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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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及其她特别商定构成。凡波及本保险合同的商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本保险条款分为基本险、通用条款、附加险和释义四个部分。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我司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当保险责任。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除非本保险条款另有规定,通用条款的规定及释义合用于本保险条款的任何部分。第三条 本保险条款所称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第四条 保险车辆发生所有损失或灭失,本保险

2、合同终结。第一部分 基本险基本险涉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所有险种。第一章 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容许的合格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当的经济补偿责任,我司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如下简称交强险)各分项补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补偿。责任免除第二条 下列因素导致的意外事故,我司不负责补偿:(一)地震;(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动、扣押、罚没、查封、政

3、府征用;(三)核反映、核污染、核辐射;(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其容许的合法驾驶人歹意串通;(五)被保险人或其容许的合法驾驶人或受害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第三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如下情形之一的,我司不负补偿责任:(一)除非另有商定,未办理注册登记;(二)在规定检查期限内未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查或检查未通过;(三)符合国家有关机动车强制报废的规定;(四)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五)牵引其她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第四条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如下情形之一的,我司不负补偿责任:(一)未获得驾驶证、驾驶证审验未合格或驾驶与驾驶

4、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积分达到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三)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引的;(四)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五)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物或麻醉药物的;(六)未经被保险人批准或容许而驾车的;(七)运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容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用措施的状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消灭证据的。

5、第五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我司不负责补偿:(一)被保险人或其容许的驾驶人以及她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二)本车上的一切人员的人身伤亡或本车上的财产损失;(三)保险车辆发生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导致的损失以及其她多种间接损失;(四)车载货品掉落、泄漏、腐蚀导致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五)因污染引起的损失和费用(但不涉及用于车辆使用的机油泄漏导致的损失);(六)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导致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减少导致的损失;(七)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补偿;(八)根据保险单商定的免赔率计算的被保险人应当自

6、行承当的部分。第六条 应当由交强险补偿的损失和费用,我司不负责补偿。保险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或交强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交强险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我司不负责补偿。补偿限额第七条 本条款规定的每次事故补偿限额分如下八档,由投保人与我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步协商拟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5万元、10万元、5万元、万元、30万元、万元、00万元和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00万元。补偿解决第八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我司提供:(一)保险单;(二)被保险人和第三者的有效身份证明、保险车辆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法律文书及其她证明;(四)第三者财产损失

7、限度证明或人身伤残限度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解决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根据交通事故解决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状况的合同书;(六)其她可以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因素、损失限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第九条 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我司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当补偿责任。被保险人或保险车辆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解决事故未拟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拟定事故责任比例:保险车辆驾驶人负重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0%;保险车辆驾

8、驶人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第十条 根据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本保险实行相应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被保险人可选择合用如下三种类别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一)事故责任免赔率:在交通事故中,保险车辆驾驶人负所有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20%;负重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15%;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10;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5%。(二)事故责任免赔率:在交通事故中,保险车辆驾驶人负所有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0;负重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8%;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5;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3%。(三)不计免赔率:无论保险车辆的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负何种责任,事故

9、责任免赔率均为0。单程提车险只合用事故责任免赔率。第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违背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规定的,但违规装载并非保险事故发生因素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第十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营运货车实际装载货品风险类别高于保险单载明的货品风险类别的,增长0%的绝对免赔率。第十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实际行驶区域超过保险单商定范畴的,增长0的绝对免赔率。第十四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指定驾驶人或不指定驾驶人,并执行相应的费率。指定驾驶人的,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指定驾驶人的有关信息,涉及驾驶人姓名、性别、年龄、准驾车型、初次领取驾驶证时间、身份证或其她有效证件号码等。指定驾驶人的保险车辆,由

10、非指定驾驶人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或投保人提供的指定驾驶人的信息不真实的,补偿时增长1%的绝对免赔率。第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我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补偿范畴、项目和原则以及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断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原则,在保险单载明的补偿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补偿金额。第十六条 因保险事故导致第三者财产损失的,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我司检查,协商拟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我司有权重新核定,因被保险人因素导致损失无法拟定的部分,我司不承当补偿责任。因保险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的,未经我司书面批准,被保险

11、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补偿金额,我司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我司补偿范畴或超过我司应补偿金额的,我司不承当补偿责任。第十七条 本保险按如下措施计算补偿金额:(一)当被保险人应负补偿金额高于补偿限额时:赔款补偿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二)当被保险人应负补偿金额等于或低于补偿限额时:赔款=应负补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绝对免赔率)被保险人应负补偿金额为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当的经济补偿责任超过交强险各分项限额以上的部分,乘以事故责任比例。第十八条 因保险事故导致第三者财产损失的,对于损失后的残存部分,由我司与被保险人协商解决。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拟定其

12、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第十九条 挂车投保后与主车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补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补偿责任。我司对挂车补偿责任与主车补偿责任所负补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补偿限额为限。主车、挂车在不同保险公司投保的,我司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补偿限额比例分摊赔款。第二十条 保险车辆反复投保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我司按照本合同责任限额与反复保险合同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当补偿责任。第二十一条 我司与被保险人就赔款金额协商拟定并补偿结案后,受害人又就同一事故向被保险人提出补偿祈求的,我司不负补偿责任。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获得补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间届满。第二十三条

13、 我司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我司对补偿责任的承诺。第二章 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容许的合格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因素导致保险车辆的损失,我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补偿:(一)碰撞、倾覆;(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四)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五)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本条第(四)项所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随船照顾者)。第二条 发生本条款第一条规定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

14、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我司按照本合同规定负责补偿,最高补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责任免除第三条 下列因素导致的损失,我司不负责补偿:(一)地震;(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动、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三)核反映、核污染、核辐射;(四)本车所载货品的撞击、腐蚀;(五)自燃及不明因素火灾;(六)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七)违背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八)被保险人或其容许的驾驶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第四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如下情形之一的,我司不负补偿责任(一)除非另有商定,未办理注册登记;(二)在规定检查期限内未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查或检查未通过;(三

15、)符合国家有关机动车强制报废的规定;(四)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被扣押、征用、没收期间。第五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如下情形之一的,我司不负补偿责任:(一)未获得驾驶证、驾驶证审验未合格或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积分达到分,仍驾驶机动车的;(三)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引的;(四)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五)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物或麻醉药物的;(六)未经被保险人批准或容许而驾车的;(七)运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容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用措施的状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消灭证据的。第六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我司不负责补偿:(一)保险车辆的自然磨损、朽蚀、电气机械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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