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在线监控系统运营管理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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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衡水市大气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营管理考核办法为保证环保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现场监控系统设备运行的有效管理,保证系统正常运行,提高维护工作效能,发挥监控设备作用,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和衡水市大气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委托运营方案的有关内容和要求,特制定本考核办法。一、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分三个方面:(一)保持现场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运行维护单位应进行例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衡水市环境监察支队(以下简称支队)备案。(二)保持支队对排污企业现场监控设备的有效监控。除不可抗拒因素或其他特殊因素,现场自动监控装置的正常运行率不低于90%。(三)运行维护单位应建立完

2、整的现场监控设备运行记录档案,例行检查和维护记录必须由排污企业签字,否则视为无效。二、考核办法实行百分考核,年底算总帐。90分以上不扣罚;90分以下,低1分扣罚1000元;低于70分,取消运行管理单位的运营资格。扣罚的资金均摊给来年运营单位的运营费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监控设备有故障而支队未备案的从严扣分。三、考核细则1、保持现场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得20分。每月不正常运行率在5%10%,一次扣12分。考核监控数据是否正常以衡水市环境监测中心监控数据为依据。2、保证支队对排污企业现场监控设备的有效监控,得20分。中心查看监控数据,除有备案报修的,无法正常查看出现一次扣1分;上级领导无法正常

3、查看监控数据,一次酌情扣23分;监控数据与污染防治设施实际运行和排污情况不符的,一次酌情扣12分。3、按协议开展日常运行管理,得30分。(1)每半月循回检查,缺一次扣1分;(2)每年厂家循环检查未开展或循检不到位,酌情扣15分;(3)在线监控仪的年度比对未进行或开展不到位,酌情扣15分;(4)标气未定期更换,出现缺气,一次扣12分;(5)未按规定采集数据,一次扣12分。4、按协议开展现场管理,得20分。未按规定及时检修,一次扣13分。确因配件缺乏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无法及时修复的,须报监察支队批准。5、建立完善的现场监控设备运行记录档案和台帐,得10分。档案不完整或不规范,酌情扣15分;无档案不得分。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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