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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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为国家培养合格的应用型、技能型高级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第三条本条例所指违纪行为,是指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第四条学生纪律处分应本着教育为主与处分为辅的原则,做到程序合法、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和处分适当。第二章纪律处分种类和适用第五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其情节轻

2、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以下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六条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一)取消其当年或学年度参加各类评优评先的资格。(二)享受奖学金的,从受纪律处分之日起,停发当学年奖学金。第七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配合调查工作的。(三)违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但能够积极进行经济赔偿的。(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的。第八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妨碍有关部门

3、、单位调查的。(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三)在校期间曾受过一次纪律处分,第二次违纪的。(四)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的。(五)勾结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六)涉外活动违纪的。(七)违纪群体中的策划或组织者。(A)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的。第三章纪律处分细则第九条有下列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处罚法,性质恶劣的。(四)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五)留校察看期间有严重违纪行为的。(六)屡次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第十条违反考勤请

4、假制度的,按每天8学时计,给予以下处理:(一)学生未请假累计2-3天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给予警告处分。(二)学生未请假累计4-6天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学生未请假累计7-9天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给予记过处分。(四)学生未请假累计10-13天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五)学生在校未请假连续14天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同时严重扰乱学校教学与管理秩序的,予以开除学籍处理。(六)学生未请假离校连续14天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没有继续在校学习的意愿的;或者不知去向的,均按自动退学处理。第十一条学生申请缓考未准,或擅自不

5、参加考试的,均以旷考论处,旷考课程均以零分记,并给予相应的处分:(一)一学期内,旷考1门课程的,给予警告处分。(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考2-3门课程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考4-5门课程的,给予记过处分处分。(四)一学年内,累计旷考6-7门课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五)一学年内,累计旷考8门及以上课程的,予以劝退,按自动退学处理。第十二条有下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课程的考试成绩,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根据学生对所犯错误的认识程度和态度,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一)携带通信工具、电子存储器、记忆录放等设备或其他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在考试开始后经提醒仍未按指定位置存放的

6、。(二)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经警告后仍不改正的。(三)未在规定的座位就坐参加考试,并且不听监考教师的安排调整座位的。(四)在课桌内或抽屉内存放书本、笔记本等,经提醒后仍未主动按指定位置存放的。(五)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或撕毁的。(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A)干扰考场秩序,阻碍考试正常进行,经监考教师劝阻无效的。(九)污染考场环境,经监考老师提醒仍不悔改的。(十)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第十三条有下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取消该课程的考试

7、成绩,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根据学生对所犯错误的认识程度和态度,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的处分:(一)夹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进入考场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及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利用通讯、电子设备或其他工具传递试题答案的。(四)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五)以传接等方式交换试卷、答卷和草稿纸的。(六)其他作弊行为的。第十四条毕业班的学生在最后一学期考试被认定有作弊行为的,取消该课程的考试成绩,按结业处理。第十五条一学期内校内考试累计作弊两次或国考、市考作弊一次的,一律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第十六条对违反学生公寓管理相关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

8、应的纪律处分:(一)就寝晚归,予以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二)未经许可,擅自留宿他人的,或带非本楼人员进出公寓的,给予警告处分;因擅自留宿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男女生同宿一室的,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三)未经许可,擅自在校外居(租)住的,给予记过处分;两次擅自校外居(租)住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未经许可,在公寓内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经商活动,除没收商品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五)在宿舍内燃烧纸屑、

9、熄灯就寝后点蜡烛的,给予警告或以上,记过或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六)在宿舍内使用禁用物品或不按要求使用限用物品的,除没收相关物品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七)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违禁物品,除没收违禁物品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A)在宿舍内偷用、盗用卫生间照明电或空调电的,除没收盗电器材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九)未按公寓正常作息时间就寝,严重影响他人休息的,经劝阻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视情

10、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十)进入公寓不刷卡或未主动出示证件,不听从公寓管理人员劝阻强行闯入公寓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十一)锁楼后未经允许执意外出的,经公寓管理人员劝阻无效,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第十七条学生打架斗殴者按以下情形给予纪律处分:(一)辱骂、殴打教育管理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二)动手打人的,或煽动或策划他人打架,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S)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或为他

11、人助威的,致使事态扩大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四)校内聚众(三人以上)或勾结校外人员参与打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持械打架斗殴的,或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六)为打架斗殴事件的查处提供伪证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七)凡打人致轻伤以上伤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八条偷窃集体或私人财物的,除进行经济赔偿外,按以下情况处理:(一)一次偷窃数额在500元以下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二)一次偷窃数额在500元及以上,或作案两次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九条诈骗集体

12、或私人财物的,除进行经济赔偿外,按以下情况处理:(一)一次作案金额在500元以下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二)一次作案金额在500元及以上,或作案两次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条故意破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的,除赔偿损失外,按以下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一)金额在500元以下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下处分。(二)金额在500元及以上,IOOO元以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三)金额在IoOO元及以上,或两次实施破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一条违反互联网安全管理暂行规定,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对学校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

13、法删除、修改、增加等,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二)使用相关计算机软件或者电子邮件攻击他人计算机系统的,给予记过或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三)制作、传播或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的,利用系统漏洞做出可能危害系统安全行为的,给予记过或以下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四)在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视情节轻重、后果大小分别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五)公开和传播属于国家秘密的各种文件资料,或泄露处于保密阶段的科研项目有关资料、数据、图(照

14、)片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六)传播淫秽、暴力等内容的文章、字句、图像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七)用侮辱性的语言、文字对他人进行谩骂或人身攻击的,给予记过或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一)在校园内吸烟(指定场所除外),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记过或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二)学生酗酒给予记过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聚众酗酒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三)在校园公共场合,如教室、实验室、实习地、餐厅、公寓等场所,起哄闹事、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

15、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侮辱和诽谤他人,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记过或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五)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六)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传看内容淫秽的影视片、光碟、照片、小说、报刊及其他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七)卖淫、嫖娼以及介绍或收容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八)凡编造虚假假条、假处方等,或是涂改、伪造、转借奖励证书、毕业证、自考证、学生证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九)参与赌博的,除没收赌资、赌具上交公安机关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十)未经允许,私自到河流、湖泊、水塘等场所游泳的、玩耍的,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十一)未经允许,私自翻越、攀爬围墙、铁丝网、公寓楼体等设施、建筑的,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十二)扰乱社会治安,受到治安处罚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第四章处分的权限和程序第二十三条学生纪律处分的管理权限:(一)博雅学院原则上负责全校学生的纪律处分工作。(二)留校察看或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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