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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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和仲裁制度诉讼代理人第一节诉讼代理人概述、诉讼代理人的概念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委托,代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在诉讼中,诉讼代理人代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权限,被称为诉讼代理权。代当事人实施的诉讼行为,被称为诉讼代理行为。这种诉讼代理行为包括两个方面:代为诉讼行为和代受诉讼行为。前者如提出诉讼请求、陈述案件事实和理由、提供证据等,后者如接受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调解意见、代当事人接受诉讼文书等。、诉讼代理人的特点 诉讼代理人具有以下特点: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诉讼代理的目的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

2、讼。?,不能作为诉讼代诉讼代理人的资诉讼代理人是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理人。在诉讼中,如果诉讼代理人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也就丧失了在代理权限内实施诉讼行为。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源于法律规 定或当事人的授权。凡是超越代理权所实施的诉讼行为,都是无效的诉讼行 为,不具有法律效力。代理诉讼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在同一诉讼中,不能代理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对立的,代理人同时为双方当事人代理,可能会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三、诉讼代理人的种类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代理人分为两类: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前者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为

3、诉讼行为的人;后者是指根据当事人或 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当事人为诉讼行为的人。最髙人民法院民诉意见中,针对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先 没有确定监护人,而有监护资格的人又协商不成的情况,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他们之间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由于人民法院是从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或有监护职责的组织中指定诉讼 代理人,因此该被指定的诉讼代理人,仍然属于法定代理人。四、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作用诉讼代理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补充当事人诉讼行为能力。在法定诉讼代理中,诉讼代理制度能够弥补当事人诉讼行为能力的不足。(2)扩张当事人诉讼为能力。在委托诉讼代

4、理中,诉讼代理制度能够补充当事人诉讼知识和技能的不足。(3)有利于法院正确审理民事案件,维护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第二节法定诉讼代理人一、法定诉讼代理人的概念法定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 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 动的人。法定代理人最基本的特征在于其代理权的 取得,不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而 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被代理人,只限于无民事 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 此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范围,一般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的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监 护人一致。二、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在我国,法定诉讼代理人是为补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5、在诉讼行为能力上的欠缺而设置的,这就决定了法定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和诉讼地位 上,和委托 诉讼代理人有很大的不同。法定诉讼代理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代理被代理人实施所有诉讼 行为,如起诉、应诉、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起反诉等。同时,法定诉讼代理人也应履行当事人所应承担的一切诉讼义务。法定代 理人无须被代理人的授权即可自由处分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尽管法定诉讼代理人具有类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但他们和当事人仍然存在区别:(1)法定诉讼代理人只能以当事人的名义起诉或应诉;(2)裁判所针对的是当事人,而不是法定诉 讼代理人;(3)在诉讼中,如果法定诉讼代理人死亡,法院可以另行指定监护人作为法定诉

6、讼代理人继续诉讼,而不必终结诉讼。三、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消灭法定诉讼代理权产生的基础是实体法上的监护权:没有实体法上的监护权,也就没有诉讼法中的法定诉讼代理权。作为实体法上的监护权,是先于被代理人的纠纷存在的,因此法定诉讼代理权也是先于被代理人的纠纷存在的。由于法定诉讼代理权的有无,对诉讼行为是否有效有决定性影响,因此在诉讼中,法院应对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进行调査核实,必要时还应要求法定诉讼代理人进行证明。法定诉讼代理权消灭的原因在于监护权的消灭,具体情况有以下几种:(1)无诉为能力的被代理人具有或恢复了诉讼行为能力;法定诉讼代理人本人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基于收养或婚姻关系而发生的监 f权

7、,因收 养或婚姻关系被解除,而导致法定诉讼代理权消灭;(4)法定诉讼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5)诉讼结束;(6)其他导致法定诉讼代理权消 灭的情况。在诉讼过程中,如果法定诉讼代理人的监护权消灭,应当及时将法定诉讼代理权消灭的事实告知法院,原法定代理人因法定代理权的消灭而丧失法定代理人的身份。,第三节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和特点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由于委托诉讼代理人要依赖被代理人的授权进行诉讼代理活动,因此委托诉讼代理人也被称为授权代理人或意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具有以下特点:(1)诉讼代 理权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

8、法定代表人或法 定代理人的委托;(2)诉讼代理的权限范围和代理 事项由被代理人决定;(3)委托诉讼 代理人必须 是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我国的委 托诉讼代理人包括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 社会 团体和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但根据民诉意见第 68条的规定,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 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此外,在我国,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如果当事人委托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应在授权委托书中载明各自的代理事项和代理

9、权限。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源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因此委托 诉讼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只有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实施诉 讼代理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才能由被代理人承担。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实体权利或和实体权利密切相关的诉讼 权利,如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另一类是纯粹的诉讼权利或和实体权利关 系不密切的诉 讼权利,如申请回避。对于前一类权利,由于和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密切,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对这类权利,需 要被代理人特别授权。所谓特别授权 ,是指被 代理人对涉及自己的实体权利的 处分事项,专

10、门、明确地授予诉讼代理人特定权限。在诉讼代理实务中,有的委托书只笼统地写上“代理诉 讼”、“特别代理”、“全权代理”,这些都是不严格的。对此,民诉意见第69条专门规定,授 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 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正确的授权方 法是明确地写明授予何种涉及实体权利的处分权限。对于后一类权利,由于不涉及被代理人实体权利的处分权限,因此无须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当事人如果在授权委托书中,没有写明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有代理权及具体的代理事项,那么代理人的代理权仅限于第一审或第二审程序,在执行程序中没有代理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接受当事人

11、委托后,能否再委托他人代为进行诉讼,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但由于诉讼代理关系是建立在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的,具有 严格的人身性质,因此,在未经被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不能再委托诉讼代理人,即不能转委 托。一般情况下,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出庭诉讼的,本人可以不出庭;但离婚案件除外。因为离婚案件的核心问题是确认双方是否已经具备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因此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出庭。这既便于法院正确判断,也便于法院进行调解。对此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 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在诉讼存续期间,

12、被代理人可以变更代理权限,包括更换委托诉讼代理人,扩大和缩小授权范围。由于诉讼代理权的变更,关系到诉讼行为的效力和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被代理人变更诉讼代理权限的,应及时书面告知法院,并由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四、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消灭由于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权来源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因此委托诉讼代理人要取得代理权,代为进行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因为 授权委托书是委托诉讼代理人取得诉讼代理权的唯一书面凭证,所以应保证授权委托书的真 实性。对此民事诉讼法规定,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 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

13、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没有使领馆 的,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委托诉讼代理权,可因下列原因消灭:(1)诉讼终结;(2)诉讼代理人辞去委托或被代理人解除委托;(3)诉讼代理人死亡或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解散。诉讼代理权解除时, 当事人 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 方当事人。【本章主要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57? 6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7? 69 条基于不同的代理目的,不同类别的诉讼代理人,代理权产生的基碑不同,决定了他们 的代理 权限不同。因此,可以以代理权产生的基础、代理的|1限范围、代理权的行使、代理的后果、代理 权的消灭为一个基本的线索来掌握本章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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