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制度模板(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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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容易引起税务稽查的30条信息1、营业额大但长期亏损或微利经营;2、 长期亏损但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如不断增资、从股东或其他企业不断借入款项、 固定资产规模不断增大、营业收入稳步增长等);3、营业额大且微利经营但销售对象或订单来源单一;4、常规判断有边角料、废品等出售但无其他业务利润;5、长期不作盘盈、盘亏处理;6、有直接长期股权投资或其他关联关系但不进行关联往来申报;7、税收优惠期间利润高,优惠期满后利润率下降较大;8、工程施工企业营业额高但应收账款不符合正常比例;9、增值税税负波动大或连续 3个月零申报及长期税负水平低于同行业;10、增值税税负高但所得税税负低;11:规性企业但无形资产

2、金额较大并呈成长态势;(支付专利非专利费)12、资本公积项目余额大;13、其他应收等往来项目余额大;14、预收、预付账款项目余额大;15、存货项目余额大且不断增长;16、增值税留抵税额大但存货余额小且明显不匹配;17、进料加工企业但内销收入增长较快的;18、常规判断企业盈利能力强但个人所得税申报金额较低;19、财务报表及纳税申报表项目关系存在错误;20、 拥有不动产(尤其是土地)的企业但进行股权转让的;(同时关注股权的转让方与 受让方)21、广告公司应付(或预付)账款项目余额大;22、未分配利润项目的余额大幅度下降;23、房地产开发企业利润表申报的利润率长期与预缴所得税采用的预计利润率趋同的;

3、24、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利润表反应的金额与缴纳的所得税不配比;25、有明显迹象拥有或使用较多的不动产但未申报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26、营业外收入、财务费用、投资收益项目金额变化较大;27、在年度内发生重组并购交易的;28、向境外(或关联企业与个人)大额支付商标使用权费、管理服务费等非实质性劳动支出;29、营业收入大但印花税申报金额小的;30、关联交易迹象明显的。四条税务会计必需坚守的“高压线”在会计事务所从业并担任多家企业财税顾问,一些财会实务工作者经常询问,企业 在发生交易或事项后,如何获取票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因处理不当 被税务机关责令改正、课以罚款或者

4、认定为偷税的大有人在,苦不堪言。为此,笔者沿着企业发生交易或事项后的轨迹,梳理其会计、税务处理应遵循和坚守的四条“高压线”,以期 能帮助企业提高税收遵从度,降低税务风险,减少经济损失。“高压线”一:真票真业务2011年2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 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该办法第二十一条同时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在以票 控税的我国,发票不仅充当证明经济业务和事项合法有效的凭据,而且具备了货币支付手段的部分替代功能。特别是增值税凭票抵扣税款、企业所得税依据合法票据税前扣

5、除和海南省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凭票退税等,更是凸显了发票在我国经济往来中的重要作用。所谓真业务,是指纳税人真实发生了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业务和事项。业务的真实性除购货发票证明外,还应有采购单、购销合同(协议)、运输票据、 验收报告、入库单、出库单、盘存记录等证据支撑。在需要纳税人举证时,这些凭证能够形 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并能够被税务机关和法院等部门采信。所谓真票据,至少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取得的发票必须由售货单位或提供劳务单位通过合法渠道获得并开具, 且加盖其发票专用章,不存在使用非售货单位或提供劳务单位 的行为;二是发票上所列商品货物劳务的规格型号与实际业务和事项完全一

6、致,不存在变更商品货物劳务或其规格型号的行为;三是发票上记载的数量单价金额与实际业务和事项完全相符,不存在大头小尾或调整数量或金额的行为;四是开具发票双方若属于关联方,应考虑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使用公允价格,避免被税务机关纳税调整,不存在利用关联方调节利润 的行为。真票真业务,如同一枚硬币的两面,缺一不可。真业务是内容,其发生才导致发票的开具;真票是形式,是记录经济业务和事项发生轨迹的凭据;真实的内容与完美形式的结合, 才能作为财务报销依据, 才兼具了货币的结算手段功能, 才成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必要条 件。需要注意的是,在判断能否扣除时,首先区分与取得收入相关还是无关,如果无关,任 何支出均不

7、得扣除。 其次区分相关支出是收益性支出还是资本性支出,若为资本性支出, 应按国家规定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若为收益性支出,可考虑一次性扣除。最后, 再根据支出内容,判断属于禁止扣除、全额扣除、限额扣除或加计扣除项目,正确进行相关处理。“高压线”二:会计信息可靠目前,规范我国会计核算、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这些法律法规均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 工作、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必须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 的账簿记录等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8、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企业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或者非同一口径的财务会计报告。涉及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既包括适用大中型企业的企业会计准则及会 计准则解释第1号、会计准则解释第 2号、会计准则解释第 3号、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和会计准则解释第 5号,也包括适用小企业的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不仅是制定38个具体准则的依据,也是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依据。基本准则认为会

9、计信息要有用,必须以可靠为基础, 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将符合会计要素定义及其确认条件的六大会计要素如 实反映在财务报告中,不得依据虚构的、没有发生的或者尚未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确认、 计量和报告,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尽管庞大的会计法律法规体系规定了交易或事项的确认标准、核算程序、处理方法,甚至对造假者要追究法律责任,但因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会计造假行为仍非常严重。比较普遍 的现象是:为少缴税款,企业往往减少或不确认收入,增加或扩大成本费用;为上市、不退 市或考核政绩,企业不惜缴纳巨额税金以虚构收入,不摊或少摊成本费用以虚增利润和业绩。

10、 一句话,企业会计在做账时必须坚持“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账”。高压线”三:税法优先税法的立法级次一般高于财务会计制度,税法体现的公共利益高于财务会计制度体现的单位或部门利益,绝大多数国家认同作为财务会计基础的典型案例并不适合征税的实际需要。因此,世界各国在企业所得税的立法实践中,尽量减少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之间的差异,以降低税收征管成本和税法遵从成本,但当两者出现冲突时, 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服从税收法律法规。站在企业所得税的角度,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法的主要差别在于确认收益实现和费用扣减的时间和可抵扣费用的范围。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算的利润总额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未必相同

11、。当计算的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不一致时,应当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 税调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财会200329号)规定,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对会计要素进 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依据是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如果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不一致的, 不得改变、不得调整会计账簿记录和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 金额,但企业在计算当期应缴所得税时,应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 并据以计算当期应缴所得税。事实上,财会200329号文确立了会计核算与企业所得税计算的基本原则,隐含三 层含义:(一)财务会计处理

12、办法与税法都有规定,如果两者规定一致,无须纳税调整;如 果两者规定不一致,须按照税法规定调整,即会计服从税法;(二)纳税调整既包括时间性差异,也包括永久性差异;(三)税法没有规定,财务会计制度有规定,则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企业财务通则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七十一条与财会200329号规定一脉相承,基本原则是会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 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会计规范,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时,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财务会计确认的支出在税法允许的限额内,则按照财务会计确

13、认的支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从而减少会计与税法的差异调整工作。“高压线”四:交易需有合理商业目的为保证国家税收不受非法侵蚀,防止企业钻税法漏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 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必须存在一个安排,是指人为规划的一个或一系列行为或交易;二是企业必须从该安排中获取“税收利益”,即减少、推迟或免除应税收入或者应纳税所得额;三是企业将获取税收利益是其从事某安排的唯一或主要目的。如果企业的税务安排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则可合理推断其

14、违背税收立法精神,构成避税事实,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并给予相应惩处。如果企业没有合理商业目的, 只要进行减少、推迟、免除应税收入或者应纳税所得额的 特定交易及安排,比如滥用税收优惠政策、税收协定、公司组织形式,利用避税港设立公司进行频繁交易等,就很可能遭受税务机关反避税调查。如果税法利用低税负引导交易形式或投资行为的选择,是顺应税收政策的正当做法,应认定为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对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税务安排,税务机关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一是对其重新定性,取消企业已获得或将获得的税收利益,如调增收入、调减扣除额、调减抵免额等;二是 税收上不承认没有经济实质的管道企业;三是对参与

15、该企业税务安排的相关企业进行相应的调整。综上所述,企业发生交易或事项时,发票管理办法是准绳,是“点”;在交易或事项的处理过程中,流转税税种的相关规定是“线”;在确认交易或事项的处理结果时,企 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是依据,是“面”。无“点”组不成“线”,无“线”组不成“面”;无“点”组成的“线”,无“线”组成的“面”,与无“点”和“线”组成的“面”一样, 不具有合理合法性。如果还存在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交易或事项,税务机关很可能运用反避税规则进行纠错校正。!爱莲说.周敦颐水陆草木之花,可爱者甚藩(f m。 晋陶渊明独爱菊。自李唐来,世人甚爱牡丹。予独爱莲之出淤泥而不染, 濯清涟而不妖,中通外直,不蔓不枝, 香远益清,亭亭净植,可远观而不可 亵玩焉。予谓菊,花之隐逸者也;牡丹,花 之富贵者也;莲,花之君子者也。噫! 菊之爱,陶后鲜有闻。莲之爱,同予 者何人?牡丹之爱,宜乎众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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