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教学仪器设备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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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教学仪器设备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院的仪器设备,是保证完成教学、科研、行政等任务的主要条件之一。为使我院的仪器设备管理有章可循,特制定本管理细则。第二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原则是。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计划供应,合理调配,勤俭节约,发挥效益及完善制度。第三条产权属于学校的所有仪器设备,不论来自何种渠道或使用何种经费,都要接受学校设备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都要按规定编入该部门的仪器设备账册。第四条全院仪器设备的计划、编审、购置、对上审报、对内分配和使用、核查、监督、报损、报废、赔偿及维修等均由教务处设备科统_实施。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五条各系(室)、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实验室建设与发展

2、(教学和科研)的实际情况和学院财力的实际可能,制订出一个合乎实际的添置教学仪器设备的长远规划,并报教务处设备科备案。第六条各系(室)、部门要根据长远规划和本年度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与本年度经费的可能,分轻重缓急制订出年度购置计划。第七条各系(室)、部门的下年度购置计划,应在当年_月底前交教务处设备科,由教务处设备科审核汇总后,报计财处和主管处、院长,作为分配教学仪器设备经费的依据。第八条计财处应于年底前将下一年度的教学仪器设备经费总额通知教务处设备科。教务处设备科根据院各学科的发展规划及各部门的年度购置计划(参考经费总额)进行划块,编制全院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经主管院长批准后,通知各系

3、(室)。第九条教务处设备科根据实际经费并会同各系(室)商定,编制出年度采购计划,在主管处长批准后,报主管院长审批执行。第十条申请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作可行性论证,写出论证报告,若条件许可,按规定逐级审批后,_实施。第十一条提出采购的系(室)要_有关人员认真讨论并选型,仪器名称、规格、型号、用途、技术指标、数量等必须写清楚,凡有其他代用或几种可以通用的产品,应在购置计划中注明,以便采购不到计划产品时,改购注明的代用或通用产品。第十二条凡是对工作不负责任或对仪器设备性能不了解,而盲目申请购置造成浪费的,均应追究申请单位和个人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作经济赔偿。第十三条教学仪器设备的购置,按以下

4、权限审批。仪器设备价值在一千元以下的,由教务处设备科审批;仪器设备价值在一万元以下的,由教务处审批;仪器设备价值在一万元以上的,由主管院长审批。第三章采购第十四条按规定审批后的仪器设备采购计划,由教务处设备科和使用单位负责按_文件规定安排采购,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可会同使用单位专业人员一同进行采购。第十五条采购人员必须按批准计划的规格、型号、数量、产地及时采购。采购中如有特殊情况要变更计划,须请示有关领导和申报单位同意后,方能采购。第十六条采购人员应认真学习有关业务技术知识,了解掌握市场货源情况,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精打细算,厉行节约,选择具有同等效能而价值低廉的物品,杜绝盲目购置。第十七

5、条发挥集中购物优势,执行政府采购办法按院采购文件规定执行,采用招标方式,并积极想法与厂家直接信函联系购置,节约出差及运杂费。第四章领用与验收第十八条购置的教学仪器设备到货后,先由教务处设备科进行初步验收。核对仪器设备品名、规格、型号、附件说明书,检查购置物品是否与计划相符,仪器设备是否有缺少和损坏。初步验收合格后,经教务处设备科入账、编号、制卡,方能调拨使用。第十九条教学仪器设备领用时,须由领用部门填写领用单(一式三份),使用单位一份,教务处设备科留一份,财务部门一份。第二十条领用的仪器设备,各使用部门必须及时_有关人员进行技术验收和_调试。一般仪器设备应在三天内完成验收工作,大型精密仪器设备

6、出需厂家_调试的,厂家必须来技术人员,一般应在七天内完成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应立即投入使用。对于少数复杂程度较高的仪器设备的_调试,要求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相同,在验收后一个月内调试结束,投入使用。第二十一条验收时,要填写验收单(一式二份)教务处设备科、使用单位各留一份。如发现仪器设备验收不合格,应立即查明原因,并在规定的验收时间内报教务处设备科,以便及时联系办理退换或赔补事宜,逾期不报由验收单位负责一切后果。第二十二条仪器设备验收要求。按照采购计划,核对其品名、规格、型号、数量与实际购置数相符;主机完整,零配件及技术资料齐全,仪器性能及技术指标达到要求标准。第二十三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验收要求

7、。详细记载开箱及测试经过。验收力争既要检查宏观功能,又要深入检查仪器内部的主要参数。经主管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及使用人员签字,作为仪器的原始资料存档。第二十四条凡属验收不合格的仪器设备,均由教务处设备科办理退、换、赔、补等手续。进口设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商检机关办理索赔手续。第五章日常管理第二十五条全院仪器设备均由设备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管理,教务处设备科有责任对有关部门和使用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指导和监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物资工作的方针、政策。第二十六条仪器设备应严格执行“四定”(定人、定物、定点和定期检查)管理制度,按规定建立健全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并进行计算机管理。使用人员应熟悉仪器设备操作规程

8、,各类实验室工作人员应以身作则,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指导。对不遵守操作规程的任何人员,主管部门、实验室负责人及实验室工作人员有权制止其使用仪器。造成损坏者,要批评教育直至赔偿处理。第二十七条各使用单位应在主管部门同意的范围内,做好物资、设备的调剂使用。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积极参加校际社会协作或部门协作,充分提高利用率,并按规定收取成本费。力争完成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的运行机时,对达不到规定使用时间的,视其情况限期整改,亦可另行分配。第二十八条教学仪器设备若确因工作需要,要在院内各系(室)之间出借的,应经系(室)主任批准。若外单位因工作需要,借用我院的仪器设备,由教务处设备科按审批权限(视金额

9、大小)批准后,办理出借手续,并适当收取仪器设备折旧费,各系(室)不得擅自出借。教学仪器设备一般不出借给私人。第二十九条教学仪器设备需要维修时,需先填写申请维修登记表(一式两份)。经实验室主任签字,报教务处设备科_后,方能进行。修理单位由教务处设备科联系或委托系(室)联系,修理费用由教务处设备科核查后支付。若未经审批,擅自修理者,其费用将不予报销。使用人员应及时进行验收,并将维修情况记录在(固定资产管理卡)上。教务处设备科应适应设备技术发展的要求,抓好维修队伍的建设,及时_人员维护和修复损坏的仪器设备,不断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第六章报损与报失第三十条由于人为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按

10、报损处理;由于使用或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或保管不力,而发生被窃、遗失等,按报失处理。以上两种情况不能按报废处理。无论报损或报失,均应及时向教务处设备科及院有关部门做出书面报告。第三十一条凡属人为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与丢失的,当事人应负赔偿责任。具体处理程序另订。第七章报废第三十二条仪器设备超过使用期限、不能修复(或修理费超过原价的_%以上),使用中自然损坏或年久失效均属报废的范围。第三十三条凡属报废物品一律凭实物鉴定。批准报废的物品由教务处设备科统一收回,作为拆卸零件或按废旧物品处理,亦可以折价或无偿支援有关单位,具体处理程序另订。第八章自制第三十四条全体教职员工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精神。学

11、院大力支持和提倡实验技术人员自制、改造实验仪器设备与标本模型。第三十五条自制实验设备的科(室)或个人,须事先提出项目申请,申请项目先由各系、实验室自行评定,经实验室主任、主管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学院教务处设备科审核批准。自制实验设备完成后,由教务处设备科_有关人员进行鉴定,验收合格后,给予科(室)或个人一定的劳务费(包括技术服务)作为奖励。第三十六条凡通过审核鉴定的自制实验设备,验收后必须按固定资产增值入账,价格为自制实验设备的材料成本加上所付的劳务费。第三十七条已作固定资产增值的自制实验设备,按本管理细则的有关条例进行管理。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过去发布的条例,凡与本条

12、例不符合的,以本条例为准。第三十九条行政部门的仪器设备参照本管理细则进行管理。第四十条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2022年教学仪器设备管理细则(二)附件2: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管理细则第一条维修经费预算。按学校项目预算要求,每年_月底由各部门根据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使用仪器设备状况,拟定维护保养及检测维修计划上报国资处。第二条国资处依据全校各类仪器设备总值、各类仪器设备维护保养、检测维修工作预案,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专项申报维修情况,结合当年维修经费使用情况的统计分析,编制次年的仪器设备维修项目计划及经费预算。第三条国资处将编制的次年仪器设备维修项目计划及经费预算报学校计划财务处,经学校计划财务处审

13、核汇总后报学校审批,并统一纳入学校计划管理。第二条根据维修经费的使用原则实施对经费使用管理。(一)国际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都江堰校区根据其经费管理模式,维修经费自报预算,经费使用自行管理,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部门预算及维护保养、检测维修执行情况定期上报国资处,纳入学校统计汇总。(二)学前教育学院、师范教育学院、医护学院维修经费纳入国资处统一管理,建立预算、开支单列统计以及经费开支情况的定期、定额预报机制,并逐步在其他部门推行建立此项管理机制。第三条不纳入学校维修经费支付的情况:(一)用于经营性创收的设备,一律实行维修经费自理,国资处可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二)对不承担教学和行政

14、办公任务,具有专项科研经费的专业仪器设备,其维护保养、检测维修费用应从所承担的科研项目经费中支出。(三)消耗性的零配件或非国资处审核同意,必须的更新换代的零配件不属维修经费支出范围。第四条用于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仪器设备,在拓宽使用项目中获取的创收资金,应按学校相关规定上交学校财务处,由学校按比例划拨创收部门,并按收入的_%划拨国资处部门经费,用于日常业务经费开支。第五条维修工作中伴随的搬运、装卸、安装、调试的劳务费用,控制在维修经费的一定比例中开支。第六条维修费用超过_元的或突发的大宗维修项目,实施应在经费计划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七条维修验收合格后,凭维修合同、发票、验收报告,经国资处核准后,方可在计划财务处办理报账手续。第八条计划财务处负责用款项目审查,并对维修经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页共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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