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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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当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北京市城德建设工程与中铁六局集团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送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 :186-0190-0636,。一、本案要旨本案要旨为,当事人以请求对方当事人承当违约责任为由起诉的,必须举证证明有书面合同存在

2、或者是证明虽没有书面合同但对方当事人曾向自己发出过要约并且自己已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且对方已接受,否那么假设不能证明,由于没有合同根底法律关系存在,当事人不是案件的适格诉讼主体,那么法院不予受理。2006年9月4日,中铁六局中标取得中心北路下穿京山铁路地道北侧U型槽和顶进铁路段封闭箱体工程的施工。2006年9月15日,塘沽建总作为发包人与作为承包人的中铁六局就上述工程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上述工程中包含有本案所涉及的路基注浆加固工程。2006年11月至2007年1月城德公司三次参加了中心北路下穿京山铁路地道工程会议。2006年10月至11月间,城德公司在中心北路地道桥现场作了三次地基处理的可行性注

3、浆加固试验,北京铁路局天津工务段、北京铁路局塘沽站平安技术科、天津开发区建设工程监理公司派员到试验现场进行了监测和见证,三次试验结果地表隆起高度均超过20mm,未到达铁路行车设备平安技术要求。2006年12月6日,塘沽建总与城德公司就地道桥试验段注浆加固工程进行了工程结算。塘沽建总将试验工程款项已结清。路基注浆加固工程由案外单位进行了施工,工程现已完工。现城德公司起诉至法院,主张其与中铁六局及塘沽建总之间存在注浆加固工程专业承包合同关系,中铁六局、塘沽建总对城德公司的主张不予认可。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承包合同,被告是否应当承当违约责任。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城德公司提供的证据

4、缺乏以证明其与中铁六局和塘沽建总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中铁六局和塘沽建总亦对城德公司的主张不予认可,故城德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城德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中铁六局和塘沽建总之间存在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者中铁六局和塘沽建总曾向其发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要约,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其所提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义务且中铁六局和塘沽建总已经接受。而且,中铁六局和塘沽建总均否认与城德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法院认为,城德公司与中铁六局和塘沽建总之间未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因此,在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中,中铁六局和塘沽建总不是

5、适格诉讼主体。二、案件来源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08京铁中民初字第39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高民终字第1937号 三、根本案情2006年9月4日,中铁六局中标取得中心北路下穿京山铁路地道一标段北侧U型槽和顶进铁路段封闭箱体工程的施工。2006年9月15日,塘沽建总作为发包人与作为承包人的中铁六局就上述工程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上述工程中包含有本案所涉及的路基注浆加固工程。2006年11月至2007年1月城德公司三次参加了中心北路下穿京山铁路地道工程会议。2006年10月至11月间,城德公司在中心北路地道桥现场作了三次地基处理的可行性注浆加固试验,北京铁路局天津工务段、北京铁路局塘沽

6、站平安技术科、天津开发区建设工程监理公司派员到试验现场进行了监测和见证,三次试验结果地表隆起高度均超过20mm,未到达铁路行车设备平安技术要求。2006年12月6日,塘沽建总与城德公司就地道桥试验段注浆加固工程进行了工程结算。塘沽建总将试验工程款项已结清。路基注浆加固工程由案外单位进行了施工,工程现已完工。现城德公司起诉至法院,主张其与中铁六局及塘沽建总之间存在注浆加固工程专业承包合同关系,中铁六局、塘沽建总对城德公司的主张不予认可。城德公司原名称为北京市城拓建设工程。 四、法院审理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城德公司以与中铁六局和塘沽建总之间具有注浆专业承包施工合同关系为根底,起诉中铁六局和塘沽建总赔

7、偿因违约给其造成的损失。但城德公司提供的证据缺乏以证明其与中铁六局和塘沽建总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中铁六局和塘沽建总亦对城德公司的主张不予认可,故城德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城德公司的起诉。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城德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案由,以中铁六局和塘沽建总存在违约行为为主要事实依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损失之诉。但城德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中铁六局和塘沽建总之间存在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者中铁六局和塘沽建总曾向其发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要约,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其所提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

8、同的主要义务且中铁六局和塘沽建总已经接受。而且,中铁六局和塘沽建总均否认与城德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本院认为,城德公司与中铁六局和塘沽建总之间未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因此,在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中,中铁六局和塘沽建总不是适格诉讼主体。综上,城德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五、与本案及类似案例相关的法规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

9、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我们努力做中国最专业的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联系人:唐湘凌 律师 :186-0190-0636北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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