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能监察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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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效能监察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效能监察工作,强化内部 监督,促进效能监察工作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结合公司实 际工作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和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各单 位)适用本实施办法。第三条 公司纪委、监察部负责指导各单位开展效能监察工 作。第四条 效能监察是监察机构针对影响企业效能的有关业 务事项或活动过程,监督检查相关经营管理者履行职责行为的正 确性,发现管理缺陷,纠正行为偏差,促进企业规范管理和自我 完善,提高企业效能的综合性管理监控工作。第二章 效能监察工作原则和标准第五条 效能监察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科学发展原则。围绕企业

2、经营中心,服务企业改革发 展大局,促进建立节约型企业,持续发展,不断提高效益。(二)依法监察原则。有章必循、违章必纠、执纪必严,激 励守法合规行为,查纠违法违规行为。(三)实事求是原则。重调查研究、重证据,客观公正。(四)协调统一原则。监察与纪检、监事会和审计等其他监 督部门相协调。监督检查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与服务经营管理目 标相统一。促进制度建设与提高企业效能相统一。完善企业内部 管理控制机制与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相统一。教育与奖惩相 统一。第六条 检查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正确性遵循以下标准:(一)合法性: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必须是合法的授权行为, 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

3、业的相关规 定,必须按规定接受监督。(二)合规性: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必须符合相关管理程序、 业务流程和技术规范。(三)合理性: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在职责权限内的合理裁 量,必须符合降低成本增加效益、持续经营等管理原则。(四)时限性: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对有特殊时限要求的管 理事项不得擅自延长或者缩短时限。第三章 效能监察工作领导体制和责任体系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或者产权关系,依据“统 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效能监察工作责任体系, 形成在单位党政领导下,由主要经营管理者负责、监察机构组织 协调和实施、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效能监察 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第八条

4、公司及各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法定代表人或负责 人)负责本单位的效能监察工作,主要责任是:(一)明确效能监察的分管领导,建立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 组,充分发挥效能监察在经营管理中的综合监督作用,加强内部监 督和风险控制。(二)按管理权限确定本单位效能监察的范围和应当接受检 查的经营管理者,批准效能监察立项、工作报告、监察建议和决 定等重大事项,定期听取效能监察工作情况汇报。(三)建立健全单位监察机构,根据实际需要配置与监察工 作任务相适应的监察人员,为本单位开展效能监察工作提供组织 保证。第九条 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由本单位相关领导和业务 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研究部署、指导和组织检查所属

5、单位的效能监察工作,协调效能监察工作关系,处理与效能监察 工作有关的重大事宜,决定奖惩等。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监察机构代为履行办 公室职能,办公室主任由监察机构负责人担任。第十条 各级监察机构负责组织本单位效能监察工作,主要 职责是:(一)按照上级部门、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和效能监察工作 领导小组对效能监察工作的要求,结合经营管理实际,提出效能 监察年度工作计划和效能监察立项意见,负责本单位的效能监察 日常工作。(二)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参与效能监察工作,与其他监督部 门协调配合,形成综合监督力量。(三)对所属单位效能监察进行检查指导,按照要求建立相 应的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对效能监察

6、工作取得的成效进行评审。(四)开展调查研究,组织理论研讨、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 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五)受理对效能监察决定有异议的申请,并组织复审。(六)完成主要经营管理者、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和上级 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相关部门在效能监察工作中负有参与配合、通报 相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并负责落实针对本部门的效能 监察建议或决定,以及向同级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建 议。第十二条 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根据同级监察机构的授权 负责效能监察项目的检查工作。第四章 效能监察的任务、权限和方式第十三条 效能监察的主要任务是:(一)检查经营管理者和部门(单位)履行职责,执行国家 法

7、律法规和单位管理制度,完成经营管理目标任务的情况,促进 企业加强执行力,维护指令畅通。(二)监督检查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的正确性,发现行为偏 差和管理缺陷,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会同相关部门提出监察建 议或决定的意见,加强内部管理监控。(三)按规定参与调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管理制度造 成国有资产损失的问题,依法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避免和挽 回国有资产损失。(四)按规定参与调查处理单位发生的重大、特大责任事故, 促进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五)按规定及时将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线索,移交有关部 门处理,督促单位依法经营和经营管理者廉洁从业。(六)督促监察建议或决定的落实,纠正经营管理者行为偏 差,

8、总结推广管理经验,健全管理制度,促进企业规范管理和完 善激励约束机制。第十四条 监察机构开展效能监察工作有下列权限:(一)要求被检查的经营管理者及其所在单位 (部门)报送 与效能监察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对效能监察项目的相关情况 作出解释和说明。(二)查阅、复制、摘抄与效能监察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 核实效能监察项目的有关情况。(三)经本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批准,责令被检查单位(部 门)的经营管理者停止损害国有资产、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 的行为。(四)建议相关部门暂停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违纪人员的职 务。(五)效能监察人员可以列席与效能监察工作有关的会议。(六)在效能监察工作中,对查明的尚不够作出

9、纪律处分的 行为偏差事实,或尚未涉嫌犯罪的违规违纪事实,报批后,下达 整改监察建议或作出监察处分决定。(七)效能监察项目涉及外单位人员的,可请求相关单位协 助查询和调查。第十五条 效能监察可以采用下列监察方式:(一)针对单位经营管理活动的重点、难点,针对资产管理 的风险因素和职工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等,开展单项或者综合事 项的效能监察。(二)针对单位业务事项和管理活动的全过程或重点环节, 开展事前、事中、事后或全过程的效能监察。第五章效能监察的范围和内容第十六条 效能监察范围:(一)检查本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以及 决策、决定情况。(二)职工关心和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三)上

10、级监察部门统一部署的监察项目。(四)生产经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五)其他需要进行效能监察的事项。第十七条 对生产经营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 象是否按照企业有关规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决策是否 正确,经营目标是否实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因盲目承揽项目,经营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二)因失职、渎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三)因管理不善,造成人力、资金、材料等企业资源浪费 的。(四)因管理松懈,不执行有关规定、规范,导致工程质量 事故和设备损失事故,或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的。(五)违反劳务分包管理规定,选择不合格分包商,造成质 量、安全事故,给企业造成

11、损失的。或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多算 工程量,多结工程款的。(六)不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单位有关规定,疏于管理, 造成生产性安全事故的。(七)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有特定关系的人从事营利性 经营活动提供各种便利条件的。(八)在投标过程中,违规出租、出借企业资质的。(九)以公司、各单位名义参加资格预审、投标、中标工程 项目不按规定当期上报有关管理部门,未经批准,在外承揽工程 项目,有关信息不在账面单独反映的。(十)其他违反生产经营有关规定的行为。第十八条 对设备、物资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 检查监察对象对设备、物资采购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对按规定 必须招标的设备、物资是否采用招标的方式,是否进行

12、了必要的 资信调查,采购供应是否按期、按质和按量的要求满足生产经营 的需要,设备、物质入库验收、保管、领用是否建立了必要的规 章制度并严格执行,设备、物资的储备是否完好合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采购质次价高的物资、设备或备品备件使企业蒙受损 失。(二)超计划盲目采购,造成设备、物资或备品备件积压, 不积极采取措施处理库存积压,加重企业损失的。(三)因保管不善,制度不健全或有章不循,造成物资、设 备损坏、流失、变质给企业造成损失。(四)擅自处理废旧物资、设备或在处理过程中弄虚作假、 故意让价使企业蒙受经济损失的。(五)其它违反物资设备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第十九条 对财

13、务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 察对象是否按照财政法规、财经纪律、财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 财务监督,是否严格执行预算计划和费用标准,是否合理管理使 用企业资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违反财政法规和财务制度,截留或套取企业资金,私 设“小金库”的。(二)违反国家会计法规和单位财务制度,做假帐、假报表, 造成成本升降考核不实或造成企业虚盈实亏或虚亏实盈的。(三)违反财务管理规定,擅自为他人贷款或资信提供担保 或证明,造成经济损失或影响单位信誉的。(四)因工作失职,造成帐目不清,账物不符,造成企业资 金流失的。(五)超越权限或者违反程序授权、批准资金支出或违规拆 借

14、资金的。(六)其它违反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第二十条 对投资项目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 象是否执行集体决策程序,对项目是否进行了可行性研究,立项 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手续是否完备,对项目是否进行了有效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应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未履行规定的投资决策程序,使企业遭受损失的。(二)因决策失误,导致无效投资,使企业蒙受损失的。(三)违反有关规定,不严格执行立项程序,擅自决策,给 企业造成损失的。(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制度不健全或有章不循,有令不行, 管理不善造成经济损失的。(五)对投资项目未进行有效监管,发生损失未及时采取有 效措施的。(六)其它违反投资管理有关规定

15、的行为。第二十一条 对技术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 监察对象是否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 是否合理进行技术改造和引进项目,是否为科技人员创造良好的 工作条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违反国家和单位科技政策或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 或经济损失的。(二)不按规定的技术方案变更程序,擅自修改技术方案或 不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技术方案进行施工,造成损失的。(三)违反规定,擅自泄漏、转让、窃取、出卖单位科研成 果和技术信息的。(四)在组织科技成果鉴定、评奖中,违反原则,以权谋私 或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挫伤科技人员积极性,造成不良影响或 经济损失的。(五)其它违反技术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二条 对综合服务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 检查监察对象是否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政策、规定。是否在住房、 医疗、卫生、交通、通讯、办公条件等方面建立了规章制度,并 严格执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一)以权谋私,为个人或小团体谋取好处的。(二)因失职、渎职,造成管理混乱,出现责任事故或引起 群众强烈不满的。(三)其它违反综合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第六章效能监察基本程序第二十三条 效能监察的基本程序包括确定效能监察项目、实施准备、组织实施、拟定监察报告、作出监察处理、跟踪落实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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