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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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解决农村金融机构空白地区支付结算服务缺位的问题,推进我区农村支付环境建设,规范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管理,维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制订本办法。第二章商户准入第二条商户申请。客户经理既要认真了解商户的服务能力,又要准确介绍助农取款业务的政策、运营模式、承办商户的资格条件、费率及客户的违约处理等情况。第三条资格审查。服务点必须设立在乡镇及以下地区,应是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的商户,经营者必须在当地信誉良好,无赌博、吸毒等不良恶习。一、客户基本条件1 .有提供周转运营资金能力;2 .经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二、有以下情况之一,不得作为服务点1. 对曾经

2、存在欺诈、套现、卡片侧录、利用POS机具不正当牟利、故意使用假币及其他不符合人民银行规定要求的商户,不得作为服务点;2. 在我社有不良记录,如违规骗取、套取贷款用于非法牟利的商户,不得作为服务点;3. 有严重危害的其他违法行为,不得作为服务点;4. 征信体系有违约记录的,不得作为服务点。第四条商户提交资料一、年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年检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四、商户申请表。上述复印件均应与原件核对一致的情况下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印章。第五条初审。客户经理收到客户申请材料后,清点材料,对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初步审查。第六条实地调查。根

3、据初步审查情况,按照双人调查、主调查人负责的制度,确定调查组,由主调查人告知实地调查时间安排。一、将提供的资料与原件核对,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印章,并由调查人双人签字;二、对商户的稳定性、发展前景进行调查;三、对商户财产与经营实力,有无提供运行周转资金能力进行调查;四、对商户经营者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定性分析;五、对商户经营者或负责人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进行调查。第七条调查结束后主调查人于24小时内撰写调查报告,主从调查人双签,主要内容:一、客户基本情况;二、行业、财务与非财务分析;三、风险分析。分析该商户开办业务的风险点,业务开办后的主要风险因素和防范措施。第八条审批一、 初审调查报

4、告。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管理部门经理收到调查报告及其他资料按要求进行初审,发现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调查程序、方法存在问题,有权要求进行修改;对于判断不一致问题,在报告审查意见栏注明意见,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管理部门经理对调查程序的公正性、合理性和调查方法的正确性负责。初审结束后代表部门签署结论性意见报本机构分管领导。二、 审定调查报告。本机构分管领导发现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调查程序、方法和质量存在问题,有重大错误,有权要求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管理部门经理重新调查或组织再调查,对调查报告的整体性质量包括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签署审批意见。第九条备案。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管理部门经旗县法人机

5、构审批同意后将相关资料(商户三证一表、调查报告等)上报自治区联社备案,自治区联社有权审查并要求旗县法人机构进行补充调查或补充资料。第三章签订协议第十条签订协议一、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管理部门依据审批文件,经有权审批人或部门同意后,签订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协议。二、协议采取格式文本。三、 协议的填写、签订、审核符合要求,并将协议编号存档。第十一条办理结算手续一、 协议签订后,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管理部门通知客户到指定网点开立结算账户(金牛借记卡)。二、收取机具押金并指定专人专户管理。三、配发验钞机具、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标识牌等其他相关事宜。第四章培训收单机构负责对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操作人员

6、进行银行卡收单及资金结算的培训,未经过培训的服务点不能开通业务。第十二条培训要求一、操作员必须能辩识银联标识;二、操作员必须了解、掌握入网银行卡片的受理要求;三、操作员必须掌握机具的正确使用方法和简单的故障排除方法;四、操作员必须掌握各种凭证的正确使用方法;五、服务点的负责人和操作人员必须正确掌握相关结算知识和差错处理的方法;六、操作必须具备防范银行卡受理业务中各类风险的能力。第十三条培训内容一、机具的基本使用方法和简单的故障排除方法;二、可接受的银行卡交易类型及操作流程;三、银行卡的基本知识和入网银行卡片的识别;四、查验卡片的基本知识及相关业务流程;五、各种凭证的正确使用方法;六、账务处理流

7、程;七、向收单机构进行查询及差错处理业务流程;八、相关的银行卡风险防范知识;九、交易单据的保管方式和保管时限要求;十、账户和交易信息保密的相关规定;十一、让商户负责人认识到:商户欺诈行为最终将导致其承担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十二、建立POS机具的安全管理机制,操作员交接班时,注意打印对账报表,对账完毕签退。第五章装机第十四条协议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管理部门将商户数据录入到管理平台,自治区联社审批通过后旗县法人机构灌装程序和下载密钥,禁止在与商户签订协议前录入数据、灌装程序和下载密钥。第十五条机具布放时,收单机构应落实以下措施:一、对于每台POS终端,应进行统一编码,并于程序

8、下载后,将终端编码与机具序列编码建立对应关系,以便于机具管理;二、程序下载和装机过程中,应加强监控和复核,避免出现装错机情况;三、装机时,需认真填写商户POS机具管理登记表。第六章日常管理与业务监控第十六条跟踪检查一、首次检查。于装机后30日内进行首次检查,检查时方式可为实地检查、电话访谈、见面访谈,形成巡检报告。二、 定期检查。按季检查,主要记录检查时间、方式、内容、访读对象、是否发现异常情况,并形成巡检报告。三、重点检查。1. 有可能存在欺诈、套现、卡片侧录、利用POS机具不正当牟利、故意使用假币及其他不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情况发生;2. 业务监控到交易量突增、单卡频繁交易或者交易量巨大的情

9、况发生;3. 征信体系查询已进入黑名单。重点检查要求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管理部门经理带队实施。重点分析商户出现的异常情况对其履约能力的影响,以及给收单机构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害,研究相应的解决措施,并形成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重点检查报告。第十七条跟踪检查内容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跟踪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服务点基本情况;二、服务点经营情况;三、服务点履约情况;四、资金周转能力;五、安全防范措施;六、 检查操作员操作是否熟练、规范,根据银行卡业务的需要和商户的实际情况开展业务再培训,对商户新进的操作员应及时培训;七、 检查打印纸及其他业务用品是否充足或损毁,不足或损毁的应联系责任单位及时补足或维护

10、;八、应检测受理机具的电源、通讯、打印、读卡等硬件是否正常;九、检查相关登记簿和交易记录,确认交易是否真实有效。第七章服务点的退出与收单机构变更第十八条服务点退出包括主动退出、强制退出或因停业、破产等其他原因退出。收单机构负责实施服务点退出管理,处理与服务点之间有关银行卡未偿债务。第十九条收单机构应协调主动退出的服务点配合处理有关银行卡未偿债务和遗留的差错交易处理。主动退出商户,应填写撤机申请表,收单机构与服务点要负责结清资金结算款项,并妥善处理跨行交易纠纷。第二十条因停业、破产等其他原因退出的服务点,收单机构应停止该服务点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交易,未及时停止该服务点交易而产生的所有损失由收单机构承担。第二十一条收单机构发现服务点出现农村信用社收单机构商户风险管理规则第六章所示情况的,可强制终止协议。并书面列出商户违规事实及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业务变更申请书,将材料归档保管,并据此注销服务点资料。第二十二条服务点退出之后(债权、债务处理完成之前),原服务点的收单机构仍保留追索权利。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制订、解释和修订。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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