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告质量复核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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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告质量复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 5101 号业务质量控 制和利安达集团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业务报告质量复核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 求,进一步提高执业水平,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对质量控制的领导、监督和管理, 明确质量监督过程中的责任和权利,以合理保证实现程序到位、报告恰当的质量控制 目标,针对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和业务质量控制复核中发现的问题,在总结实践经 验的基础上,并结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复核工作的划分第二条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 则以及利安达集团质量监督管理

2、委员会(以下简称质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工作底 稿必须进行质量复核。质量复核工作划分为三级复核、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一级复 核,即现场负责人项目经理的复核;第二层次为二级复核,即为部门经理复核;第三 层次为技术复核和追加复核,即质量监管部门代表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和质监会办公室 代表主任会计师所实施的复核;第四层次为三级复核,即主管业务合伙人的复核。第三章 复核的目的第三条 一级复核的目的:发现问题,即通过对执业工作底稿的全面复核,使执 业工作底稿中的诸如汇总误差、分类误差等企业财务报表重大错报及工作底稿填制不 完整等具体问题出现的可能性系统降低。第四条 二级复核的目的:解决问题,即通过对执业工作底

3、稿的复核,对现场负 责人的工作进行监督,使工作底稿中重要执业程序的遗漏、执行不当、调整事项处理 不当等企业财务报表重大错报以及相关报告意见表述不当的可能性系统降低。第五条 技术复核和追加复核的目的:协调问题,即是通过对业务报告一、二级 复核意见的审查,对企业财务报表的综合分析,向现场执业人员实际了解,甚至亲赴 现场进行调查以及对外界媒体、报刊杂志、人群体传播信息等判断后,向业务报告签 字签发人递交综合的评价意见,以便达到企业重大错报风险有效降低。第六条 三级复核的目的:处理问题,即通过对执业工作底稿的抽查复核,使执 业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的处理不当,重大调整事项的处理不当,以及相关证据不充 分

4、、适当的可能性系统降低,控制审计风险在事务所可接受水平。第四章 复核的责任第七条 一级复核的责任:发现问题,承担应发现而未发现问题,导致出现 执业质量的责任。1、制定项目计划书,重大项目计划书应报部门经理及业务主管合伙人批准;2、在执行项目计划的过程中,对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现场监督和指导,使其明 确:工作责任;拟实施的工作程序及应达到的目标;应特别关注的重大问题; 其他。3、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及现场专业判断分歧意见,必要时向部门经 理或向项目总负责人汇报情况;4、对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复核,以合理保证:工作按计划进行;工作过程 及结果已适当记入工作底稿;重大问题已得到适当解决并反映在结

5、论中;预定的 工作程序和工作目标已实现;形成的结论和工作目标一致,支持报告意见;5、编制总结,在总结中应重点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其处理结果、重大疑难问题 及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建议出具的报告意见类型及理由;6、对拟出具的报告正文、报表、附注逐项进行核对,确保文字表述、数字关系 和格式无误;7、对被查项目逐项形成复核意见,并填写项目负责人复核表和完成项目 负责人审核要点,并有责任向部门经理、项目总负责人和质量监管部门提供项目审 计中、复核中掌握的一切信息;8、及时具体处理二级、三级复核以及技术复核、追加复核提出的复核意见。第八条 二级复核的责任:解决问题,承担应解决而未解决出现的问题导致业务 报告出

6、现质量问题的责任。1、详细复核项目经理完成的复核意见、项目负责人复核表和项目负责人审 核要点,并签署复核意见,对项目风险进行把握和控制;2、对业务报告的工作总结中所披露的重大问题的处理是否充分、适当进行关注;3、对工作底稿中的重点会计科目和重大事项所执行的程序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所取得的证据是否充分、适当,是否能够支持所得出的结论进行复核,确保相关结论 在工作底稿中已恰当记录;4、认真听取项目负责人的汇报,对于重大问题和与企业无法沟通的事项应提出 解决方案,并要求项目负责人进行妥善处理;5、对于仍认为无法妥善解决的事项,应提请项目总负责人关注,听取意见,并 及时与质量监管部门协商解决;6、对调

7、整后会计报表的总体合理性进行复核、对拟出具的报告正文、报表、附 注文字表述是否恰当进行复核,并查对基本格式及数字关系;7、依据复核过程,若发现问题,应指示项目经理进行处理,并应在部门经理 复核意见表和部门经理复核意见明细表中填写复核意见,并有责任向主管业务 合伙人、质量监管部门和质监会提供项目复核中掌握的一切信息。8、及时组织项目负责人及时处理二级、三级复核以及技术复核、追加复核提出 的复核意见。第九条 技术复核及追加复核的责任:协调问题 ,对一二级复核出现专业判断错 误应承担直接和间接的责任。1、各所的质量监管部门根据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委托, 对所属分支机构的业务报告进行

8、技术复核,履行技术复核程序;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董事长和主任会计师的委托,接受各分支机构对 上市公司、金融企业和大型国有企业的业务报告的项目追加复核申请,履行追加复核 程序;2、技术复核、追加复核必须检查一级、二级复核的意见,对在执业过程中所发 现的重大问题的处理是否适当进行复核;3、技术复核、追加复核时应对重大问题审计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复核,对未执 行的重点程序应要求项目审计组执行、或进行补充和修改;并对重大问题审计程序的 执行情况进行复核,关注是否存在未披露的重大问题;4、技术复核、追加复核履行程序后,应将技术复核或追加复核的结果写成复核 记录或书面关注函,并报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备案

9、或报经主任会计师批准后,及时发给 业务主管合伙人履行第三级复核的程序;5、复核记录或关注函如果存在需要纠正的问题,质量监管部门或质监会办公室 在提交复核记录或发出关注函后,应督促当事人及时回复,关注重大问题对方的处理 结果;6、质量监管部门、质监会办公室对业务报告和工作底稿中存在的问题,应在报 告审核登记表中填写复核意见,提出修改、补充、完善的要求,并通过项目总负责 人或部门经理责成项目经理组织人员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同时要求相关人员填写 审核意见处理结果;如果复核中发现了重大问题或者出现重大分歧时,应及时分别向 各分支机构负责人、质量监督管理委会或主任会计师及时汇报,并说明履行技术复核、

10、追加复核的结果及有关处理建议;7、对工作底稿的装订是否符合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底稿编制规则和其他 有关工作底稿的规定进行把关;8、填写主任会计师(质量监管部)复核意见表或关注函,并有责任向质监 会或主任会计师提供项目复核中掌握的一切信息。第十条 三级复核的责任:处理问题,业务主管合伙人是最终责任者。1、详细审阅一级、二级复核、技术复核、追加复核的意见,对总结中列示的在 执业过程中所发现的重大问题的处理是否适当进行复核;2、对主要报表科目的工作底稿进行抽查,主要对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复核,对 未执行的重点程序应要求项目负责人执行、或进行补充和修改;3、通过对执行的程序复核,特别是重点关注技术复核、

11、追加复核中提出的问题 和关注函提请注意的问题,从总体上全面关注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问题或 重大风险,并对是否签发业务报告做出专业判断;4、对于无法把握的重大问题或重大风险,可以提请所在分支机构直至事务所质 量监督管理部门协助组织专家进行专题研究,也可以提交质量控制和协调委员会进行 裁决;5、业务主管合伙人在进行全面复核和谨慎的做出专业判断后,签发业务报告。 业务主管合伙火如果发现一级、二级复核与技术复核、追加复核存在重大分歧时,业 务主管合伙人应进行协调、沟通,力求使各方达成一致意见,以降低可能存在的各种执业风险。原则上在重大分歧没有消除前,业务主管合伙人不能签发业务报告。第五章 复核

12、的权利第十一条 一级复核人有权根据执业标准,结合项目情况灵活掌握实施,以相关 证据为依据,保证报告意见类型适当;有权以现场负责人名义,向所在分支机构的质 量监管部门、项目总负责人或业务主管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部门负责人了解、 咨询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发现执业中存在的问题;有权向部门负责人反映情况及问题, 如果问题得不到解决,有权向业务主管合伙人反映,再得不到解决,可向所在分支机 构直至事务所质量控制与协调委员会提出申请裁决。第十二条 二级复核人有权对项目负责人的工作进行监督。遵照事务所的执业计 划、执业标准、执业规范,向所在分支机构的质量监管部门、项目总负责人或业务主 管合伙人了解政策、规定

13、,对业务报告进行复核;如果发生纠纷、争议,可向所在分 支机构直至事务所质量控制与协调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解决。第十三条 技术复核及追加复核人有权对一级、二级复核进行监督,对审计过程 中特别是报告阶段存在的问题有权要求修改、补充、完善。质量监管部门提出的重大 问题,如果引起争议,出现有关人员拒绝执行的情况时,可向所在分支机构直至事务 所质量控制与协调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解决,并有权对本年度的执业质量归集、汇总、 评比。第十四条 三级复核人有权对一级、二级复核进行管理和指导,充分重视和关注 技术复核和追加复核所提出的问题或关注函对业务报告类型的影响;对审计过程中存 在的问题有权要求项目组进行修改、补

14、充、完善;有权根据各级审核的结果和自己的 专业判断,决定出具业务报告的意见类型。如果三级复核人与技术复核及追加复核人 存在争议时,可以提交给所在所所长或主任会计师和所在分支机构或事务所质量控制 与协调委员会申请裁决;三级复核人要对所分管的业务报告的执业质量承担最终责 任。第六章 罚则第十五条 问题的申报与责任界定由于接受检查发现重大问题时,应按照以下渠道及时进行申报:(1)、如果是外部监管部门检查发现问题时,由主任会计师责成该项目总负责 人会同相关部门经理向质量控制与协调委员会申报问题的具体情况;(2)、对于利安达集团内部质量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直接由质量检查小组 向质量控制与协调委员会申报

15、问题的具体情况;(3)、各级质量复核人在报告复核中发现的问题应要求有关人员改正、补充、 完善。如果有关人员拒绝,而且所发现的问题属于重大问题,各级质量复核人应向质 量控制与协调委员会申报问题的具体情况。质量控制与协调委员会受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对该项目的问题进行 调查,召开会议界定问题大小、性质及确定责任人,并提出落实解决方案,形成书面 处理意见报利安达集团质监会,经主任会计师批准后进行处罚。第十六、对责任人的处罚种类 谈话提醒、警告、罚款(或按比例扣工资)、暂停执行部分或全部同类型业务、 解聘劳动合同(具体细则另行制定)等。第十七、对责任人进行处罚1、外部监管部门处罚由于责任人不按

16、照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执业;或因过失出具虚假报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外部监管部门有可能给予责任人以谈话提醒、 警告、暂停执业、罚款、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和注册会计师证书等处罚。2、利安达集团内部质监会处罚(1)利安达集团质监会可以根据外部监管部门对事务所或责任人的处罚情况, 依据质量控制和协调委员会的责任裁决结果,对事务所内部有关报告质量复核人进行 相应的处罚;(2)利安达集团质监会根据质量控制与协调委员会已受理处置重大问题(内部 质量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一级、二级、三级、技术复核和追加复核业务报告 质量复核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形成的书面报告,向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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