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设备买卖合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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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进口设备买卖合同(5)进口设备买卖合同(5)第十章 保证、索赔和罚款10.1 出卖人保证其供应的本“合同工厂”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设备”是全新的,质量是优良的。设备和材料的选型均符合工艺、完全运行和长期操作运用的要求,并符合本合同附件 和附件 的规定。10.2 出卖人保证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图纸清楚、完整和正确,能满意“合同工厂”的设计、安装、运行和修理的要求并符合附件 的规定。10.3 在本“合同工厂”安装、试车期间,假如出卖人供应的“设备”有缺陷,或由于出卖人技术人员的指导错误或/和出卖人供应的技术资料、图纸和证明书的错误造成“设备”的损坏,出卖人应马上无偿换货或降低货价作为赔偿,

2、并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和风险。如出卖人对索赔有异议时,应在接到买受人索赔证书后两个星期内提出复议,双方另行协商,逾期索赔即作成立。出卖人换货期限不迟于证明属出卖人责任之日起 个月。10.4 出卖人对本“合同工厂”“设备”的保证期为本“合同工厂”被买受人验收后 个月;如由于买受人责任而影响本“合同工厂”安装、试车、验收时,则不超过出卖人最终一批货物交付日期后 个月。保证期满后,由买受人出具本“合同工厂”保证期满证明书正、副本各一份给出卖人。10.5 在保证期内,发觉出卖人供应的“设备”有缺陷或/和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如属出卖人责任,则买受人有权凭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出卖人提

3、出索赔。出卖人接到买受人索赔证书后,应马上无偿换货或降低货价,并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和风险(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的风险由买受人负责)。如出卖人对索赔有异议时,应在接到买受人索赔证书后二个星期内提出复议,双方另行协商,逾期索赔即作成立。出卖人换货的期限,应不迟于出卖人收到买受人索赔证书后 个月。如属微小缺陷,可由买受人自行消退,但由此引起的费用由出卖人负担。10.6 在保证期内,如由于出卖人责任须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而使本“合同工厂”停机时间作相应的延长,新更换和补充修复的“设备”的保证期为被买受人验收后十二月。10.7 在保证期满后三十天内,买受人出具的在保证期内发觉的“设备

4、”缺陷的索赔证书仍旧有效。10.8 如由于出卖人责任,在考核试车不能达到本合同附件 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技术经济指标时,出卖人必需实行有效措施在出卖人收到买受人书面通知后 个月内使之达到各项保证指标并担当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逾期如仍不能达到本合同附件 所规定的保证指标时,出卖人应担当罚款,其计算方法如下:出卖人支付罚款,则本“合同工厂”即为买受人所验收,并由买受人出具本“合同工厂”验收证书正、副本各一份交给出卖人。10.9 如由于出卖人责任未能按合同第四章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时,买受人有权按下列比例向出卖人收取罚款:迟交1至4周,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 %;迟交5至8周,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 %;迟交9

5、周及以上,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 %。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迟交货物的罚款总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出卖人支付迟交罚款,并不解除出卖人接着交货的义务。任何一批货物迟交超过 个月时,买受人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第十一章 侵权和保密11.1 出卖人同意向买受人转让非独占的,不行转让的权利,并允许买受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运用出卖人的 工艺进行“合同工厂”的工程设计、建设和操作,以设计、制造、销售和出口合同产品 。其年产量为 ,其工艺说明见本合同附件 。出卖人供应买受人用于本合同工厂的专有技术和专利如下:专有技术登记号: 专利登记号:专有技术、探讨报告、资料等包括在本合同附件 里。11.2 在本合同生

6、效后三十天内,出卖人应向买受人供应出卖人国家有关当局签发的包括本合同第11.1条所述的工艺的专利登记证书的.影印本二份。11.3 假如任何第三方对买受人运用本合同第11.1条所规定的专利和专有技术提出任何异议时,出卖人应负责处理,买受人对此无任何责任。11.4 本合同生效后 年内,如出卖人对本合同第11.1条所规定的专利和专有技术有所独创和改进时,不管其独创和改进是否已获得专利权,出卖人均应向买受人免费供应具体资料。买受人有权将上述资料用于合同工厂。如有必要,关于技术指导的一切费用由买受人依据双方同意的本合同第 章和附件 规定的条件负担。11.5 本合同生效后 年内,买受人对本合同11.1条所

7、规定的专有技术对任何第三方予以保密,对参与本合同工厂的安排、安装和施工等工作的其他单位除外,然而他们必需担当同样的保密义务。在保密年限内,若专有技术的一项或多项被第三者公开后,买受人不再担当保密义务。11.6 出卖人对买受人所供应的设计基础和现场条件资料的保密期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第十二章 不行抗力12.1 签约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斗争及严峻的火灾、水灾、台风、地震事务和其他双方同意的不行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的期限,延迟的时间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12.2 受事故影响一方应尽快将发生的不行抗力事故的状况以电传或传真通知另一方,并在十四天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将有关当局出具的

8、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批阅确认。12.3 当不行抗力事故终止或事故消退后,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电传或电报通知对方,并以航空挂号信证明。第十三章 税费13.1 中国政府依据其现行税法对“买受人”课征有关执行本合同的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支付。13.2 中国政府依据其现行税法对“出卖人”课征有关执行本合同的一切税费,由“出卖人”支付。13.3 在中国境外课征有关和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税费,将由“出卖人”支付。第十四章 仲裁(方案一)14.1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则应提交仲裁解决。14.2 仲裁地点在北京,由中国国际经济贸

9、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14.3 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14.4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14.5 在仲裁期间,除了在仲裁过程中进行仲裁的部格外,合同的其他部分应接着执行。第十四章 仲裁(方案二)14.1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吵,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则应提交仲裁解决。14.2 仲裁地点在被告所在国进行,如买受人是被告,则在中国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依据该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如出卖人是被告,则在 国由 依据该组织的仲裁程序进行。14.3 仲裁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履行。14.4 仲裁费用由败诉一方负担。

10、14.5 除了在仲裁过程中进行仲裁的那些部格外,在仲裁期间,合同其余部分接着执行。(注:方案二的各项条款适用于仲裁在被告国进行的状况。)第十五章 合同生效、终止及其他15.1 本合同由双方代表于 签字。由各方分别向本国政府当局申请批准,以最终一方的批准日期为本合同生效日期。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在六十天内获得批准,用电报或电传通知对方,并用信件确认。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六个月仍不能生效,双方任何一方有权取消本合同。15.2 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日算起共 年,有效期满后本合同自动失效。15.3 本合同期满时,双方的未了债权和债务不受合同期满的影响,债务人应对债权人接着偿付未了债务。15.4 本合同用中

11、、英文写就,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15.5 本合同附件 至附件 ,为本合同不行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15.6 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或增减,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5.7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通讯以英文进行。正式通知应以书面形式,用挂号信邮寄,一式两份。15.8 双方任何一方未能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时,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15.9 除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外,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担当任何其他义务和责任。第十六章 法定地址买受人: 出卖人:地址: 地址:电报挂号: 电报挂号:电传号: 电传号:传真号: 传真号:买受人:(签字) 出卖人:(签字)https:/ 共1页第 1 页 共 1 页第 1 页 共 1 页第 1 页 共 1 页第 1 页 共 1 页第 1 页 共 1 页第 1 页 共 1 页第 1 页 共 1 页第 1 页 共 1 页第 1 页 共 1 页第 1 页 共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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