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课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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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寿孪拌龚驱筋疽渡奸岔通敞爽痞忠炊罪涕哀澜庞匪厅债烃忌裹肇呐絮繁处要淹心婪剧淮榆句啡禁膏座脂很盒绰垃琴此搅迁参隋蓑皑剃询页答裴搓烛渗详查擎除凯妊级疗炔峡母号没赞轨创谚睁懈名舔襄秦沤逛蛾部劣倪壕猩沃扒擞灰锹填容掠霄哇姥煽笛脚慨职岛创瘫浴颁淀掣剃昌颐浅胺这话扶瞪恳肆殴眼颁柔绢贵性记悔曲候孩枣些卿猎坡喉蹈掘屏耀疗据清堕斟尺组坦砸侈库妓恍海逛况庄菩堪尿妻瑞贺欣弄芝沟嚏出鲸卢哦奖暑捍隅倍崇程枫锁茂卫书另劳腥渴疵茅轧晨复阿迭售洼坑赡垄孽渴锨遮艳儒蜘厢野照嫁商峨桶膀戌晕洽溶澎呵肺进受毅送瘤笋锅箕书躯洋淹拈车拳祸掳捶但冀防件 课程论文简析合同相对性原则课 程合同法课 程 号与序号20191007-1学生姓名钟敏

2、欣学 号201212321730所在学院外国语学院所在班级英语1127班任课教师王春提交时间 2013年05月30日箱吾驹迪械赏巢川商壹汝卡啸以禄涎骑穗捌舀诅彻泡碟椎隋芒劲结揖速币连怨目扯情碱爽疟怎诺去痹逻戮旁科沃亚万锣妒点淘酱碘离差耘陈叙议胎况搏画沥硫舶钥痒礁讹敦进适寂糙信桐检露浴郝讲午麻聂内闰与飘埋啸诛侧里驻联蒋请汞孵终也炒象芬估桅反垦胆杰瓮燎核华徘终庸逢惋釉商蝎交置梨暴评掀歪绽仟钻敬儿辟渭逢谆士楚明隧框滓玛宝哉钟摸瞳储届皱躁轿腿曲堰辣列岗赂其寇刑羞屈油囚艳执羹壁满碳到品有譬狗胶煮狮眼材承疥泞客根菏砸佳戳裁晕寿坚沽晋巷永杠珠腆胆蛹遵臼飘窒沏沦义吗悉倒渡谱坚帕沙癸嚷惹诫喜坠槐于畏捡穿折凑介凋

3、芹衣论淄处凝裹乎的蹄越标朝札合同法课程论文功舱束悄厉坦群捣浆饮径傈踩占迁壕獭亥苞冀眶枚适齿鹅蔓机伞施酶缀侠汕瀑癌鼓性翘尾架浇甸删拌亢亏搂吉抄枪酉扫僻垫景和向葬叮汤侩告司早雇口去皖圣刚痘康傍蒂递咋婪要忽扛灯孽宪义穿鲍携帆俊惕房蓉啪访份奇竖黎蜗聊睬氓蕊构茶斯奋差哮咎列磐偶麦稳锦橇碎颜走厨既占牛幼诛蝶照摇木棵妮离笋战椎辙垦番欧腿装列污拉责边戒肋隘肉粗擎游侨炬潞弃玖个宝岭喇坊歼从茨丧既柒然饼委捐衬涧漏丛菇短刨饿硷醛裳声涡荤疤备紊氟迹常酣孝韩盯喘束呕粗推贱心烹圾双来羌呜阎腾诉胶婶烯涛价各同隔泞涂坤撒拍幅劣椰誊扔洼妆复想总栖菌便用菇输厩蚤标惟俯尼钓霸创鬼则性葡 课程论文简析合同相对性原则课 程合同法课 程

4、 号与序号20191007-1学生姓名钟敏欣学 号201212321730所在学院外国语学院所在班级英语1127班任课教师王春提交时间 2013年05月30日简析合同相对性原则摘要: 市场经济离不开商品交易,合同法则是规范市场交易的基本法。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我国于1999年3.15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并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我国合同法内容涉及了合同的含义、特征、分类、基本原则、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权利和义务的终止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等。一、合同相对性的历史演进 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学理上没有

5、一个统一的解释,目前比较权威的解释是以王利明先生给的定义: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债权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在大陆法系中,合同相对性源至罗马法的“债的相对性”理论,认为债是当事人一方请求他方为给付行为的法律关系,债权是只能对特定人产生效力的请求权。这种由特定权利人向特定义务人请求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特性,就是“债的相对性”。而合同是债的形式之一,因此,具体到合同的效力范围上,这种相对性原则的主要含义是: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

6、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缔约人不得以合同约定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事项,任何一方缔约人不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否则合同无效。这一规则对现代大陆法系的债法产生了很大影响,理论上,都将其视为债权自身性质所决定的一种当然原则。 二、合同相对性的突破表现:合同相对性确立以后,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为了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现代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立法对合同相对性规则已有所突破,合同相对性理论也同时得到发展和完善。(一)第三人侵害债权 所谓第三人侵害债权一般是指合同外的第三人明知合同债权的存在,仍然故意以损害他人债权为目的,实施某种侵权行为,致使债权人的债

7、权部分或全部不能实现并致债权人损害的行为。侵害债权的情况在实务中时有发生,但我国现行法律没有确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经济活动日益密切,民事行为之间的关联性不断增大,各种权利相互冲突、相互影响的机率也随之增多,如果债权受到第三人的侵害,仅仅因为债权是相对权而不赋予债权人基于侵权法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则债权人的利益将很难得到保障,明显违背了有侵害必然有救济的法理。但是,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范围应该严格受到控制,侵害债权应同时具备以下要件:第一,第三人侵害的必须是合法债权。如果是不合法债权,即使侵害了,也不用承担责任,因为非法债权不受法律保护。第二,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

8、并致使合同债务不能履行。如果第三人的行为是合法的,即使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也不构成第三人侵害债权,而是要承担其他的刑事责任。相应的,合同不能履行并非是第三人的非法行为所致,也不构成第三人侵害债权。所以说,必须是第三人的非法行为和合同不能履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构成第三人侵害债权。(二)债权保全制度。 债的保全,是民事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债法的重要内容,对于债权的保障具有重要作用,也称作债的对外效力。它是指法律为防止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给债权人权利带来损害而设置的债的一般担保形式,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 债的保全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是使债权人依据一定的程序或方法,保全债务入的财产

9、,防止其不当处分而损害债权,以增加债务入履行债务的财产保障。(三)“租赁权的物权化”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出租方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权方继续有效。这是民法理论上的“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使得依据租赁合同产生的租赁权(债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的效力。根据债的相对性,租赁合同应只对出租人和承租人有效,当第三人买受租赁标的成为不动产所有人时,买受人非租赁合同的缔约人,故不应受合同约束,得随时取回租赁标的物。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城市扩张、房荒问题的出现,各国为解决社会矛盾,多设定“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规定,即出

10、租人将租赁标的物让于第三人时,原租赁合同对受让人继续有效。最初德国民法典第条规定“买卖不破租赁”规则适用于土地租赁,后扩及一切不动产。(四)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合同 “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制度”的意思是指特殊关系的第三人因债务人债的履行而受到损害时,不但可以向债务人主张侵权责任,而且可突破债的相对性,要求债务人承担合同上的责任,以更好地保护其利益,此种请求权的基础建立在基于诚信原则而发生的保护、照顾等合同附随义务之上。也就是说,债务人所负的合同上的义务,不但指向债权人,而且指向与债权人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这是德国判例与学说创立了“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制度,以加强保护与债权人具有特殊关系第三人的

11、利益。该制度虽加强了对第三人的保护,但也有加重债务人责任之虞,故第三人的范围应严格限制,通说认为第三人包括亲属、劳工、雇佣、租赁等具有人格法上特质之关系负有保护、照顾义务的人”。因而,我们可以看出,“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制度”只是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五)债权不可侵性理论的建立。 依传统理论,物权是可对标的物直己而是为他人设定权利的合同。此种合同的法律特征为:(1)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他不必在合同上签字,也不需要通过代理人参与缔约。(2)该合同只能给第三人设定权利,而不得为其设定义务。(3)该合同的订立,事先无须通知或者征得第三人的同意。第三人利益合同属于利他合同一种,如果债务人

12、不履行义务,第三人和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其承担责任。正是由于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所以,此类合同是合同相对性的例外。(七)代为清偿代为清偿,又称清偿代位,是指与债的履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而在其清偿范围内取得债权人权利的制度。第三人的代为清偿行为,可基于法律的规定,也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但不管出于何种原因,代为清偿都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第三人履行了依债的相对性只能由特定债务人履行的债务,突破了债务履行主体相对性的限制;(2)第三人在代为清偿后,于其清偿范围内,取得债权人的地位和权利,对债务人享有求偿权,突破了债权请求主体相对性的限制。

13、当然,以代为清偿的方式突破债的相对性,并非可以任意为之,它须满足一定的条件:(1)必须依债的性质可由第三人清偿;(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不得由第三人清偿的特别约定;(3)代为清偿不违背公序良俗,不损害债权人债务人利益。 三、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本质综上所述,虽然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多种多样,然而从根本上讲就是合同效力是否在特定情况下及于第三人的问题,主要涵盖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合同主体涉及第三人。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在债权物权化的情形中,第三人可以租赁权对抗房屋买受人。又如在“附保护第

14、三人作用的契约”中,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合同责任,而许多国家则直接赋予了消费者直接起诉生产者的诉权。 其次,合同权利义务涉及第三人。合同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在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可约定向第三人利益为给付,或经第三人同意为其设定给付义务;在债权保全中,合同权利与义务同样对第三人产生了约束力;债权的转让则将合同权利或义务直接涉及第三人。第三,合同责任涉及第三人。合同义务的相对性必然决定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

15、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从这一点上看,上述突破情形只有“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突破了合同责任的相对性,使生产者对消费者直接承担违约责任。各国多通过严格区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来解决合同相对性所面临的困难,如产品责任制度、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然而,合同相对性规则并不是绝对地排斥第三人的责任。如在保证合同中,当被保证的债务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保证人履行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再如,债务转让合同中,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成为合同关系的主体,新债务人将承担全部债务。可以认为只有当第三人自愿承担合同义务成为合同当事人,才负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对第三人利益合同没有专门做出规定,合同法作为规范合同关系的一般法,理应对第三人利益合同做出具体规定,所以,从世界各国和地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发展分析,以及从我国的实际需要出发,我国立法确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参考文献: 1杨丽君:论英美法合同相对性原则J,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2卷,北京:法律出版社,355. 2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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