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系统稳定破坏事故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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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止系统稳定破坏事故措施1.1 加强电网规划和建设1.1.1 加强电网规划设计工作,制定完备的电网发展规 划和实施计划,尽快强化电网薄弱环节, 确保电网结构合理、 运行灵活和坚强可靠。1.1.2 合理规划电源接入点。受端系统应具有多个方向 的多条受电通道,每条通道的输送容量不应超过受端系统最大负荷的10%-15%。1.1.3 发电厂不应装设构成电磁环网的联络变压器。1.1.4 一次设备投入运行时,相关继电保护、安全自动 装置、稳定措施和电力专用通信配套设施等应同时投入运行。1.1.5 加强系统稳定控制和保障电网安全最后防线措 施的设计研究工作,稳定控制措施设计应与系统设计同时完成。合理设计稳定

2、控制措施和失步、低频、低压等解列措施,合理、足量地设计和实施高频切机、低频减负荷及低压减负 荷方案。1.1.6 加强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母线、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主设备快速保护建设。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变压器、高抗等主设备的微机保护应按双重化配置,220kV及以上环网运行线路应配置双重化全线速动保护,必要时 500(330)kV及枢纽220kV厂站母线采用双重化母差保护配置。1.2限值运行。电网安全运行管理和技术措施严格执行各项电网运行控制要求,禁止超稳定极电网一次设备故障后,应按照故障后方式电网运行控制的要求,尽快将相关设备的潮流(或发电机出力、电 压等)控制在规定值以内。须按照

3、电网运行控制要求进行控 制的设备,应通过调度机构EMS系统实现实时在线监测,并应有越限告警功能。1.1.2 电网正常运行中,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留有一定的 旋转备用容量。1.1.3 避免和消除严重影响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电磁 环网。在高一级电压网络建设初期,对于暂不能消除的影响 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电磁环网,应采取必要的稳定控制措 施,同时应采取后备措施限制系统稳定破坏事故的影响范 围。1.1.4 电网联系较为薄弱的省级电网之间及区域电网 之间宜采取自动解列等措施,防止一侧系统发生稳定破坏事 故时扩展到另一侧系统。特别重要的系统(政治、经济、文 化中心)应采取自动措施防止相邻系统发生事故时直接影响 到

4、本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1.1.5 电网运行控制极限管理是保障系统安全稳定运 行的重要手段,应认真做好电网运行控制极限管理,根据系统发展变化情况,及时计算和调整电网运行控制极限。1.1.6 加强并网发电机组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励 磁系统、PSS (电力系统稳定器)和调速系统的运行管理, 其参数设置、设备投停、设备改造等必须满足接入电网安全 稳定运行要求。1.1.7 加强稳定控制措施及保障系统安全最后防线运 行措施的运行管理,低频、低压减负荷装置和其它安全自动 装置应足额投入。应密切跟踪系统变化情况,及时调整稳定 控制措施,完善失步、低频、低压解列等安全自动装置的配 置,做好相应定值管理、检修管

5、理和运行维护工作。1.1.8 避免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线路、枢纽厂站的母 线、变压器等设备无快速保护运行。母线无母差保护时,应尽量减少无母差保护运行时间并严禁安排母线及相关元件 的倒闸操作。受端系统枢纽厂站继电保护定值整定困难时, 应侧重防止保护拒动。1.1.9 加强开关设备运行维护和检修管理,确保能够快速、可靠地切除故障。对于500kV (330 kV )厂站、220kV枢纽厂站分闸时间分别大于50 ms、60 ms的开关设备,应尽快通过检修或技术改造提高其分闸速度,对于经上述工作 后分闸时间仍达不到以上要求的开关要尽快进行更换。1.3 加强系统稳定计算分析1.3.1重视和加强系统稳定计

6、算分析工作。规划、设计 和调度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和相关 规定要求的深度进行系统安全稳定计算分析,并根据计算分 析情况合理安排运行方式,适时调整控制策略,不断完善相 关电网安全稳定控制措施。132 电网调度部门确定的电网运行控制极限值,一般按照相关规定在计算极限值的基础上留有一定的稳定储备,在系统设计阶段计算线路(或断面)输送能力时应考虑这一 因素。133 在系统规划设计和电网运行有关稳定计算中,发 电机组均应采用详细模型,以正确反映系统动态稳定特性。1.3.4 应保证系统设计和电网运行有关稳定计算模型 和参数的准确性和一致性,系统规划计算中对现有电力系统 以外部分可采用典型详

7、细模型和参数。1.3.5 加强有关计算模型、参数的研究和实测工作,并 据此建立系统计算的各种元件、控制装置及负荷的详细模型 和参数。并网发电机组的保护定值必须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1.4 防止系统电压崩溃为防止系统电压崩溃,应全面贯彻执行电力系统安全 稳定导则(DL755 2001)、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技术 导则(SD325-1989)、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系统无功补偿配 置技术原则(国家电网生2004435号),并提出如下要求:1.4.1在电网规划设计中,必须同步进行无功电源及无功补偿设施的规划设计。无功电源及无功补偿设施的配置应 确保无功电力在负荷高峰和低谷时段均能分 (电压)层、分

8、 (供电)区基本平衡,并具有灵活的无功调整能力和足够的检 修、事故备用容量。受端系统应具有足够的无功储备和一定 的动态无功补偿能力。142并网机组额定出力时,滞相功率因数应不低于0.9。新机组满负荷时进相额定功率因数应不低于-0.95,老机组应不低于-0.97。1.4.3 电网主变压器最大负荷时高压侧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5,最小负荷时不应高于0.95。1.4.4 100kVA及以上高压供电的电力用户,在用电高峰时段变压器高压侧功率因数应不低于0.95 ;其他电力用户功率因数应不低于0.9。1.4.5 电网局部电压发生偏差时,应首先调整该局部厂 站的无功出力,改变该点的无功平衡水平。当母线电压低于 调度部门下达的电压曲线下限时,应闭锁接于该母线的变压器分头。1.4.6 发电厂、变电站电压监测系统和EMS系统应保证有关测量数据的准确性。中枢点电压超出电压合格范围时, 必须及时向运行人员告警。1.4.7 电网应保留一定的无功备用容量,以保证正常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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