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新竹教育大学补助邀请国外学者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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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新竹教育大學補助邀請國外學者專家短期講學或研究作業要點中華民國4年3月日第9404次擴大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5年3月2日第505次擴大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年1月0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通過一、 國立新竹教育大學(如下簡稱本校)為拓展與國外(含港、澳及大陸地區,如下同)學術機構交流與合伙,加強與國外姐妹學校以平等互惠原則進行學術交流,並提昇國際競爭力,特訂定本作業要點。二、 經費來源:由本校之校務基金自籌款支應。三、 申請資格:凡邀請國外學術機構之學者專家至本校講學及研究者,須先向其她單位申請補助;未獲其她單位全額補助時,如被邀請之學者專家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向本校申請補助:(一) 與本

2、校簽訂國際學術交流合約書之國外學術機構學者專家。(二) 任職於國外大學院校或研究機構之國際出名學者專家。(三) 具特殊專長,對申請單位之教學或研究有助益者。四、 申請範圍:含從事短期講座(教學)及協助研究。五、 申請程序:本校計畫邀請外籍學者專家從事短期講座(教學)及協助研究的系、所、院或中心,應於每年三月十五日(實行時間為次一學年上學期)或十月十五日(實行時間為與申請學年同一學年之下學期)前,檢附下列文献,向副校長室提出申請。(一) 申請表及學者專家個人資料表各乙份。(二) 講座(教學)計畫書(含擬安排之課程表)或協助研究之計畫書乙份。(三) 申請單位安排配合的學術活動及接待措施。六、 審查

3、:(一) 副校長室受理申請後,由學術發展委員會負責審查之。審查結果於申請之該學期結束前覆知申請單位。(二) 審查原則:1. 受邀者之學術地位、經驗與過去五年內學術著作發表之貢獻狀況需為傑出者。2. 受邀者對於申請單位与否確有急切性之需要及預期之效益。3. 申請單位相關配合活動與受邀者在本校講學(教學)或研究期限之適宜性。4. 受邀者講學(教學)或研究之題旨与否符合本校發展重點方向。5. 受邀者講學(教學)或研究之題旨与否符合申請單位之轉型方向。七、 補助項目:(一) 機票費:補助受邀者本人實際来回地點最捷徑經濟艙機票乙張,但不涉及受邀者國內(或大陸地區內陸)交通費、行李托運費、機場稅等有關費用

4、。申請機票補助須附機票存根正本。(二) 每月補助在台工作及生活費新台幣玖萬元整,最高補助六個月,每人每年以補助一次為限。已獲國內其她單位補助者,不得再向本校申請相似項目之補助;如本校已核准該項目補助時,則應簽請註銷。日酬金補助費用部分本校依中華民國稅法代為扣繳所得稅,並辦理申報。八、 國外交換學者在本校從事短期講座(教學)或協助研究期間,應至少提供兩次公開演講或座談,並不得額外支領鐘點費。九、 國外交換學者將由本校人事室發給交換學者證,其於本校從事短期講座(教學)或協助研究期間,得比照本校專任教師之權益,使用各項公共設施服務。十、 核定之補助案如因故需取消,須由申請單位以簽文向副校長室提出申請;因事不克如期來台需延期者,亦同,且需在該會計年度內執行完畢。非經原專責小組批准,不得改邀她人。改邀她人時,所須檢附文献同本要點第五點所訂之文献。十一、 經費之撥付及報銷:(一) 經審定批准補助者,副校長室就補助項目、標準、報銷程序,告知其申請單位。補助費用依本校相關程序進行報銷。(二) 核定之補助案活動結束後三十天內,申請單位應就該短期講座(教學)及協助研究補助案打印製作報告書,內容應涉及:1. 短期講座(教學)及協助研究等之經過及內容摘要。2. 檢討及建議。十二、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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