律义务的行为即股东利用新设立公司或既存公司的独立人格,人为改变了强制性法律规范 适用的前提,从而达到规避法律义务之目的的行为。如国际避税,母公司在境外 设立子公司,使收入从高税区向低税区转移,当收入在低税区纳税后,再将其留 滞于该地区。其次,如为凑足股东人数,虚拟股东或虚拟出资,以独资、合资、 合作为名,骗取国家的优惠政策。4. 公司人格形骸化所谓公

14、司人格形骸化实质上是指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使公司成为股东的或 另一个公司的另一个自我,或成为其代理机构和工具,以至于形成股东即公司, 公司即股东的情况。这在一人公司和母子公司表现得最为明显,其基本表征如下:(1)财产混同,一方面表现在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在实际经营上的混同, 另一方面表现在公司与股东或一公司与他公司利益一体化上。如子公司以一种“不公平的方式”运作,母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利润积累于母公司而损失留存于子 公司。这都违背了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原则,进而影响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物质 基础。(2)业务混同,即一公司完全为另一公司的利益需要为准而进行的交易活 动、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等。使交

15、易方无法分清是公司还是股东的交 易行为,从而剥夺了公司的利益机会。(3)组织机构混同,如“一套班子两 块牌子”人员的兼任,无视公司的法律形式不召开股东会议等。(4)人格混同。如子公司一直被视为母公司的一部分,如“分部”或“地 区办事处”,而不是一个子公司。控制与被控制是母子公司关系的基本特征,它 意味着法人股东不会放弃对公司财产的直接支配权。就是实质上来说,子公司之 于母公司即为股东为法人而非自然人的一人公司。(三)适用的限制和应注意 的事项1. 必须严格把握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构成要件。公司人格的滥用者是公司 的股东,而且应该运用深石原则区分积极股东和消极股东。小股东的利益可依公 司法得以保

16、护,而不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另外,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适 用仅存在于实体法之中,在诉讼法上并不产生直接的效力。公司的法人人格被否 认,不影响其诉讼主体资格。即在诉讼中,即使公司法人人格被否认,也不影 响其在诉讼中的主体资格。2. 为了避免他方先行违约给自己造成损失而规避合同义务的行为不适用法 人人格否认法理。利用法人人格本是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但是由于这种规避约 定义务行为是合同守约方合法的自我救济,因此不能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 理。3. 反向刺破问题。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虽然是针对股东责任的情 况,但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同样适用于对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加以保护。这 就是公司法人人格的反向刺破。在实践中只强调一般意义的刺破而对相同情况下 构成的反向刺破的事实予以回避,大大的减损了投资者的信心,有违公平、公正 原则。因此方向刺破与一般意义的刺破在实践中都有应用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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