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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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目录第_章总则第二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第三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第四章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第五章档案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为,保证建设 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以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 行规定)等部门规章,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特殊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 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

2、案)、抽查。第三条 本细则是和暂行规定配套的具体规定,建设工 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除遵守本细则外淌应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暂行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 细化本细则。第五条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应当将建设工程 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意见一并出具。消防设计审 查验收主管部门根据施工图审查意见中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 见,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 工程,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并入联合验收。第二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j第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3、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特 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受 理;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信息齐全、完整;(二)消防设计文件内容齐全、完整(具有暂行规定第 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内容齐全、完整);(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已提交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文件;(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已提交批准文件。第七条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封面:项目名称、设计单位名称、设计文件交付日期。(二)扉页: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和

4、项目总 负责人的姓名及其签字或授权盖章,设计单位资质,设计人员的 姓名及其专业技术能力信息。(三)设计文件目录。(四)设计说明书,包括:1. 工程设计依据,包括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律法规以及其他 相关文件,所采用的主要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县级以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复性文件,建设 单位提供的有关使用要求或生产工艺等资料,明确火灾危险性。2. 工程建设的规模和设计范围,包括工程的设计规模及项目 组成,分期建设情况,本设计承担的设计范围与分工等。3. 总指标,包括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和反映建设工程功 能规模的技术指标。4. 标准执行情况,包括:(1)消防设计执行国家工程

5、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的情况;(2)消防设计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 禁 必须 应 不应 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的情况;(3)消防设计中涉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 内容的情况。5. 总平面,应当包括有关主管部门对工程批准的规划许可技 术条件,场地所在地的名称及在城市中的位置,场地内原有建构 筑物保留、拆除的情况,建构筑物满足防火间距情况,功能分区, 竖向布置方式(平坡式或台阶式),人流和车流的组织、出入口、停车场(库)的布置及停车数量,消防车道及高层建筑消防车登 高操作场地的布置,道路主要的设计技术条件等。6. 建筑和结构应当包括项目设计规模等级,建构筑物面积, 建

6、构筑物层数和建构筑物高度,主要结构类型,建筑结构安全等 级,建筑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门窗防火性能,用料说明和室内 夕卜装修,幕墙工程及特殊屋面工程的防火技术要求,建筑和结构 设计防火设计说明等。7. 建筑电气,应当包括消防电源、配电线路及电器装置,消 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电气防火 措施等。8.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应当包括消防水源,消防水泵房、 室外消防给水和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和其他灭火设 施等。9.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应当包括设置防排烟的区域及其方 式,防排烟系统风量确定,防排烟系统及其设施配置,控制方式 简述,以及暖通空调系统的防火措施,空调通风系

7、统的防火、防 爆措施等。10. 热能动力,应当包括有关锅炉房、涉及可燃气体的站房 及可燃气、液体的防火、防爆措施等。(五)设计图纸,包括:1. 总平面图,应当包括:场地道路红线、建构筑物控制线、 用地红线等位置;场地四邻原有及规划道路的位置;建构筑物的 位置、名称、层数、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或通道及高层建筑消防 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布置等。2. 建筑和结构,应当包括:平面图,包括平面布置,房间或 空间名称或编号,每层建构筑物面积、防火分区面积、防火分区 分隔位置及安全出口位置示意,以及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配件等; 立面图,包括立面外轮廓及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造部件的位置,建 构筑物的总高度、层高和标高以及关

8、键控制标高的标注等;剖面 图,应标示内外空间比较复杂的部位(如中庭与邻近的楼层或者 错层部位),并包括建筑室内地面和室外地面标高,屋面檐口、 女儿墙顶等的标高,层间高度尺寸及其他必需的高度尺寸等。3. 建筑电气,应当包括: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消防设备电源 监控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应急广播, 以及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等。4.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应当包括:消防给水总平面图,消 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房平面 图,以及其他灭火系统的系统图及平面布置图等。5.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应当包括:防烟系统的系统图、平 面布置图,排烟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

9、置图,供暖、通风和空气 调节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图等。6. 热能动力,应当包括:所包含的锅炉房设备平面布置图, 其他动力站房平面布置图,以及各专业管道防火封堵措施等。第八条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 程,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包括:1. 设计说明。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说明设计中涉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内容和理由,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进行设计的内容和理由,特殊消防设计方案说明以及对特殊消防 设计方案的评估分析报告、试验验证报告或数值模拟分析验证报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

10、二项情形的,应当说明 设计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内容和理由,必须采用 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 料的内容和理由,特殊消防设计方案说明以及对特殊消防设计方 案的评估分析报告、试验验证报告或数值模拟分析验证报告等。2. 设计图纸。涉及采用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 准,或者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消防设计图纸。(二)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 提交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原文及 中文翻译文本。(三)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采 用新技术、新工艺的,应提交新技术、新工艺的说明;采用新材 料的,应提

11、交产品说明,包括新材料的产品标准文本(包括性能 参数等)。(四)应用实例。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情形的,应提交两个以上、近年内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 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国内或国夕卜类似工程应用情况的报告;属于 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应提交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国内或国外类似工程应用情况的报告或中试 (生产)试验研究情况报告等。(五)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情形的,建筑高度 大于250米的建筑,除上述四项以外,还应当说明在符合国家 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基础上,所采取的切实增强建筑火灾时 自防自救能力的加强性消防设计措施。包括:建筑构件耐火性能、夕卜部平面布局

12、、内部平面布置、安全疏散和避难、防火构造、建 筑保温和外墙装饰防火性能、自动消防设施及灭火救援设施的配 置及其可靠性、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建筑电气防火等内 容。第九条对开展特殊消防设计的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 技术审查前,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的专家 评审,专家评审意见应作为技术审查的依据。专家评审应当针对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讨论,评审专 家应当独立出具评审意见。讨论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设计超出或者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理 由是否充分;(二)设计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 准,或者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理由是否充分,运用是 否准确

13、,是否具备应用可行性等;(三)特殊消防设计是否不低于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 标准要求的同等消防安全水平,方案是否可行;(四)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情形的,建筑高度 大于250米的建筑,讨论内容除上述三项以外,还应当讨论采 取的加强性消防设计措施是否可行、可靠和合理。第十条专家评审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会议概况,包括会议时间、地点,组织机构,专家组 的成员构成,参加会议的建设、设计、咨询、评估等单位;(二)项目建设与设计概况;(三)特殊消防设计评审内容;(四)评审专家独立出具的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应有专家签 字,明确为同意或不同意,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五)专家评审结论,评审结论应明

14、确为同意或不同意,特 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经3/4以上评审专家同意即为评审通过, 评审结论为同意;(六)评审结论专家签字;(七)会议记录。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专家评审意见装订成册,及时报国务院住 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同时报送其电子文本。第十二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 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并形成 意见或者报告,作为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的依 据。提供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将出具的意见 或者报告及时反馈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意见或者报告的 结论应清晰、明确。第十三

15、条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结论为合格; 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结论为不合格:(一)消防设计文件编制符合相应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 度规定的要求;(二)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 制性条文规定;(三)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 带有严禁 必须 应 不应 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 条文规定;(四)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 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第三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第十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 防验收,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相关单 位应当予以配合。第十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 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信息齐全、完整;(二)有符合相关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且竣工验收消 防查验内容完整、符合要求;(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 计文件相符。第十六条建设单位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前,应开展竣工 验收消防查验,查验合格后方可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第十七条消防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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