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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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巢湖市民政局巢湖市财政局文件巢民201784号关于印发巢湖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相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68号)及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16185号)、合肥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合政办201747号)、合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合民2017228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巢湖市民政局 巢湖市财政局2017年7月25日巢湖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7年7月25

2、日印发巢湖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68号)及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16185号)、合肥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合政办201747号)、合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合民2017228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城乡低保工作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着力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工作格局,不断提高城乡低保制度的科学性

3、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第二条 市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细则开展城乡低保审核审批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第三条 开展城乡低保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应保尽保。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政府责任,加大政府投入,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监督问责,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城乡低保范围。 (二)公平公正。健全低保法规制度,完善程序规定,畅通城乡居民的参与渠道,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力度,做到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审批结果公平公正。 (三)动态管理。采取低保对象定期报告和管理审批机关分类复核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低保对象的日常管理和

4、服务,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四)统筹兼顾。统筹城乡、区域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到低保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低保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第二章 保障对象的确定第四条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3个基本条件。 (一)持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不存在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通过审核审批程序的困难家庭,可以获得低保。(二)低收入家庭申请城乡低保,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患有巢湖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规定重病或重症慢性病的人员或市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病人员,个人负担

5、医疗费用较大导致生活困难,对患病正在治疗期间,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2倍的城乡低收入人员,且家庭财产不存在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其患者本人可全额获得低保待遇,家庭其他成员不予保障。2、二级以上残疾人或三级精神、智力且生活不能自理无收入来源,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2倍的城乡低收入人员,且家庭财产不存在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其残疾人本人可全额获得低保待遇,家庭其他成员不予保障。(三)因病支出型贫困居民申请低保,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1、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的自负住院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

6、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住院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2、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家庭财产不存在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4、财政供养人员不纳入低保范围。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重病患者本人可全额获得低保待遇,家庭其他成员不予保障。第五条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农村低保。 持有居民家庭户口的居民,户籍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且实际居住满1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或能提供原户籍性质为非农户口的相关证明,可以申请城市低保。其他适用农村低保。第六条

7、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确定。(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成员,具体包括:1、配偶;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二)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2、在监狱内服刑人员;3、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4、市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第三章 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与计算第七条 家庭经济状况是指低保申请人、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在核定家

8、庭收入、财产时,适当考虑家庭成员残疾、患重病、就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及其法定供养人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综合评估家庭经济状况。第八条 家庭收入是指低保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即扣除家庭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家庭现金收入和实物收入之和。(一)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1、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同时扣除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2、家庭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

9、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3、财产净收入指家庭成员所拥有的金融资产、住房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4、转移净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转移净收入。(二)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包括:1、重点优抚对象按照规定获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贴;2、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奖励金;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3、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突出贡献人员,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见

10、义勇为人员享受的各类抚恤金、补助金;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5、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津贴、困难补助等;6、政府发放的计划生育奖励费、独生子女费、高龄补贴、残疾人补贴、廉租住房补贴;7、丧葬费;8、临时性的社会救助款物;9、政府下拨的救灾、扶贫、移民扶持款物;10、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11、城乡贫困家庭成员因病按规定获得的医疗救助金;12、政府给予的良种补贴以及其他强农惠农资金;13、其他经市民政部门规定不计入的家庭收入。第九条 家庭收入核算办法:(一)家庭收入不稳定的,家庭月收入按其提出低保申请前1年收入的平均值计算。(二)与用人单位形

11、成劳动关系的,按用人单位证明、本人工资卡的银行流水计算收入。 (三)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和遗属生活补助费按照当地实际发放标准计算;在就业年龄内因病或因公(工)致残,丧失全部或大部分劳动能力,且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经县级以上公(工)伤鉴定机构鉴定,并持有残疾证的,按其实际收入计算。(四)外出务工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按用工单位出具的证明计算;无法提供证明或出具的证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对家庭中有自谋职业且有相对稳定收入的人员,在其收入无法准确核定时,可以参照当地行业收入评估基本标准计算收入;因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力或者因自然灾害等因素达不到评估标准的,可以酌情降低

12、标准计算收入。对实现就业的申请家庭进行收入核算时,可酌情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五)种植业、养殖业、捕渔业收入,按照实际收成和当地价格,扣除必要的成本后计算收入;(六)财产租赁、转让所得,按照租赁、转让协议(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租赁、转让协议(合同)的或者租赁、转让协议(合同)价格明显偏低的,按照当地同类、同期市场租赁、转让价格计算。(七)具有赡养、抚养、扶养关系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简称供养义务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按以下方法计算:1.按照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2.供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月标准2倍的,视为无能力承担供养义务,

13、不计算赡(抚、扶)养费;3.供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月标准2倍的,将其人均月收入高出低保月标准2倍部分的50%,平均到其应当赡养、抚养、扶养的每个对象计算。基本计算公式为:赡(抚、扶)养费=(家庭月人均收入2倍月低保标准)家庭人口数50%赡(抚、扶)养人。(八)因征地、拆迁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偿费的计算:1、因征地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补偿费,按家庭人口数和当地城乡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一次性安置补偿费(家庭人口数当地城乡低保标准),该家庭不予获得城乡低保。2、因房屋拆迁领取的一次性拆迁补偿费,扣除经查实确需购买安置住房(含必要装修)的部分,其剩

14、余部分按家庭人口数和当地城乡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予获得城乡低保。3、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补助费,扣除经查实确需购买安置住房(含必要装修)和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部分后,按家庭人口数和当地城乡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予获得城乡低保。4、领取一次性补偿费的家庭,在可分摊的月数内,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将领取的一次性补偿费提前用完,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城乡低保待遇。(九)几种特殊人员的收入核定。1、对于持有残疾证的人员按实际收入计算。2、现役义务兵的家庭申请城乡低保时,现役义务兵本人可视为家庭抚养人口进行计算。考入

15、大中专院校的学生,其在校就读期间仍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计算。3、无工作单位的已婚妇女自产后年时间内,视为哺乳期间无劳动能力,按实际收入计算。4、成年已婚子女因离异、丧偶,重残、重病未婚(父母都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无住房等特殊原因造成未另立户口而与父母同住的,其家庭收入可与父母分开计算。对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按照单人户申报。5、对于同一家庭成员中既有非农业户口又有农业户口的,根据其家庭成员的总收入计算家庭月人均收入,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对其家庭非农业人口进行保障;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对其家庭农业人口进行保障。第十条 家庭财产是指低保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一)现金、存款及有价证券;(二)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普通两轮摩托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大型农机具;(三)房屋;(四)债权;(五)其他财产。第十一条 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申请城乡低保的财产规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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