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范文汇编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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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范文汇编八篇 随着法律学问的普及,越来越多事情须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削减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相关的合同究竟怎么写呢?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劳动合同8篇,欢迎大家共享。 劳动合同 篇1甲 方:乙 方:签订日期: 年 月 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同等自愿、协商一样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状况第一条 甲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托付代理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其次条 乙方 性别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居民身份证号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年 月

2、日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在京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二、劳动合同期限第三条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终止。甲方派遣乙方到用工单位的派遣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先。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第四条 甲方派遣乙方工作的用工单位名称第五条 乙方同意依据用工单位工作须要,担当岗位(工种)工作。第六条 依据用工单位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第七条 乙方按用工单位的要求应达到工作标准。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八条 用工单位支配乙方执行 工时制度。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

3、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用工单位支配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别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确定。第九条 甲方和用工单位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五、劳动酬劳第十条 甲方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元。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 元。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第十一条 甲方未能支配乙方工作或者被用工单位退回期间,根据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乙方酬劳。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与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担当相应社会保险义务。第十三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

4、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支付乙方病假工资。第十四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甲方为乙方供应以下福利待遇七、劳动爱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第十六条 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依据生产岗位的须要,根据国家有关劳动平安、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平安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爱护用品。第十七条 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平安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平安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削减职业危害。第十八条 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5、。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其次十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其次十一条 乙方应当根据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劳动合同 篇2劳动合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大篇幅规定的内容,在实践中也被给予了极高的法律喻意,颇有“功高盖主”的嫌疑。但随着法律及各界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同,书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好像有一些减弱,好像劳动合同的有与无对劳动权的

6、实现并不是关键。那我们应当以什么样的维度关注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不是真正起到了爱护劳动者的作用?我们应当如何定位劳动合同在劳动权实现中的作用?书面劳动合同对于劳动关系的确立是否必要?等等。这不能不引发众多关注劳动法的人士(包括笔者在内)更深化的思索。目前,制定劳动合同法的呼声很高,地方立法也不乏较有前瞻性的立法先例,如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等,其在实践中也受到了颇多关注好评。但笔者想以浅薄之眼光、疏漏之学识,为劳动合同法泼一点冷水。一、劳动合同法只能是一部“柔法”,不符合各界之期望。立劳动合同法旨在强化其侧重爱护劳动者权益的功能,但劳动关系的客观属性确定,这仍只是一个志向。(一

7、)劳动关系的不同等性确定之。即使贯以“法律”之名,劳动合同法也难具有法律之“刚性”。这是由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自身的特性确定的。劳动合同从形式上看是一种同等契约,即由劳雇双方自主签订,但在实际中,由于劳雇双方在地位与身份方面的差别,劳动合同从签订到实施,根本无法做到对等。劳动合同事实上是一种不对等的从属性契约。不管我们法律上如何给予劳动合同双方同等的法律地位,但在实践中往往连对等都未曾实现。这是不争的事实,并不是“法律”给予双方同等性就能一劳永逸的。双方的不同等、不对等是显见的。正因如此,劳动合同法仍只能停留在“义务法”的层面上,再次重申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方面的法律义务,根本上升不到“权利法”

8、这一层面。如若不然,实行劳动法唯恐就够了。(二)劳动关系的主体差异性确定之。从用人单位的角度来看,即使同为同一行政区划、同一行业、同一类型的企业,因其规模、产值、产权模式、管理方式等某一方面或某几方面的不同,其实质也迥然不同;从劳动者角度来看,法律并不能严苛同为同一用人单位、同一岗位、同一工种的劳动者其在内在价值和外部表现都平安一样。当然这也是不行能的。每个劳动者都是不同的生命个体,其蕴含着不同的体能与智能。劳动合同涉及的仅是个别劳动关系,是个别劳动关系的再现。可以说,有多少个劳动者就有多少个劳动合同,因此强调如何体现劳动者的主体差异性才是其要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劳动合同法只能是一个“指导性

9、”的法,类似于行政指导,如何体现“人性化”、“个体化”才是其关注的重点。(三)劳动关系的人身依附性确定之。理论上关于劳动关系的界定,不管是“组织标准论”、“限制标准论”,还是“综合标准论”,其共通之处在于都强调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限制、约束。实际社会生活中,劳动者表面上付出的是劳动力,而实质上更是个人人身自由的短暂失却,其实际的代价远远超过所获得的劳动酬劳。用人单位在劳动领域拥有法律之外的肯定“话语权”,劳动者并不能真正“成为国家的主子,真正同等地享有权利与担当义务”。因此,我们应当正视劳动者基本的身份和地位状态,将其“还原”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使其“作为劳动要素的干脆承载者”,实现其在

10、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真实身份和真正角色。二、劳动合同法制定与实施的先决条件(一)劳动法调整范围、调整方式的严谨扩容,是劳动合同法“另立山头”的必要前提。事实劳动关系的广泛存在,使现行的劳动法律关系理论受到了严峻挑战,其在实践中造成的理论与实务的困难,也是人所共知的事实。其实,事实劳动关系与现行的劳动法律关系理论严峻对峙,正是我国劳动法人为设置的障碍和“法律志向化”的体现。如劳动法第2条规定的调整范围过窄,并“对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采纳了不同的确认标准”,把现实中众多的合法主体“非法化”,如农夫工、家庭保姆等;第16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必需采纳书面形式,这一志向化的

11、规定与现实距离太远,造成实践中的“唯合同论”,好像不采纳书面形式劳动合同就是无效的,甚至发生争议后应否受理还得单独出个“说明”。因此,从立法上承认并爱护“事实劳动关系”、严谨构建劳动关系的确定标准、“尽快清洁卫生双重标准所带来的混乱”、解决劳动合同是否有非书面形式等问题是当务之亟,而这些问题非通过修改劳动法而不能,而劳动合同法当然必需依托并且不能超越劳动法的规定。(二)集体合同法的真正实行是重要的保障。集体合同并不是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的简洁排列与重复,而是结合本单位详细状况的“权益保障书”。现实中,一方面集体合同的订约的率并不高,另一方面集体合同条款仅是用人单位“劝服”劳动者、应付劳动监管部门

12、的最好“盾牌”。如对最低工资制度的运用多有谬误,问题多多,有用人单位仅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明定为劳动者的工资酬劳,好像并不违法,实则是严惩的侵权。(当然这也并不仅仅是集体合同本身的问题,最低工资概念中最需明确的“法定工作时间”“正常劳动”还有待进一步立法明确。否则,仍旧只能是“规避”法律的堂而皇之的工具。)再如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是“结合”本单位的详细状况了,实质上仍是无条件对劳动者施以不公允的约束,这也正是多数劳动者必需面对的无可奈何的现实。因此,集体合同法应明确规定集体合同的订约主体、详细内容、订立程序、监管主体、违法责任等内容,并使之真正落实成为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法”。

13、(三)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制定的“有章可循”是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有力内部保障。劳动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法释20xx14号)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从中可以看到,尽管以“义务性”条款出现,但法律给予内部规章制度法律地位极高,不仅是管理劳动者的依据,甚至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但内部规章制度应规定什么?如何规定?监督者

14、是谁?什么是民主程序?哪些层面的政策不得违反?其与劳动合同的关系为何?原委谁的效力更高?内部规章制度在多大程度上制约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又如何能够实现其“同等对话”功能?“民主”与“公示”是否能同步实现?“先”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后”受雇于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是否经“公示”就当然有效?等等。这些在目前立法都是空白。这同样是必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假如对用人单位的这一“立法权”没有制约,劳动合同规定的完备,劳动者权益也只能是宣言与口号。劳动合同 篇3甲方(用人单位):_地址:_性质:_法定代表人(托付代理人):_乙方(劳动者):_性别:_年龄:_民族:_文化程度:_地址:_籍贯:_身份证号码:_依据全民全部制企业招用农夫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及省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乎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一、合同期限本合同期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合同期限为_年。试用期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 _日止,期限为_个月。二、生产(工作)任务甲方支配乙方在_岗位,为_工种。详细的工作任务为: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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