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历史之教学教研关于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的教学思考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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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的教学思考德国法学家耶林在他著名的罗马法的精神一书中赞叹,罗马帝国唯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布鲁塞尔大学的里维埃教授称罗马法是世界共同的法律世界性的模范法。许多中学教师在教授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一课时会引用史学界辉煌属于希腊!宏伟属于罗马!的说法,并向学生强调罗马的宏伟 是源于它体系宏大而缜密的法律。显然,罗马法在历史上的地位和影响是无可取代的。在教学中,我们虽然都清楚罗马法意义重大,但这重大的意义究竟应该如何体现出来?课标中理解法律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价值的要求究竟如何达成?中学教师对此往往很难把握。至于超越历史的法学概念,历史教师更是模糊不清。这些都制约了历史课堂

2、的教学效果,影响学生对罗马法的理解,而最近几年高考的相关考查又超越了课本的描述。鉴于此,笔者对教材关于罗马法的内容进行了一些分析和挖掘,供大家参考。 一、几点教学思考 罗马法的教学在中学各版本中只有一课时,对于浩繁的罗马法而言,可谓蜻蜒点水,难免给师生模糊不清的感觉。笔者针对其中的难点和热点提出了几点思考。 (一)罗马法是否稳固了帝国的统治 人教版教材在论述罗马法的影响时,认为它为国家权力提供法律依据,稳定了社会秩序并由此得出罗马法律制度渗透到国家各个角落,稳固了帝国的统治。如果说罗马法可 以稳固罗马帝国的统治,那为何罗马会在3世纪产生深刻的社会危机呢?而3世纪正是万民法与公民法区别被取消的时

3、期,如果完善法律就可以稳固统治,帝国政权又为何最终走向分 裂呢?究其原因,教材将法律效能与行政管理混为一谈,也就是法律可以支撑高效率的行政管理体制,但并非有完善的法律就一定能实现高效的管理。 国家的权力与统治属于行政管理学,它与法律学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范畴。行政管理的核心任务就是提高政府公共行政管理的水平和行政效率,也就是正确制定政策和有效地执行政策。显然,法律不是决定性因素,但并非与行政管理无关。法制对行政有指导作用、规范作用和监督作用,目的是为了防止和反对行政恣意自为,不受约束。1可是对于罗马法而言,其中宏大而严密的却是私法体系,内容主要是调整 财产关系,特别是有关所有权和契约关系的规范,说

4、它协调社会矛盾在情理之中,说它稳固帝国统治似乎言过其实。 纵观罗马帝国的灭亡,从根本上来说是奴隶制社会矛盾激化造成的,而腐败蔓延、行政乏力正是导致社会矛盾激化的重要原因。费雷罗在古代文明的衰落中说:罗马帝国的崩溃除了其它原因,千万不要低估日益堕落的帝国政府机构及管理人员这一重要原因。众所周知, 罗马建国初期,国家机器统治力量并不强大,但自皇帝奥古斯都之后,罗马政府不断完善在第二世纪,安敦族的开明皇帝时代,皇室国库财 产的管理是又廉洁,又有效能,而且又可得盈余。在帝国盛世争相担任行政长官的富人,为官的动机也是为了荣誉而非贪污。2早期罗马帝国的繁盛某种程度上正是归结于完善的行政机制罗马的政府也十分

5、完善,因为自从它产生以来,它的制度就是足以使或是人民的精神、或是元老院的力量、或是某些高级官员的威望永远能够制裁任何滥用权力的事件。3 可惜,随着帝国的发展,原来一度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逐渐被腐败销蚀。公元3世纪,罗马帝国爆发了严重的社会危机,官僚集团内部纷争动荡,争夺帝位的激烈混战频繁发生。帝国的 行省政府变成了元老院议员阶级一个发财致富的新源泉,4而国家的赋税却越来越重。腐败导致了政府行政乏力,而政府行政效能的降低又加剧了腐败,在这样的情况下,罗马帝国最终走向分裂和衰亡。正是在帝国3世纪危机爆发的时期,塞维鲁王朝的卡拉卡拉皇帝颁布敕令, 将罗马公民权授予帝国境内全体自由民。他的初衷是想扩大税

6、源,使帝国境内一切自由民都和罗马公民一样担负遗产税及其他捐税,弥补财政空虚,可是带来的一个重要后果却使得罗马公民法与万民法的区别不复存在。在万民法取代公民法的过程中,罗马的法律体系日益系统和完善,并最终达到古代法的顶峰。法律在曰益成熟,政治危机却日益严重,显而易见,成熟发达的法律体系与高效有序的行政管理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罗马法稳固帝国统治 的结论似为不妥。 (二)罗马法的演进过程 本课课标要求了解罗马法的主要内容。三个版本的必修教材在阐释这一内容时都选择 了十二铜表法、公民法、万民法和民法大全的相关内容,特别是在描述罗马法的演进过程时,教材用了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标题。基于 此,许多中

7、学教师在教学中将罗马法分为习惯法和成文法,然后又把成文法分为公民法和万民法,这样的理解显然是将罗马法简单化。实际上,习惯法和成文法是从表现形式上的划分,公民法和万民法是从适用范围上的划分,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划分标准。从罗马法的演进来看, 它是一个非常复杂而漫长的过程,习惯法应属于罗马法的发生,成文法中十二铜表法一 公民法一万民法的历程应属于罗马法的发展,当然,公民法的表现形式既可以是习惯法,也可以是成文法。对于罗马法的高度成熟自然法的法理思想,三个版本教材只有人民版有所涉及。实际上,罗马的法理思想超越了时间、阶级、国家,是对罗马法律实践的理论概括和升华,因此,不涉及自然法的罗马法内容是不完整的

8、。而民法大全的编撰应作为罗马法体系完备的表现。 在罗马法的内容叙述中,教材所用篇幅最大的是公民法和万民法。 公民法与万民法的分界是什么?它们究竟有什么区别?这是困扰师生 的一个关键问题。按照教材中的表述,3世纪, 帝国境内自由民内部公民与非公民的区别不复存在,万民法成为适用于罗马统治范围内一切自由民的法律这种表述很容易让学生产生一 种认识,3世纪是万民法取代公民法的时间,也就是说在3世纪之前,罗马的法律诉讼依据应是公民法。然而,教材又说,公元27年罗马帝国 建立,如果万民法存在于罗马帝国时期,那么理论上公元27年之后就应该有万民法,这与3世纪的时间表述不是自相矛盾吗? 根据教材的定义,公民法的

9、权利主体是罗马共和国的公民,万民法的权利主体为罗马帝国一切境内的自由民,这样的定义并不能体现出时间的概念。因此,我们有必要了解罗马法的分期。国内学术界对罗马法的划分,大都采用四分法,即按照政治制度的不同分为王政时期、共和国时期和帝政前期与后期。5从公元前510年国王苏泊尔布斯被放逐开始直到公元前27年屋大维实行元首政治结束,罗马处于共和国时期。按教材的说法,这一时期应该只有公民法, 可实际上在共和国时代,随着罗马的不断扩张, 手工业和商业日益兴盛,外国人到罗马来做生意的愈来愈多。为了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公元前 242年,罗马专门设立了处理外国人之间和外国人与罗马人之间事务的外务大法官,大法官依

10、据其职权给予或不给予诉讼当事人以诉权、抗辩权或准予恢复原状等,使合法而不合理的权利丧失其法律上的保障,而使合理而不合法的关系则获得事实上的保护,如同合法的权利一 样 因而在公民法外,形成了最可能反映商品经济客观要求的万民法。6因此,万民法产生的时间是公元前3世纪而非公元3世纪,也就是 说公元前3世纪后,只要是牵涉外邦人的诉讼 案件,适用的就是万民法。至于教材中所表述的公元3世纪指的是公元212年,卡拉卡拉皇帝把罗马公民权授给罗马帝国境内一般居民,公民法和万民法权利主体的区别不复存在。 当然,公民法与万民法的区别并不是只有时间和权利主体的不同,它们各自呈现着鲜明的特色。学界一般认为,公民法程序繁

11、琐,注重形式,缺乏灵活性。英国学者梅因曾指出,公民法仪式不但和允约本身有同样重要性,甚至比允约更为重要7而万民法则摆脱了公民法狭隘和繁琐的形式主义,比较简单灵活,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更加具有生命力。尤为可贵的是,罗马法在发展过程中,不但未将内容简化,反而使得内容日臻系统和完善,对后世产生 了深远影响。因此,教学中教师应让学生明确,万民法对于公民法的进步,不但是适用范围的扩大,更是适应了商品经济和贸易发展的需要,了解了这些,学生才能更好地理解教材中关于万民法取代公民法背景的表述。 (三)罗马法是否只维护奴隶主的利益 罗马法究竟维护了谁的利益?三个版本的教材都认为十二铜表法维护了平民的利益。

12、 人教版在维系统治的标题下更是明确提到, 罗马法保护了统治阶级的政治和经济利益 提倡法律面前公民人人平等 维护奴隶主对奴隶的剥削和压迫。这些表述放在一起,学生不禁会产生疑问:既然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维护的又是统治阶级的利益,那怎么可能提倡法律面前公民人人平等呢?既然十二铜表 法是平民和贵族斗争的成果,它维护了平民的利益,岂不是和保护统治阶级利益的论述自相矛盾吗? 按照传统阶级社会的观念,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所以教材说罗马法保护了统治阶级的政治和经济利益,而古罗马是奴隶社会, 所以这里的统治阶级一定是指奴隶主。可是教材又说,十二铜表法维护了平民利益,法律面 前公民人人平等,这就等于说

13、,平民和公民都是奴隶主,属于统治阶级。那么,平民和公民是不是奴隶主昵? 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在古罗马,公民也被称为市民,这其中包括贵族和平民,所以十二铜表法协调的是公民内部贵族和平民的矛盾。自由民是奴隶社会中除奴隶以外的居民的通称,他的根本特征是享有财产权。罗马帝国时期,自由民的上层包括贵族、高利贷者、宗教祭祀等,他们不仅拥有大量财产, 还享受各种政治特权,属于统治阶级。而自由民中一切不享有政治经济特权的居民构成下层即平民,包括个体农民、小手工业者等,他们享有人身自由,但只占有少量生产资料,大多依靠自己生产,只有极少数富裕者可以使用少量奴隶

14、。 由此可见,公民与自由民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自由民的范畴比公民要广,但两者都包含了 贵族和平民,而平民中的绝大多数都不是奴隶主,所以单从概念上讲,罗马法只维护奴隶主的利益是说不通的。 实际上,罗马法的内涵远超我们的理解。十二铜表法第九表公法的第一条就说,不得为任何个人的利益,制定特别的法律这显然已蕴含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罗马法的高度成熟是自然法的法理思想,而人人平等的理念就来自于自然法。斯多葛学派认为,自然法是普遍存在的,是至高无上的,是一切个人和国 家都必须遵循的法则。8西塞罗直接摄取了斯多葛学派关于人类存在本质上是平等的观念,认为真正的法律乃是理性的规则,它与自然相吻合,适用于所

15、有的人,是稳定的、恒久的。9自然法虽然只是一种法理思想,但是它通过罗马法学家的推动,渗透到制定法中,使得罗马法的很多内容不止是维护了平民的利益,一定程度上 也维护了奴隶。例如,奴隶可以为主人办事、经商可以被立为继承人,公家的奴隶还可以立遗嘱;奴隶有权提起自由身份之诉,乃至被解放为自由人。主人拋弃老病奴隶的,该奴隶即获得自由,禁止任意杀害奴隶 凡奴隶不堪主 人虐待的,官厅得强迫主人出卖之,无故杀戮奴隶的,按杀人罪处理。10这些规定虽然并没有承认奴隶享有完整的人格,但在很大程度上却限制了主人对奴隶的虐待,保护了奴隶的权益。因此,中学历史教学中,我们不宜向学生灌输罗马法的阶级属性,更不能给学生定论罗

16、马法就是维护奴隶主利益的。 二、几点教学建议 基于以上的分析与认识,笔者结合自身的分析及近几年关于罗马法的高考命题特点,认为本课的教学理应该在以下两个方面取得突破 (一)重点关注罗马法私法 教材中将罗马法的主要内容概括为保护 私有财产,提倡法律面前公民人人平等 保护奴隶制度,维护奴隶主对奴隶的剥削和压迫。这两句有关内容的表述实则反映了罗马法在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私法和公法。根据罗马法学家乌尔披亚努斯的划分,凡规定国家公务的为公法,如有关政府的组织、公共财产的管理、宗教的祭祀和官吏选任等法规。凡规定个人利益的为私法,如调整家庭、婚姻、物权、债权、债务和继承关系等的法规。公法的规范是强制性的,当事人必须无条件地遵守,而私法规范则是任意性的,可以由当事人的意志而更改。对于私法与公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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