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新规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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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新规定(修订)(一)免税收入制冷剂改造赠款对经国家环境爱护总局通过招标确定关闭生产线或削减生产量的全氯氟烃、哈龙、四氯化碳、三氯乙烷生产企业(名单附后)所获得的议定书多边基金赠款,可视为有特定用途的基金,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剔除企业取得的赠款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2005年07月22日国税函2005700号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关于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533号,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股权分置流淌股对价收益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

2、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咨询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2005年6月13日)全国社会保证基金股权投资收益鉴于这种投资属于股权性质投资,因此,对全国社会保证基金进行上述投资所获的收益,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证基金有关税收政策咨询题的通知(财税200275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关于全国社会保证基金股权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咨询题的通知财税200527号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取得的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在2004年底前暂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收入。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2004年度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所得税处理咨

3、询题的通知财税200592号(二)应税收入托付理财取得收入纳税人按规定托付金融机构理财取得的收入按投资收益的有关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咨询题的通知苏国税函2005206号注:扣除项目(一)限额扣除投资公司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对没有主营业务收入,要紧从事对外投资、代理等业务的企业,其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广告费等支出可在不超过企业取得的各类收益的规定比例范畴内税前扣除。各类收益包括投资收益、期货收益、代购代销收入和其他收入。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咨询题的通知苏国税函2005206号工效挂钩为进一步贯彻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进展的若干意见(苏发2

4、0047号)精神,除原已按规定实行工效挂钩方法的企业外,连续两年会计利润盈利的查账征收的工业企业也可自第三年起实行工效挂钩方法。工挂工资基数的初始确认按企业前两年的工资实际发放数的平均数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按省辖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运算实际发放数的人员按企业实际缴纳差不多养老保险的人数确定。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咨询题的通知苏国税函2005206号专家费科研服务机构为完成特定服务项目,凡聘请属于海外留学人员和国内享受政府专门津贴的专家,所支付的咨询费、劳务费用可直截了当进入成本。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进展现代服务业若干税收政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2005年09月0

5、1日苏国税发2005171号制药企业广告费自2005年度起,制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讲明:制药企业广告费的税前扣除比例,2000年为2%(国税发200084号),20012004年为8%(国税发200189号)。扣除时需关注的:扣除的三个要件:专门机构,实际支付,媒体传播。生产企业3备案(国税发200482号)工会经费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会经费税前扣除治理的通知(总工发20059号)关于工会经费在企业所得税前的扣除咨询题,以往要紧有以下一些文件: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6条:(三

6、)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不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运算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咨询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9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务院及各地政府规定,为其雇员提存三项基金外,可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标准,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除此之外,企业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咨询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

7、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总工发20059号文件在以上两个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以下咨询题: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并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第1号令)颁布的标准执行,工资总额组成范畴内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均运算在内。(讲明:该规定实际上突破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关于工会经费按照计税工资的2%运算扣除的限制,而是按照全部工资总额的2%运算扣除。)

8、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是由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统一监制和印制的收据,由工会系统统一治理。各级工会所需收据应到有经费拨缴关系的上一级工会财务部门领购。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没有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而在税前扣除的,税务部门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在运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讲明:这种行为属于征管法第63条所指的偷税或者第64条所指的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行为,其区分标准是看在行为当年或有关年度是否已实际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后果。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第

9、201条偷税罪追究刑事责任;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总机构治理费关于总机构提取治理费咨询题,目前要紧适用的一样规定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以下两项文件:总机构提取治理费税前扣除审批方法(国税发1996177号)、关于总机构提取治理费税前扣除审批方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这两个文件的要紧内容是:凡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和综合治理职能,同时为其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治理服务又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经营治理与操纵中心机构(以下简称总机构),能够按照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取(分摊)总机构治理费。具有多级治理机构的企业,能够分层次计提总

10、机构治理费。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不得计提总机构治理费。具体是指:具备法人资格并办理税务登记的总机构。总机构对所属企业和分支机构人事、财务、资金、打算、投资、经营决策实行统一治理。总机构无固定性或经常性收入或者虽有固定性或经常性收入,但不足治理费支出的。提取总机构治理费的,包括总分机构和母子公司体制的总机构(母公司)。对母子公司体制的,治理费提取原则上仅限于全资子公司。治理费的提取,必须通过税务机关的审核批准。治理费的核定,一样以上年实际发生的治理费合理支出数额为基数,并考虑当年费用增减因素合理确定。增减因素要紧是物价水平、工资水平、职能变化和人员变动等。通常情形下,应坚持上年水平或略有减少。

11、专门情形下,增幅不得超过销售收入总额或利润总额的增长幅度,两者比较,取低者。凡税收法规规定有扣除标准的项目,按规定的标准核定。对一些专门项目,应按下列原则进行核定:房屋租赁费。商业房屋租赁费应按合同数额核定;租赁自有产权房屋的,按剔除投资收益后的差额核定。业务招待费。按照治理费用总额和规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参照税收有关规定。社会性支出。一样不得在总机构治理费中支出。由于历史缘故而支出的学校经费,应剔除有关的教育经费。会议费。一样不得超过上年开支水平,专门情形下需增长的,应严格操纵增长额。治理费的提取方式可从以下三种形式中选择一种: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按确定的合理数额分摊到各企业;其他形式,如

12、按资本金的数额按一定比例提取等。提取方式一经选择后不应变动。如果企业申请改变原有的提取方式,则必须提供详细的讲明报告,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经同意后方可变更。按比例提取治理费的,原则上不能超过销售收入的2%。不管采取比例提取依旧定额提取,都必须实行总额操纵。总机构治理费的支出范畴应严格限定在总机构所发生的与其经营治理有关的费用,其列支和扣除应按照税收法规、财务制度规定的标准执行,与经营治理无关的费用,如资本性支出、非工资奖励性支出,不得列支扣除。总机构当年提取的治理费有结余的,应按规定征收所得税,税后部分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并应相应核减下一年数额。总机构治理费不包括技术开发费。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

13、支付给总机构的治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有税务部门审定的治理费聚拢范畴、金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征收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超过税务机关审批标准上交的治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不得在税前扣除;低于标准上交的治理费,按当年实际上交数额据实扣除,其差额不得在以后年度补扣。国税函2005115号文件在上述两个文件规定的基础上,对总机构治理费的提取和税前扣除咨询题作出了以下调整和补充规定:加大和规范总机构治理费的审批治理凡符合提取治理费条件的总机构,在规定时刻内向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税前扣除申请时,须报送如下资料:提取总机构治理费的申请报告;总机

14、构和下属所有企业、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第二年申请时可只提供新增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总机构上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治理费收入支出明细表;总机构本年度上半年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治理费支出明细表、下半年治理费估量支出明细表;分摊治理费的所有企业的名单、本年度上半年纳税申报表、上半年销售收入、估量全年销售收入、估量全年销售收入和利润的增长幅度、治理费分摊方式和数额;本年度治理费各项支出(包括上半年实际支出和下半年打算支出)的运算依据和方法;本年度治理费用增减情形和缘故讲明。凡由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审批的,企业不必向税务机关报送已把握的资料。总机构提取并在税

15、前扣除的治理费,应向所有全资的下属企业(包括微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按其总收入的同一比例进行分摊,不得在各企业间调剂税前扣除的分摊比例和数额。总机构的各项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收入,包括房屋出租收入、国债利息和存款利息收入、对外投资(包括对下属企业投资)分回的投资收益等收入,应从总机构提取税前扣除治理费数额中扣减。总机构代下属企业支付的人职员资、奖金等各项费用,应按规定在下属企业列支,不得计入总机构的治理费。税务机关应据此确定总机构的治理费支出需要。审批时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操纵治理费数额的增长幅度,促使总机构努力增收节支减少治理费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总机构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完整性,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要求申请人予以讲明、补充资料,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审批。审核的重点是:总机构是否符合提取治理费的条件;是否提供了所有下属企业(包括微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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