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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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前言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效力的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主要包括行政机关依法自行强制执行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两种方式。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统一立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从1999年3月起,着手调研起草了统一的?行政强制法?,到2002年4月,已形成?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行政强制法?意见稿对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作了一些规定,2005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首次对行政强制法草案进展审议,2007年10月24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行政

2、强制法草案进展第二次审议,在对草案主要问题进展了六处修改后,常委会决定继续对草案进展审议和修改,这些都是很大的进步。同时,我国经过近二十年的法制实践,各行政管理领域的强制执行制度已初步建立。首先,在主体上,形成了“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那么,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例外的特有执行模式。其次,在手段上,直接强制似远远多于间接强制。再次,在程序上,那么以法院“非诉讼化的“申请与形式审查为主要形式。最后,在监视与救济方面,那么以行政复议、诉讼与国家赔偿为主要途径。但是,制度的初步建立既不意味着其合理性得到肯认,也不意味着法治化程度得到提高。相反,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实践来看,目前还存在着大量问题,主要

3、表现在,缺乏统一立法,执行权限模糊,手段混乱,程序不健全,责任和救济机制不健全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妨害了行政权力的运行,降低了行政执法效率,同时侵害了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文正是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现状出发,从宏观和微观方面找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存在的缺乏,并对完善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提出自己的浅见。行政强制执行的根本理论研究在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形成过程中,其理论上的概念及构造都受到民事强制执行理论极其强烈的影响。然而随着现代行政法的开展,以及行政任务的多样化和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完全依赖传统的强制手段有时未必有效,在对传统强制执行理论批判继承的根底上,出现或认同了多种新型强制手段,引发

4、了行政法上的强制执行制度的构造变化,形成了更加适合现代行政法要求的理论体系。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演变及界定在中国,“行政强制执行这一概念的演变没有像“行政强制措施那么复杂。1983年的第一本行政法教科书?行政法概要?,在提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行为的同时,提出了“强制执行这一概念,而且对这一概念一开场的定位并没有离今天多远。?行政法概要?解释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不履行其行政法上的义务时,国家行政机关可以采用法定的强制手段,强制当事人履行其义务。这就是行政法上的强制执行,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又叫做行政执行。这一解释并没有指明具体的执行主体。此后的著作、教材,除个别外,一般都有“行政强制

5、执行专门的章节,概念涵也大体接近。只是在两个问题上略有分歧:一是在执行主体上,是否包括人民法院?二是在外延上,是否包括即时强制?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执行主体问题,在?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公布、实施前,大多数学者主把行政强制执行活动限于行政机关的执行活动。一种典型的解释是:“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相对方逾期不履行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有权行政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迫使行政相对方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一样状态的行政执行行为。?行政诉讼法?公布、施行后,由于该法第66条规定对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可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或者依法自行强制执行,大多数学者

6、认为同.立法“接轨,始转而成认人民法院作为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地位。如明安认为:“行政强制执行指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拒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相对人履行其义务的行为。而且还有学者进一步指出,人民法院依行政机关的申请而强制执行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行政权的延伸,这时的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受委托或代理的关系。但应松年教授认为:“行政机关自身强制执行固然属于行政行为,但当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法院审查同意下令强制执行时,它就是司法强制,不应再称为行政行为或具体行政行为。也就是说这时的强制执行行为已经因为委托授权而不再是单纯的行政行为。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外延问

7、题,对于行政强制执行包含?行政诉讼法?第66条所规定的对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这一点是没有疑义的。问题是,它是否包含即时强制。按理说,这是一个不会发生的问题。但我国确有个别学者持肯定的观点。如海坤认为:“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时强制实施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包括紧急情况下的即时强制。事实上,如果以?行政诉讼法?第66条为“基点讨论行政强制执行的外延,那么行政强制执行无论如何是不可能包括即时强制的,因为即时强制行为无法以相对人在规定期限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为前提。以下的表达已成为中国学者们日益趋同的认识:“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其应履行的法定义务时

8、,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者到达与履行义务一样状态的活动。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为了表达行政强制执行的准确主体和外延,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宜界定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所作行政处理决定中规定的义务又不提起行政诉讼,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或到达与履行义务一样状态的行为。二行政强制执行与相关概念辨析由于行政管理围的广泛性,行政权力的多样性,执行案件性质的多样性,在我国的行政法、诉讼法领域存在许多与行政强制执行相类似的概念。1、行政强制执行与民事强制执行从执行主体看,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在一般情况下为人民法院;但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是行政

9、机关。这与民事强制执行的主体只能是司法机关不同。从执行依据看,行政强制执行的依据是行政处理决定,即使在由司法机关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其执行依据也是行政处理决定。而民事强制执行的依据是已经生效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的判决、裁定或调解等法律文书。从执行对象看,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比拟广泛,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和人身。而民事强制的对象仅限于物。从执行结果看,行政强制执行不存在执行和解,只能强迫义务人履行义务;民事强制执行那么可以执行和解。2、行政强制执行与即时强制行政强制执行是作为义务主体的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活动。行政强制执行的依据

10、必须是事先有一个确定行政相对人应履行义务的生效法律文书。也就是说,行政强制执行是以使事先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容得以实现的行政强制,是与不以执行事先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为目的其它行政强制相对应的一种最根本的行政强制类型。即时强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目前的紧迫情况没有余暇发布命令,或者有发布命令的余暇但假设发布命令并难以到达预期行政目的时,为了实现行政上所必要的状态,行政机关不以相对人不履行义务为前提,便可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即时强制是指不发布命令便直接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也就是说,我们判断一个行政强制是否是“即时强制是根据其实施程序来进展的。

11、但即时强制也不是即时行政强制措施,在理论上行政即时强制措施是行政即时强制过程中所采取的一项措施。3、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均属于行政强制,两者也都通过一定的强制性措施表现出来,但二者仍有着明显的区别:一是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或到达与履行义务一样的状态;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那么是使相对人的人身与财产保持一定的状态,从而预防、制止或者控制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行为或危险状态。二是前提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法定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行政强制措施不以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为适用条件,而是以危害社会的行为或事件的发生为前提。三是是动因不同。行

12、政强制执行的起因只能是义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而作为或负有作为义务而不作为的行为;而行政强制措施的起因,既可以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可以是危害社会的某种事件的发生,甚或是某种状态的出现。四是实施主体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只有行政机关。五是结果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结果是以义务人履行义务或到达与履行义务一样状态而完毕;行政强制措施在情况调查清楚后,经认定不需要继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该解除强制、恢复原状,经认定需要继续实施强制措施的,应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决定。4、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处分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处分的共同点在于,都是因当事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所引

13、起的。但当事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此法定义务非履行不可,由此引起行政强制执行,如纳税,当事人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必须强迫当事人履行;另一种情况是,此义务已不可能再履行,故只能给予行政处分,使其记取教训,以后必须履行义务。如违反交通规那么,闯红灯,此时只能科以罚款,使其以后遵守交通规那么,不可能强制执行。从性质上说,行政处分是对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科处新的义务,而行政强制执行那么是要对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强迫其履行原来的义务。这是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处分的一般分界限。当然,行政强制执行中的代执行和执行罚也有科以新的义务的容,但这种科以新的义务的目的,仍是为了履行原行政义务,并不以科以新的义

14、务为完毕。这是法律在设定处分还是强制时必须注意的。实践中,也有以处分代替强制执行的,即以处分代替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的情况,如有些地方对农民侵占集体土地建房,行政机关不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撤除,而是以收取罚款结案,这实际上将起到怂恿的负面作用,是不可取的。此外,行政处分的种类和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很不一样。行政处分主要运用警告、罚款、没收财物、撤消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以及行政拘留等手段;行政强制执行那么采取代执行、执行罚、强制征收以及直接强制等手段。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性质一个国家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分配模式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该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而一个国家行政强制执行权分配模式的设计在很大

15、程度上取决于该国对行政强制执行权性质的理解。然而,在我国关于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性质一直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参考学者专家们的意见,结合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实践,笔者拟作出以下概括。1、行政强制执行权是行政权而非司法权有学者认为,行政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权力,一项完整的行政权既包括决定权,也包括执行权。前者解决的是义务的设定问题,后者解决的是义务履行受阻时的实现问题。行政强制执行权是行政权题中的应有之义,而不属于司法权。也有学者认为,普通法系国家从来都把行政强制执行权看成是司法权的一局部,而大陆法系国家那么历来都把行政强制执行权看成是行政权的一局部。与此相似的观点认为行政强制执行是就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强制当事人所要履行的义务而言的,也就是说,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它所执行的前提或根底是行政义务,即行政法律规或行政机关设定的义务。而使用的手段即强制执行措施那么可能是行政的或司法的。所以,从执行主体或形式上看,有些行政强制执行是一种行政行为,另外一些那么为司法行为。笔者认为,无论从执行的形式,还是从执行的容上,都应当把行政强制执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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