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储粮总公司粮食仓储监管工作指导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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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储粮总公司粮食仓储监管工作指导手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粮食仓储监管工作,规范监管行为,落实监管责任,提高监 管水 平,确保储粮安全,根据总公司粮食仓储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手册。第二条本手册所指粮食包括库存中央储备粮油和其他政策性粮油(包括国家临 时储备及临时储存粮、最低收购价粮等)。仓储监管就是监督承储库按规定对粮食实 施仓储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承储库不符合规定的仓储管理行为。第三条 各承储库必须落实和执行总公司、分公司仓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必须 接受总公司、分公司对其仓储管理行为的监管,非直届库还要接受中心库的监管。第四条 监管工作人员要本着对中储粮事业负责任的态度,认真履行监管职

2、 责, 及时发现和纠正承储库不符合规定的仓储管理行为,确保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 管理规范、储存安全。第二章职责划分第五条粮食仓储监管工作实行总公司统一领导下的分级负责制。第六条总公司负责对全系统粮食仓储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仓储监管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二)对分公司、中心库仓储监管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评;(三)组织对仓储监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四)组织对分公司、直届库仓储监管工作进行抽查,及时督促整改发现的I 可题。第七条 分公司负责对辖区内所有政策性粮食承储库的粮食仓储工作进行 管理监 督,对中心库、直届库承担第一监管责任。具体职责如下:(一)落实总公司仓储监

3、管工作规章制度,并根据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二)对中心库的仓储监管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评;(三)合理设置和调整中心库,完善仓储监管网络;(四)组织对辖区内仓储监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五)组织对辖区承储库仓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承储库仓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第八条中心库根据分公司委托授权,负责对指定范围内承储政策性粮食的非直 届库的粮食仓储工作进行监管,承担第一监管责任。具体职责如下:(一)执行总公司、分公司仓储监管工作规章制度;(二)对指定范围内的非直届库仓储工作进行监管。派驻监管员,组织定期 和随机抽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其仓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三)定期向分公司上报仓储监管工作情况

4、;(四)建立被监管库点的原始工作记录、信息资料档案,掌握其粮食储存、 出入库情况,资信、法定代表人和仓储设施变动等情况。第三章监管体系第九条监管体系由总公司、分公司、中心库(直届库)三级仓储监管部门组成。第十条 总公司由仓储管理部门履行日常仓储监管职责。在组织对分公司、承储 库仓储工作进行抽查时,从系统内抽调业务骨干,代表总公司履行职责。第十一条分公司由仓储管理部门履行日常仓储监管职责。在组织对承储库仓储 工作进行检查时,可从辖区内抽调业务骨干,代表分公司履行职责。第十二条为确保中心库对指定范围内非直届库的仓储工作实施有效监管,分公 司要合理调整中心库、承储库布局,合理划分中心库监管范围。第十

5、三条 中心库要设立监管科室,负责对指定范围内非直届库仓储工作进 行监 管。根据监管业务需要,可适量外聘驻库监管员。第四章监管内容第十四条对承储库粮食仓储工作实施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粮食“一符三专四落实”情况;(二)国家有关部门及总公司系统仓储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执行情况,承储库仓储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三)粮食仓储规范化管理情况,包括仓内管理、库容库貌、仓房设施、储 粮药剂管理及粮情检查制度执行情况等;(四)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国家临时储存或最低收购价粮承储资格批准情况;(五)粮食安全储存和科学保管情况;(六)安全工作情况,包括安全保卫、安全防火、安全防汛、安全生产等。第

6、十五条各级监管部门每次派员对承储库仓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一般均 应检查以上内容,并重点检查“一符三专四落实”情况,其他内容可根据检查计划和 具体情况每次分别有所侧重。第五章监管要求第十六条中心库对指定范围内承储库仓储工作分别按以下要求实施监管:(一)对中央储备粮直管库和承储中央储备粮的代储库,必须由直届库派 “驻库监管员”实施驻库监管。驻库监管员要严格按驻库监管员工作职责(见 中储 粮2007528号)履行监管任务。直届库要逐步安装远程电子监控系统。人员少、监管库点多的直届库,应率先安 装和使用远程电子监控系统。直届库对派员实施驻库监管的中央储备粮直管库、代储库和安装远程电子监控 系统实

7、施监管的库,应每月巡查一次。(二)对承储国家临时储存粮或最低收购价粮的直管库(承储的政策性粮由直届库承担贷款),必须由承贷的直届库直接监管,且每月至少巡查一次。(三)对直接监管的其他政策性粮承储库(包括委托收储库及其延伸储存 库),中心库每月至少应巡查一次。(四)对委托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管的最低收购价粮(未实施统贷统 还)承储库,中心库每季度至少应巡查一次。当市场粮价波动较大或承储库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影响粮食安全时,要加大检 查力度,实施驻库监管,并尽快将粮食调出。第十七条分公司对辖区承储库仓储工作实施监管,制定监管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第十八条总公司每年要组织对分公司、承储库仓储工作进行抽查

8、。抽查的重点 是复核验证分公司、中心库监管工作执行落实情况。第十九条各级监管部门的检查人每次对承储库粮食仓储工作进行检查时,均需 根据检查情况如实填写粮食管理监督检查登记表、粮食仓房货位检查情况汇总 表(表样见中储粮2007528号),一式三份,检查单位、被查单位、分公司(中 心库)各一份。第二十条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如实登记,并现场签署限期整改意 见。检查结束后,相应监管部门要下发正式整改通知。若发现承储库在仓储管理中存 在重大违规违纪问题(指擅自动用、虚报瞒报、以次充好、重大坏粮事故)及重大安 全隐患,必须在24小时内逐级或直接报告分公司、总公司。第二十一条如被查单位反映仓储管理

9、工作中有需要分公司、总公司协调解决的 问题,检查人员要如实上报,以便分公司、总公司根据情况及时研究解决。第二十二条各级监管部门的检查人员在对承储库仓储工作进行检查时,应遵循“四不放过”的原则,即“有疑虑的不放过、有隐情的不放过、有违规迹象的不放 过、没查活问题的不放过”,确保承储库仓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能得到及时发现和处 理。第二十三条各承储库要在库务公开栏的醒目位置公布总公司、分公司、中心库 仓储监管部门的监管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以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第六章检查方法第二十四条检查人员首先听取承储库关于粮食仓储管理情况的汇报(内容见第四 章),然后实施检查。检查结束后,向承储库通报

10、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填写粮 食管理监督检查记录表及粮食仓房货位检查情况汇总表,并由检查组负责人、成员及承储库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承储库公章。第二十五条检查粮食数量时,先要核对统计帐、保管帐、分仓保管帐是否相符; 然后根据分仓保管帐,逐仓核对专卡,确认帐卡是否相符;再按规定方法测量粮食体 积和容重,算出粮食数量,确认帐实是否相符。新入仓的中央储备粮按中央储备粮质量管理暂行办法验收,其他政策性粮 由分公司统一组织验收,并据此填写专卡。在粮食入仓后处于储存状态、货位形态没 有发生变动的情况下,分公司、中心库今后检查时可以专卡上填写的数量为准。第二十六条检查粮食质量时,要按规定方法取样,送本级或上级

11、质检机构检验, 确认粮食质量是否合格、粮食品质是否处于宜存状态、专卡粮食质量指标填写是否真 实。第二十七条对承储库仓储管理工作其他内容的检查,按有关规定、规范执行。第七章责任界定第二十八条分公司、中心库以及全体监管工作人员要严格落实仓储监管工作各 项制度措施,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防患于未然。对辖区连续三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违 纪问题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总公司将给予通报表扬。第二十九条对未严格组织开展仓储监管工作、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检查流于 形式的分公司、中心库,总公司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由于监管不力,造成 严重后果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第三十条中心库监管的承储库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的,

12、除按有关规定对承 储库进行处罚外,要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规定划分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理。(一)中心库派出的驻库监管员或巡查员检查发现并及时报告的,发现者没有责任;驻库监管员未发现而巡查员发现并及时报告的,驻库监管员要承担责任。(二)中心库监管人员未及时发现,而由分公司组织检查发现或接到举报调查 确认的,驻库监管员、巡查员、负责监管工作的科室负责人、中心库分管领导、法定 代表人均要承担责任。(三)中心库、分公司均未及时发现,而由总公司或国家有关部门组织检查发 现或接到举报组织调查确认的,驻库监管员、巡查员、负责监管工作的科室负责人、 中心库分管领导、法定代表人、分公司有关责任人均要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

13、 直届库、中心库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的,除按有关规定对其 进行 处罚外,将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规定划分责任。(一)由分公司组织检查发现的,发现者没有责任;分公司组织检查未发现而 接到举报后调查确认的,分公司检查人员要承担责任。(二)分公司未及时发现,而由总公司或国家有关部门组织检查发现或接到举 报后组织调查确认的,分公司要承担责任。第三十二条 承储库发生违规违纪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影响的,监管 人员 知情不报或申通作案的,将对相关人员从重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 关处理。第三十三条各级监管部门的检查人员不得收受被查单位的礼品等。如检查人员 因收受礼品导致检查不严,未及时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的,将给予从重处罚。第三十四条 承储库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行为,总公司根据群众举报查实的,将给 予署名举报人以奖励。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检查人员填写并签名的粮食管理监督检查记录表是考评检 查人 员监管工作的依据,要由相应的仓储监管部门全部存档,以备查阅。第三十六条测量计算粮油数量时,测量数与专卡数误差在界定范围(粮食 均, 食油土0.5%)内,认为帐实相符,否则需重测或认为帐实不符,必要时可称重核实。第三十七条 本手册由总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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