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葬品到底该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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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随葬品到底该归谁祖坟里挖出随葬品,归国家?归个人?后续报道 随葬品到底该归谁本报记者 张乔 实习生 刘东芳 本报 12 月 16 日 四版刊登了祖坟里挖出随葬品,归国家?归个人?后, 引起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 俗话说,“仁者见仁, 智者见智”, 法学界及文物界专家学者对挖出来的随葬品到底是归国家 还是个人、随葬品的权属是否适用继承法等问题发表了自己 的看法。 观点一 法律没有规定继承人有代际限制 西南 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副教授王彦 认为,本案涉及的陪葬物品在能够证明确实是陪葬物品及主 张权利人确是死者后人的前提下归死者后人较为适当。 问 题一:李丑旦若要起诉,是否已过诉

2、讼时效?王彦认为,根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 问题的规定和物权法理论,诉讼时效仅仅适用于债权,而 不适用于物权。本案权利人要求归还祖传文物,属于物权法 返还原物的性质,所以不适用于诉讼时效,因此,也就不存 在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了,权利人随时可以提起诉讼要 求返还。 问题二:随葬物品能否适用继承法?王彦说,继承法规定,公民的遗产由其继承人合法继承。法律没有规定 继承人的代际限制,即向下不超过几代。如果有证据证明某 财产是死者的遗产,也有证据证明现在的某人或某些人是死 者的后人,则某人或某些人有权继承死者的遗产。有人提出 清东陵、清西陵出土文物的例子,王彦说,两者不

3、可同日而 语。因为清东陵、清西陵的文物是清王朝遗留下来的,是皇 家遗物,而那时皇家就代表了国家。新中国成立后都将这些 财产和故宫、颐和园等收归国有了,但是,没有法律规定历 史上普通死者的陪葬物品全部归国家所有。本案中,让政府 或法院去界定清朝进士李连梦的后人可能存在困难,但是在 当地民间,谁家是李连梦的后人谁家不是应该是公开的,所 以这一问题就交给权利人自己去证明。王彦认为,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本案涉及的陪葬物品在能够证明确实是 陪葬物品及主张权利人是死者后人的前提下归死者后人较 为适当。虽然文物法规定地下发现的文物归国家所有,但这 是指那些所有权不明的地下文物,而不是所有的地下文物都 归

4、国家所有。如果今天将一文物写上名字埋于地下,明天被 人挖出就成国家的了?法律也是允许个人拥有文物的。问题三:文物局的收藏是否符合程序?王彦认为,首先要看当 时的具体规定。其次,在当时法律不完备的情况下讨论其程 序是否合法勉为其难,但是不争的事实是文物局出面将文物 保管至今功不可没。问题四:李丑旦如何举证?王彦说,如果让李连梦的后人证明这些文物是李连梦墓中出土,其众 多后人要拿出确切的证据确实非常困难,但民事诉讼不同于 刑事诉讼,其证据不要求绝对百分之百。有证据证明该村就 出土墓葬文物仅此一次,而这些文物就是该村出土,就应认 定是该墓葬出土。观点二 有人认领的随葬品归个人所有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王

5、志坚、曾宪玮两位律师认为,有人认 领的挖出来的随葬品就应归个人所有。问题一:李丑旦若要起诉,是否已过诉讼时效?两位律师认为,本文中如果能 够确认李丑旦确为死者的后人,依据物权法相关理论,基于 物权确认纠纷中的所有权确认纠纷,其所主张的为物上请求 权,其权利应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问题二: 随葬品权属是否可以适用继承法?两律师认为,该随葬品权属适用继 承法。首先,随葬品为死者生前的合法财产,其所有权为死 者。第二,继承的前提为被继承人生前的合法财产,并遵循 顺序法定、范围法定的原则。现行继承法的立法本意是保护 死者后人的合法继承权,故若李丑旦能够确认为死者的后 人,则其有权利按照继承法继承该随葬品

6、。问题三:一般性的随葬品和清东陵、清西陵出土的文物是否有区别?两位 律师说,所谓“随葬品”,是指个人所有并随同安葬者一起 放入墓穴里的物品。所谓“文物”,是人类在历史发展过程 中遗留下来的遗物、遗迹。一般性随葬品和清东陵、清西 陵出土的文物,二者存在本质上的不同:一般性随葬品系死 者生前的合法财产、私有财产,应归属于个人所有;而清东 陵、清西陵本身为皇陵,是皇权的象征,系国家出资所建, 皇家为“皇”、“国”一家的具体体现,故其出土文物本质为 国有财产,应归属于国家。 问题四:有人认领的挖出来的 随葬物品是归国家所有,还是归个人所有?两位律师认为, 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

7、藏 物归国家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 )第九十三条规定, 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 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 应当予以保护。可见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对能够确定所有人的 埋藏物、隐藏物予以保护。文章中所涉随葬品显属埋藏物、 隐藏物之列,故此本案中所涉随葬品应归属于个人。 中 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条中所涉文物,如果片面理 解为“不区分有主物、无主物” ,显然是对法律的扩大解释, 本条所涉文物应理解为无主文物。 问题五:县文物局对大 吕村出土文物的收藏是否有程序上的瑕疵?两位律师认为, 文物

8、局在收藏程序上有瑕疵。即使不按照现行法律衡量当时 的行为,但根据 1974 年 8月 8日国务院关于加强文物保 护工作的通知 (国发 197478 号)第一项之规定, “对革命 文物的征集,要采取严肃的科学态度,切实做好详细的原始 记录”。所谓详细的原始记录,该通知中虽未明确说明具体何为“详细的原始记录” ,但最基本的理解应为年月日、地 点、数量及发掘单位 /人或上交人 /接收人等。故此本文中所 述的该随葬品“部分有出土年月日和地点” 、部分“有年无 月有地点”、部分“没有年月日只有地点”等,显属文物保 护部门在收藏程序上有严重瑕疵。 观点三 文物归国家毋 庸置疑 李先生从事文物保护工作多年,

9、针对随葬品该归 谁,他说,依照文物法第五条的规定,文物应归国家所有。 问题一:文中随葬品是否属于“捐赠”?李先生认为,这个 “捐赠”有待商榷。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条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 文物,属于国家所有。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进行建设工程或 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 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文 物属于国家所有,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 私分、 藏匿。 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 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0、一)发现文物 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 的。 李先生说, 按此规定, 如发现文物不报者将处以罚款, 而地下文物既属国家所有,何来属于李家,更谈不上捐赠, 只能属于上交,如其不上交,则属于违法行为。二、随葬 品的权属不能适用继承法。李先生认为,按照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第一顺序、第二顺序继承,那李丑旦应属于第几顺 序继承人?如按继承法第五条“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 者遗赠办理”,那李丑旦能拿出遗嘱吗,他怎能合理继承出 土的随葬品?李先生说,何为遗产?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本文中所说的是 随葬品,不属于死者的遗产,故不能继承。三、文物

11、局收藏程序是否有瑕疵?李先生说,他对上世纪七十年代有关文 物收藏的法律法规不太掌握,但他认为,上世纪七十年代, 我国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文物局若按照当时的规定收藏文物 并无不妥,不能拿现在的法律去衡量以前的行为。针对此案例,作为文物工作者的李先生也表示了自己的担忧。他说,近年来,随着考古市场行情的不断上涨,文物被炒得越来越 热,很多人打起了文物的主意,盗挖古墓的犯罪活动十分猖 獗。更有一些之前的捐赠者,后悔了当初的决定,想要收回 之前的捐赠物品。博物馆收藏的文物中,个人捐赠占有的比 例很高。如果将这些文物返还给个人,将会造成文物的大量 流失,有的甚至很快就会流到国外。他说,我们的导向不能 出错,否则我们的文化遗产将会面临一场浩劫。(本稿图片均为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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