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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健食品命名规定等征求意见稿发布(全文)2011年09月21日 15:59来源:中国新闻网【字体:大 小】中新网9月21日电 为保证保健食品命名科学、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2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保健食品命名规定(修订稿)及命名指南(征求意见稿),和保健食品新功能产品申报与审评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以下是修订稿全文:保健食品命名规定(修订稿)第一条 为保证保健食品命名科学、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注册的保
2、健食品。第三条 保健食品命名基本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二)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三)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第四条 保健食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内容:(一)虚假、夸大或绝对化的词语;(二)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三)人名、地名、外文字母(维生素除外)、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注册商标除外);(四)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五)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六)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批准的功能名称除外);(七)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含注册商标)。第五条 每个产品只能有一个名称,由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品牌名只能有一
3、个。第六条 品牌名一般采用文字型商标,后面应注明“?”或“牌”,字数不超过6个。品牌名采用注册商标的,在注册商标名后右上角标示“?”,非注册商标名后加“牌”。第七条 保健食品的通用名应当客观、准确、科学、规范,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或本产品功能的文字,字数不得超过10个。具体要求如下:(一)不得使用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配方为单一原料并以原料名称命名的除外。(二)不得使用特定人群名称。(三)不得使用注册商标。(四)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其通用名中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相关文字的,应严格按照规范的功能名称进行描述。声称两个及以上功能的产品,不得使用功能名称作为通用名。(五)以产品原料命名的,应
4、使用科学、规范的原料名称;单一原料的产品,可采用该原料的名称命名;两个以上原料组成的产品,不得以单一原料命名,可用配方中主要原料名称或缩写,其缩写应为约定俗成的缩略语,但不得违反命名要求。营养素补充剂类产品应以维生素或矿物质命名。配方由三种以上维生素或矿物质组成的产品方可以“多种维生素或矿物质”命名,不得以部分维生素或矿物质命名。第八条 保健食品的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类别或剂型。以食品类别表述属性名的,按食品属性分类;以剂型表述属性名的,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附录制剂通则的有关规定命名。第九条 同一申请人原则上不得申请同名的另一产品。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的产品,需要标注特定人群的,可在
5、属性名后加括号标注。第十条 在本规定发布前已批准使用的产品名称或品牌名,原则上可继续使用,存在严重误导、欺骗消费者情况的除外。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保健食品命名指南(征求意见稿)为指导保健食品命名,根据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制定本指南。一、禁用语在保健食品名称中禁止表达的词意或使用的词语包括: (一)虚假性词意。如产品中使用化学合成的原料或只使用部分天然产物成分的,表述为“天然”等字样,或名称中含有祖传、御制、秘制、宫廷、精制等溢美之词的。(二)夸大性词意。如:宝、灵、精、强力、特效、全效、强
6、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等不切实际的用语。(三)绝对化词意。如:最、第一、全面、全方位、特级、顶级、冠级、极致、超凡等。(四)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如:处方、复方、药、医、治疗、消炎、抗炎、活血、祛瘀、止咳、解毒、各种疾病名称等。(五)人名,包括医学名人,如:华佗、扁鹊、张仲景、李时珍等。(六)地名,包括中华、中国、华夏等。(七)与产品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如:纳米、基因、太空等;(八)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如:性、神、仙、神丹等。(九)人体组织、器官、细胞等词语,如:脑、眼、心等;(十)超范围声称产品功能,如补铁类营养素补充剂不能命名为补血或改善营养性贫血。(十一
7、)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如使用谐音字或形似字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解的。二、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其通用名中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相关文字的,应严格按照规范的功能名称进行描述。三、以产品原料命名的,应使用科学、规范的原料名称,如用西洋参单一原料配方的产品,可命名为某某牌西洋参含片,不得命名为某某牌花旗参含片。四、两个以上原料组成的产品,不得以单一原料命名,可用配方量大或起功效作用的原料名称的缩写,但其缩写不得违反命名要求。如用人参、枸杞为主要原料配方的产品,不得命名为某某牌人参口服液或某某牌枸杞口服液,可命名为某某牌参杞口服液;用荷叶、丹参为主要原料配方的产品,不得命名为与药品通用名同名的某某牌
8、荷丹片,可命名为某某牌荷丹保健片。五、已获批准的产品,具有明确功效成分的,可以功效成分命名。原料名与功效成分相同的除外。六、配方由三种以上维生素或矿物质组成的产品,如以维生素A、维生素B1、维生素C、维生素D为原料的产品,可命名为某某牌多种维生素片。七、同一申请人原则上不得申请同名的另一产品。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的产品,需要标注特定人群的,可在属性名后加括号标注。如适宜人群为儿童的某某牌钙片,可在属性名后加括号标注适宜人群范围,即:某某牌钙片(儿童型)。八、本指南是对保健食品名称的原则性要求,具体词语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词语。保健食品新功能产品申报与审评指南(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9、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为指导保健食品新功能产品申报,规范保健食品新功能产品注册审评,制定本指南。第二条 保健食品新功能是指拟申请的保健功能不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范围内的保健功能。 第三条 保健食品新功能应当符合以下基本原则:(一)以调节机体功能、改善机体健康状态或降低疾病发生风险为目的,不得代替药物治疗作用或与药物治疗作用混淆。(二)应与公布的现行保健功能名称及其功能学评价方法有本质区别。(三)有充分的科学文献支持和试验验证,并被公认或普遍接受。(四)具有科学的评价方法和判定标准。(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条 鼓励以传统养生保健理论为指导的新功能产品的研发和申报
10、。第五条 保健食品新功能产品所使用的原料和辅料应当为国家规定的可以作为保健食品原料和辅料的物品。第六条 保健食品新功能不得作为已批准保健食品的增补功能。申请人在申报新功能时,不得同时申报现行功能范围内的功能。第二章 研发第七条 申请人在申请保健食品新功能产品注册之前,应当自行进行相关研发工作。第八条 保健食品新功能产品的研发属申请人自主行为,申请人应对其研发行为负责。第九条 保健食品新功能的研发应当以产品为依托,符合保健食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新产品研发的有关要求。第十条 保健食品新功能产品研发报告有关功能研发部分,应当包括新功能名称、申请理由和依据、功能学评价方法和检验方法以及研究过程和相关
11、数据、建立功能学评价方法和检验方法的依据和科学文献资料等内容。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自行组织开展新功能产品相关动物功能试验和人体试食试验。开展人体试食试验前,受试的研发产品应当已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检验机构的安全性评价,并符合食品安全、医学伦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二条 申请人完成保健食品新功能产品研发工作后,应当将产品样品、产品研发报告以及与试验有关的资料一并提供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由该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第十三条 参与保健食品新功能产品研发工作的检验机构不得承担该产品的检验工作。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第十四条 保健食品新功能产品注册申请应当符合保
12、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新产品注册的有关规定。第十五条 申请保健食品新功能产品注册,申请人应当填写保健食品新功能产品注册申请表(国产)或保健食品新功能产品注册申请表(进口),随同申报资料一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称国家局受理中心)提出申请。所提交的资料应符合保健食品新功能产品注册申请申报资料项目及要求的规定。第十六条 对于符合保健食品新功能要求的,国家局受理中心应当予以受理,并及时将申报资料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下称国家局审评中心),同时将产品信息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下称国家局保化司)。国家局保化司应当在首个产品受理后
13、及时对外公告已受理的保健食品新功能的名称。与该保健功能相同或雷同的其他保健食品新功能产品,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五个月内进行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在新功能产品申报受理之前,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报产品的封样申请,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封样。新功能产品申报受理后,国家局保化司应当及时函告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现场核查,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时间向国家局保化司提交现场核查报告。第十八条 同期受理的新功能产品未获得批准的,国家局保化司应当对外公告,取消原对其受理的限定。第四章 审评与判定第十九条 保健食品新功能产品审评应当遵循科学
14、、严谨的原则,按照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认真开展。第二十条 国家局审评中心组织专门的保健食品新功能产品审评专家委员会,对申报资料进行审评,并对新功能名称进行规范。第二十一条 国家局保化司应当在保健食品新功能产品通过技术审评后的20日内,将该新功能名称及评价方法对外公开征求意见。第二十二条 国家局审评中心应当在征求意见后,根据新功能产品审评专家委员会的意见,对保健食品新功能产品作出技术审评审核结论。第二十三条 审评结论判定应当符合保健食品技术审评要点有关技术审评结论及判定依据,同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健功能应当符合保健食品新功能的定义和基本原则。(二)功能名称的设定和表述应
15、当科学、准确、简明、易懂,与功能学评价程序、检验方法及试验结果相吻合,能准确、客观地反映保健食品所具有的实际保健功能。(三)功能学评价方法及检验方法应当科学、合理、可操作,评价指标应当稳定、可靠,具有针对性以及充足的科学理论依据。(四)功能学评价试验自检报告应当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功能学验证报告的评价程序、检验方法及评价指标相一致,结果应当相符。(五)新功能评价方法的技术审评意见不得涉及增补试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保健食品新功能产品申报与审评其他相关工作应当符合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五条 保健食品新功能产品技术审评要点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第二十六条 本指南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保健食品新功能产品注册申请申报资料项目及要求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