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平安证大一期集合资金信托投资顾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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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安证大一期集合资金信托投资顾问合同甲方: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深圳市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法定代表人:童恺乙方:上海证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陆家嘴东路161号招商局大厦1111室法定代表人:戴志康 鉴于:甲方为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登记的信托投资公司,在中国境内经营信托业务的法定金融机构,乙方为在中国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投资管理公司。甲方拟设立平安证大一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聘用乙方为信托财产运用的投资顾问。乙方对平安证大一期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及信托计划内容有充分了解,并已考虑到信托计划中关于信托财产风险控制策略等相关因素。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

2、成协议并签订如下合同条款。第一章 释义1.1受托人: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1.2投资顾问:上海证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3托管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4信托资金: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信托合同后,委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用于购买信托单位的资金由信托认购账户进入信托财产专户后的资金。1.5集合信托资金:指本集合资金信托项下全部委托人所交付且进入信托财产专户的信托资金的总和。1.6 交易计划书:甲方出具的注明了证券代码、证券名称、买入或卖出数量、买入或卖出价格区间、买入或卖出时间区间、委托有效期、交易计划书编号等要素的书面指示文件。1.7本信托或本集合资金信托:指平安证大一期集合资金信托。1

3、.8证券账户:以甲方名义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深、沪股东账户。1.9信托专用资金账户:甲方依据证券账户在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本信托专门开立的证券资金清算账户。1.10信托认购账户:甲方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为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时信托资金流转的专用银行账户。1.11信托财产专户:甲方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保管、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的专用银行账户。1.12合同或本合同:平安证大一期集合资金信托投资顾问合同。1.13信托合同:平安证大一期集合资金信托合同。1.14信托计划:平安证大一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1.15交易日:深、沪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正常证券交易日。1.16估值日:甲方计算信托单位净

4、值的日期,即每一个交易日。1.17开放日:认购或赎回信托单位的日期,即每月15日(如遇节假日则为之前最近一个交易日)和每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1.18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1.19信托单位净值:指某一估值日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的当期净值,其计算公式为: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财产-信托费用)/信托单位总份数。1.20信托财产:指信托成立后受托人管理的集合信托资金以及受托人因该资金的运用管理、处分或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的总和。1.21公司名录:投资顾问提供给甲方的优秀企业清单。1.22 如果本合同的释义与信托计划的释义有冲突或不完全一致,优先适用信托计划。第二章 投资顾问之聘

5、请及聘请期限2.1 甲方作为本信托的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聘请乙方作为本信托的投资顾问,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对本信托资金的投资提供技术上的支持。2.2聘请乙方的期限:从本信托成立日始,至本信托结束时或跟据本合同第八章终止时为止。2.3投资顾问提供服务内容:企业研究报告、投资组合的构建及分析、资产配置管理、投资组合业绩及风险评价等。2.4若需要调整本信托首次认购资金的最低金额,乙方应协助甲方调整,调整后的首次认购资金的最低金额应在伍拾万元至贰佰万之间。甲乙双方须在调整首次认购资金的最低金额的第一个开放日前十五日在甲乙双方网站分别予以披露。2.5本信托若需以分红的形式将信托财产分配给委托人,

6、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应协助甲方制定分红方案,应在分红日前十五日向受益人发出分红通知,分红通知须包含以下内容:分红日、每信托单位分红金额、受益人可选择的分红方式等要素。2.6本信托若需扩大投资范围,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应协助甲方决定本信托扩大的投资范围,甲乙双方应就增加的投资品种另行签订相关补充协议。2.7 甲方在每个开放日前的十五个工作日通知乙方本信托在该开放日的赎回份额数,乙方应协助甲方调整信托财产的投资组合,以保证信托财产中有足够的现金支付赎回资金。第三章 投资范围与交易执行3.1本信托为指定用途的集合资金信托,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全部用于投资

7、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或已经公开发行并即将公开挂牌交易的所有投资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发行的基金可以投资的所有品种。如本信托资金需扩大本信托投资范围,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甲方和乙方就增加的投资品种另行签订补充协议。3.2信托资金的运用应遵循如下规定:3.2.1选择具备持续高成长性且内在价值被低估的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债券等证券、 IPO获配售的股票、中国证监会许可发行的金融衍生工具、限售流通股及定向增发等;3.2.2增加重点核心证券资产的相对集中度,以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为前提;3.2.3可投资存款或货币基金或持有现金;3.2.4不购买ST上市公司公开发行

8、的证券;3.2.5除非相关法律法规允许,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发行证券额的10; 3.2.6除非相关法律法规允许,本信托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单一股票不得超过本信托资产净值的10;3.3乙方应不定期向甲方提供载明公司名录的文件,该文件应详尽地阐明有关公司的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选择投资该公司的原因,公司的介绍,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甲方审核公司名录中的企业,并决定是否将其纳入投资目标。甲方在拟买入任何证券品种之前,应以交易计划书形式向乙方出具拟交易证券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名称、证券代码、交易时间、交易数量和交易价格。乙方研究分析并评定计划书中涉及的公司,并

9、就该交易计划书出具投资风险意见书且签章后送达甲方。若乙方出具的投资风险意见书认为交易计划书的执行可能造成信托计划财产的损失,甲方不得执行该交易计划书。甲方由于准备赎回资金、进行止损操作的除外。3.4甲方应及时通过电子邮件及电话方式将交易计划书的执行情况反馈给乙方。第四章 信托终止清算一旦满足信托计划第十二章信托终止的条件之一,本信托依据信托合同中的约定而终止,乙方和托管银行协助并监督甲方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开始信托清算程序和信托财产分配程序。第五章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5.1甲方的权利5.1.1为了服务于运作本信托的需要,甲方有权按国家有关法规和本合同要求乙方不定期提供企业研究报告、投资组合的构建及

10、分析、资产配置管理、投资组合业绩及风险评价等。5.1.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就交易计划书出具投资风险意见书。5.2甲方的义务5.2.1在本信托成立后,甲方应在托管银行开立信托认购账户和信托财产专户;在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证券账户;在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设信托专用资金账户。5.2.2甲方应保证信托认购账户、信托财产专户、证券账户及信托专用资金账户只用于本集合资金信托,独立于甲方的其他业务。5.2.3在乙方担任投资顾问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借乙方的名义进行业务宣传,否则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5.2.4甲方承担因甲方原因违约对乙方和本信托委托人造

11、成的损失。5.2.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六章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6.1乙方的权利6.1.1审核交易计划书并出具投资风险意见书。6.1.2按本协议和信托合同规定取得投资顾问费的权利。6.1.3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6.2乙方的义务6.2.1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提交载明公司名录的文件,并对甲方出具的交易计划书出具投资风险意见书。6.2.2不定期向甲方提供资产配置管理、投资组合业绩及风险评价等服务。每季度按时制作信托资金管理季度报告并提交给甲方。6.2.3在担任投资顾问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借甲方的名义在社会上作任何业务的宣传,否则

12、要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6.2.4乙方承担因乙方原因违约对甲方和本信托委托人造成的损失。6.2.5乙方向甲方提交的公司名录和就甲方的交易计划书出具的投资风险意见书为书面形式,可以由乙方指定的人员送达、挂号邮递、特快专递等方式送达甲方,传真可作为辅助方式,但事后必须以上述约定方式补充送达。合同双方认可的联系方式见第十三章,乙方指定人员在送交的上述文件上须亲笔签名。乙方须提前向甲方出具书面文件说明其指定的送交人员。6.2.6乙方有义务杜绝本信托与其管理的其他证券类资产之间 “互为对手”的交易,并防止本信托在同类的投资交易中获得不公平交易条件。6.2.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

13、同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七章 投资顾问费用7.1乙方负责按照本合同提供投资咨询顾问服务,乙方收取投资顾问费。投资顾问费的具体金额及收取方式等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的服务协议确定。7.2 甲、乙双方保证分配固定投资顾问费、浮动投资顾问费的比例不损害本信托项下的当事人的利益。第八章 违约责任和投资顾问合同终止8.1 在合同有效期内,除非本合同或信托合同约定,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如果甲乙双方一致书面同意终止本合同,则本合同终止。8.2如果本信托终止,且信托财产清算分配完毕后,本合同终止。8.3如果甲方违约或不按信托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义务,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如果乙方违约或不按信托文

14、件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义务,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8.4若乙方利用本信托与其或其关联方管理的其他证券类资产进行 “互为对手”的交易,并导致本信托在同类的投资交易中获得不公平交易条件,则乙方需赔偿本信托的所有损失及违约金600万人民币,该违约金计入本信托财产。8.5 若甲方无合理原因单方面要求终止本合同,则甲方须支付壹佰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违约金归入本信托财产,合同即终止;若乙方无合理原因单方面要求终止本合同,则乙方须支付壹佰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违约金归入本信托财产,合同即终止。8.6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要求终止本合同,必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并且在本信托清算完毕前,须继续履行信托文件和相关

15、法律法规要求的应尽义务。否则,视其违约,并须支付壹佰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违约金归入本信托财产。8.7 若因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部门要求致使本信托不能持续运行,导致本信托终止,则甲乙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第九章 保密条款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除依法需要报批和公开的事项外,双方应对合作事项及其涉及的有关资料负保密义务。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泄露。本信托买卖或持有的证券品种、数量和买入价格等信息,甲、乙双方不得擅自泄露,除因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审计部门检查外。第十章 不可抗力10.1“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10.2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提供证明文件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经对方提出异议的,任何一方均有权终止本合同。第十一章 争议解决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由于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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