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制度之食品事故主动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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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事故主动报告制度 为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消费环境,认真执行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食品经营者向工商执法部门和消费者进行食品质量承诺:一、应当积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质量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进行清理、登记,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二、采购食品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相关许可证和证明文件,建立并落实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保存不少于二年。三、保证不采购、不销售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除依法赔偿损失外,还要支付消费者购买商品(食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四、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如发线过期变质、立即通知供货商。五、过期或变质食品主动及时下柜销毁,并做好记录;对经有关职能部门鉴定为不合格的食品,及时退市。六、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七、保持店容店貌整洁,证照齐全,商品分类存放,摆放整齐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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