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企业应如何与投资者签订投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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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创业公司应如何与投资者签订投资合同创业公司无论是在进行股份制改造、多种阶段的股权融资以及踏入资我市场前的最后一轮融资时,都不可避免的要与新进的专业投资者(涉及天使投资人、风险投资商、直接投资者、财务投资人等)签订投资合同。可是当双方谈妥投资意向,做完尽职调查,进入谈判阶段后,投资者草拟的投资合同却往往让创业公司心存疑虑,觉得是不平等公约,甚至紧张公司会被投资商逐渐蚕食兼并,因此回绝签订,以致整个融资进程功败垂成。而有些公司过度自信,投资合同内容未能结合公司实际状况,来者不拒,为后来公司的发展戴上了沉重的枷锁。那么,创业公司应如何理解投资合同的内容,并与投资者签订符合投融资双方利益的投资合同呢?

2、下面笔者将以本人近年来在投行工作中遇到的实际状况,谈谈投资合同的签订。(创业公司的价值评估与合同谈判技巧不在本文讨论之列) 一、 签订预备合同,保障双方权益 一般来说,在签订正式的投资合同之前,投融资双方往往都会先签订投资意向书或者类似的预备合同,合同自身对投资行为并无法律约束力,但它是投融资双方在投资过程的行为准则,并明确了双方在谈判中的权利和义务,避免投资过程中也许浮现的多种误解和矛盾,是投资谈判中的重要文献。在预备合同中,投融资双方除了对投资意向进行确认外,往往还就投资过程的排她性,保密义务,波及费用的分摊等问题进行商定。优秀的创业公司在体现股权融资意图后,往往会有多家投资机构同步关注,

3、创业公司切忌心猿意马,漫天要价,应根据公司自身状况及投资人的资源进行选择,并确立投资意向。一般对投资人考察的重点有:资本实力、过往投资成功案例、产业投资经历及产业整合能力、投行能力、保荐上市资源、增值服务能力等。当准备接纳多家投资机构同步入股时,应确立-2家为投资牵头人,协调这次投资活动的有关事宜,同步对所故意向投资公司做到信息公开,同股同权同价。 由于投资活动波及大量创业公司的商业机密,因此必须在预备合同中注明保密条款或另行签订保密合同,以避免公司商业机密外泄导致不必要的损失。同步在股权融资过程中,将浮现验资、价值评估、审计费用、律师费用等支出,双方也应当在预备合同中明确费用的分摊状况。 二

4、、如实披露公司信息 创业公司应按照投资者的规定,如实提供公司的信息,在条件许可的状况下,应编制真实完整的商业筹划书,全面翔实的向投资者披露公司的历史沿革、主营业务、经营性资产形成过程、股权架构及历史股权变化状况、重要股东及管理团队、知识产权拥有状况、公司管理架构、公司历史财务数据、重要产品及市场状况、业务筹划、将来发展预测等多方面的内容。 尽管投资者在投资前一定会对公司进行全面彻底的尽职调查,但再完美的尽职调查也不也许完全消除投资方与创业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因此,在投资合同中,投资者往往规定创业公司对其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进行承诺,并承当相应法律责任。而投资者的投资也基于公司所披露的所

5、有实际状况,对于公司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事项导致公司在后来损失的状况,投资者有权规定补偿甚至中断投资合同,撤回投资。 从实践经验来看,常用的公司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涉及或有负债,潜在重要客户流失,或有巨额应收帐款,未决诉讼,股东或重要技术管理人员同业竞争,知识产权纠纷,过往税收遗留问题,资产产权纠纷,行业或产品将来的重要变化等。 三、 关注投资合同的某些专业条款 专业投资者投资创业公司,往往但愿公司将来能在资我市场上市,以实现其投资增值,为此,投资者在投资合同条款设计上也将对此有所侧重,重要是对公司上市祈求、选用的投资工具、股份转让及回购等方面的条款,以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1、 可转债投资 由于

6、存在不可消除的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往往选用可转债方式进行投资,以实现对投资的保护及上市前的股权安排,这一方式亦可实现对公司的有效控制。 可转债投资是指投资者以可转债的方式向公司投入资金,并在合适时间将债权转为股权,从而成为创业公司的新股东,享有公司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等权利。 在可转债条款一般涉及: 可转债期限,一般为1年-3年,但必须在上市之前;l 转股条件,在双方商定条件达到的状况下方可转股;l 转股时间与价格,时间一般根据投资者自身意愿以及公司上市进程来定,转 股价格可按照市盈率、净资产溢价或者双方商定价格进行转换;l 利息与股息,可转债利息不适宜高于目前贷款利息,在实现转股后,享有

7、股东权益,不再享有利息。 2、 公司注册资本、各股东所占比例与出资方式、募集资金用途 除新设公司外,股权融资往往浮现溢价,因此投资者的投资总额并不等于新增的注册资本,因此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公司融资(转股)后的注册资本、各股东所占资本的比例,股东以非钞票方式出资的,必须加以注明,对于溢价部分投资款,应按公司章程计入资本公积。此外,投资者还将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保管、转移进行管理和监督。 3、 股权转让时投资者享有优先受让权与共同发售权 优先受让权是指创业公司的原股东欲出让股权时一方面必须以特定的价格发售给新进的投资者,只有在投资者不购买的前提下,原股东才可以将该股权出让给第三方,且出让价格不得低于

8、投资者入股价格。共同发售权是指当公司原股东想发售公司股权给第三方时,应告知新进投资者,并向投资者提供收购要约,获得加入向买方共同发售股权的权利。新进投资者有权以相似的价格发售所持股份。 优先受让权和共同发售权条款提高了交易成本,限制了创业公司的股权对外交易,避免浮现公司控制权转移以及投资后原股东“金蝉脱壳”的现象 4、反稀释条款 反稀释条款是指创业公司在接纳投资之后的一段时间内,不能随意发行新股、配股以及分发股息,以免稀释新进投资者在公司的股权比例。新进投资者对公司扩大股本规模的任何操作均持有否决权(股权鼓励和自身的可转债转换除外)。当全体股东批准接受新的投资,扩大股本时,“新一轮”投资其入股

9、价格不得低于接受新投资之前的公司价值,且不应低于接受投资前公司净资产的价格。 一般反稀释条款的效力在公司发行上市后结束。 、回购、上市与全面股权收购便利 许多专业投资者的投资目的是创业公司尽快上市,以实现其资产增值,因此,投资者往往规定创业公司在投资合同签订后的一段时间内或公司达到一定条件之后,立即开展上市的准备工作。若公司在一定期限内无上市筹划,投资者有权规定原股东或公司回购债券或股权,回购价格不低于出是投资价格加上必要的资金成本。 投资者为了保障其投资能顺利退出,还将会规定股权转让的全面收购便利。也就是说,投资者在向第三方出让股权时,规定原股东放弃优先受让权,并有权规定原股东将其持股一并发

10、售,为第三方全面收购提供便利。但在实践中,该条款容易导致公司控制权流失,诸多创业公司拒不接受该条款。 四、 创业公司的保证与承诺 尽管投资合同商定了投融资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但投资人入股后并不参与公司的平常经营管理,对公司信息仍处不对称状态,原股东和管理团队有必要就公司的将来持续经营及信息披露做出某些承诺和保证,这些承诺和保证可作为投资合同的附件,对原股东及管理团队的行为进行约束。 1、 诚信保证 原股东应保证在入股后继续秉承诚信的原则经营公司,按期如实详尽的披露公司信息,按合同商定认真、及时履行缔约义务。、 持续经营保证原股东应保证管理和技术团队的完整及平稳运作,保障全体股东权益,完整、合适的

11、保存公司经营记录,及时反馈也许影响公司运营、财务状况、资产状况的事件或状况。 3、 将来业绩承诺 原股东对公司将来业绩的预测应建立在足够谨慎的基本上,并且是可完毕的。在实践中,股东往往承诺,如浮现业绩达不到预测值时,由原股东补足有关差额,若持续达不到预测数值,原股东承诺按初始投资额加必要资金成本回购股份。 4、竞业严禁及保密承诺 创业公司原股东应承诺不得同步就职于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其她公司或任何组织,不直接或间接投资与公司业务有关的活动或业务,不为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公司或任何组织提供征询或其她形式的服务。该承诺亦合用于原股东的直系亲属或配偶。投融资双方在缔约后应对整个投资过程的所有文献和信息,

12、涉及保密条款自身承诺保密,在未经双方批准的前提下,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每个创业公司各不相似,因此每家公司最后签订的投资合同也各不相似,我们只是在多种投资合同谋求某些共性加以解读,但愿能为创业公司寻找投资者提供某些协助。有些创业公司家会觉得,投资合同的条款对公司的规定过于苛刻,其实,在创业公司的发展历程中,往往存在许多不规范的现象,投资合同的诸多条款是对公司的财务、内部管理、治理构造等多方面进行了规范,并且,面对极大的信息不对称,投资者何尝不是如履薄冰,小心翼翼呢?如果不借助投资条款的保护,谁又敢贸然将真金白银投向创业公司呢?条款自身并不影响公司的正常运作,只要公司稳定成长,股东之间合伙无间,那么借助投资者的实力与资源,创业公司不仅获得了急需的发展资金,同步也为自己插上了一双腾飞的翅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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