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治理违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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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关于治理违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总结 安全工作总结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治理违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新政发202X5号)、关于治安违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实施方案(和县安办字20221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和田县安办字202X2号)精神,为有效减少道路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路基础设施完好,维护正常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将检查情况总结报告如下: 一、传达贯彻落实上级会议、文件精神,工作部署落实情况:按照方案要求,及时传达贯彻县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有关会议、文件精神,及时联系县

2、公安局交警大队开展检查工作。加强领导,分片包干,明确任务,责任到人,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坚持“谁主、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有效减少道路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生命财产安全和公路基础设施完好,维护正常的道路运输秩序,保障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组织开展治理违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检 查情况: 02X年9月16日至9月0日我县交通局协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农机局对我县超载、超员、违法占道等违法行为进行整治。这次 检查共检查车,货车00余辆。其中,货车总重超过55吨的有违法超限超载车辆23辆,检查有效的遏制勒违法超限超载车辆的运营,保证勒我县道路交通的顺畅和安全。 总之,

3、与去年同期相比交通情况有较大改观。对于情节轻微的交通违法行为主要以教育为主,对经检测后确认的超限超载车辆,在实施卸载消除违法状态的基础上,由交警大队对超限超载车辆依法实施处罚。同时,对现场查处的违法超载驾驶员,交警给予记分处理。 本次检查主要在和田县乡镇结合处路口、和田县各旅游点线路周围设立检查点确保了检查期间不发生重大交通事故,315国道等路段。疏导交通杜绝因旅游车辆增多而使交通受阻的事件发生,从源头上制止客运车辆超载、客货混装和驾驶员疲劳驾驶、带病车辆上路等违法行为。最大限度的预防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的发生,坚决杜绝群死群伤和财产损失重大事故。检查组并绕行乡镇道路引导交通制止乱停乱放,保

4、证交通顺畅,在和田县重点旅游区路口设检查点严查超载、黑车运营、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对于违法情节严重的、有拒绝执行的情况按照处罚上限严肃处理。对违法超限车辆,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款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具体违法情节予以处罚。 三、检查中存在的问题: 货车驾驶员大部分法律意识淡薄,对于超载违章缺少了解。2我县的道路交通通车里程逐年大幅度递增但执法人员严重缺少。 四、今后工作的计划: 1加大交通法律宣传力度确保广大驾驶员知法、懂法、守法、文明行车。 2增加公益性岗位、协警人员加大执法力度。 增建道路提示牌保证驾驶员安全行车。 和田县交通局 02X年9月21日 第二篇:山西省人民

5、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发布单位】 山西省 【发布文号】 晋政发202X4号【发布日期】 202-1203【生效日期】 02X-12-03【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山西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 (晋政发202X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实现我省公路保畅通、保安全、为人民的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X30号)、交通部等国家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

6、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02X59号)、华北五省(区、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通告(晋政发202X号)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治理货运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行为,坚决禁止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过桥行驶,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公路基础设施,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现提出具体意见如下: 第一条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全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直接领导,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责任主体,市、县(市、区)长为

7、第一责任人。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要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和技术措施,源头治理与路面治理相结合,重点治理与长效治理相结合,依法严厉打击和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行为。对非法超限超载行为要依法实行“拆”(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强行恢复和拆解)、“卸”(卸载超限超载货物)、“罚”(处罚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记”(对违法驾驶人给予记分)、“赔”(收取道路赔偿费、补偿费)、“拘”(拘留违法行为当事人)等综合治理措施,确保非法超限超载行为得到有效治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的领导,成立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领导组及办公室,充实人员、明确责任。各级交通、公安、经委、工商等成

8、员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办公室,具体负责处理治理非法超限超载的日常工作。同时,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分工认真履职,相互配合,加强指导,形成各方联动、齐抓共管、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第四条交通部门负责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管及治超检测站点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工作,进一步完善治超信息管理系统,明确治超站点人员编制。 交通运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运输质量信誉档案。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02X第9号令),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交通部门要按照国标要求,设置统一规范、醒目清晰、视

9、认方便的超限超载限制以及限速标志,为公路使用者便利出行创造条件。购置必要的大型清障设备,满足清障需要,确保发生事故后尽快恢复道路畅通。在现有条件下增加收费站出入口引道,尽可能保障车辆快速通行。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严格货车的年度检验。对于未列入公告管理的全挂车,注册登记时要按照国家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89-0)标准审核,明显违反限值标准的不予登记。在用全挂车超出限值标准的,不予检验,不得上路行驶。全挂车的挂车超过两轴和半挂车、全挂车超过六轴(不含六轴)以及全挂车的挂车长度超过主车长度的货运车辆禁

10、止上路行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挥货运车辆就近进入超限检测站点进行检测,并查处超限超载车辆的违法行为;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治安秩序,确保治超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第六条经委部门要加强对车辆生产、改装企业的监管,规范生产、改装企业的行为,配合工商等部门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治,杜绝非法车辆出厂。协同工商等部门查处公路沿线储煤场,坚决取缔无证无照非法经营。加强对焦炭装载、运输过程中的管理。依据国家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核定净载质量,按照单票限开、单车限装制度,发放和开具有关焦炭运销票据,对超过核定标准的超限超载焦炭车辆,实行责任倒查,追究超额发放和开具焦炭运销票据及超额配装焦炭单位的责任。

11、第七条宣传部门及新闻媒体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加大治超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宣传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宣传教育始终贯穿到治超工作的全过程,积极报道治超工作进展情况,充分报道相关部门治超工作的做法和经验。要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的舆论监督工作,加强对恶意堵车、阻碍执法、对治超执法人员进行人身伤害等典型事件的曝光力度。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假记者进行严格清理与打击。 第八条工商部门要继续按照整治车辆非法改装企业的规定,对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对不具备生产经营资格的非法改装企业,会同相关部门严格依法予以取缔;对已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含有“车辆改装”项目,但未列入公告管理的企业

12、,依法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对非法兼营车辆改装活动的汽车修配厂、维修点等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对于非法改装车辆现象严重的地区,会同经委、质监等有关部门组织专项整治,坚决取缔汽车非法改装企业。要加强和规范公路沿线储煤场等货物集散场所的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质监部门应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实施缺陷货车召回制度,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第十条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要

13、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选择主要公路沿线的大中型化工企业作为危险化学品超载车辆的卸载基地进行卸载处理。 第十一条政府法制机构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起草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组织进行典型案例剖析,依法办理相关复议案件,加强治超执法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治理超限超载职责的行政执法部门和人员,依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山西省行政执法检查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监察、纠风部门要加强对治超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治超不力,不履行职责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同时,对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规定构成公路“三乱”的单位

14、和人员,也要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对发生严重公路“三乱”问题的,除追究当事人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部门分管领导和政府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公路沿线储煤场的监管,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配合经委、工商等相关部门予以取缔。对重型和中型货运汽车载运煤炭、煤粉、焦炭、沙、土等易遗洒物品,未使用封闭货厢或未采用其他方式封盖的,会同公安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物价部门要指导和监督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制定规范超限超载车辆装卸、货物保管、停车管理以及对违法改装车辆恢复原状所需相关费用的收费标准,进行价格认证,指导和监督收费标准的执行,为治超工作提供价格管理服务。 第十五条煤炭部门要

15、加强对煤炭源头装载的管理。依据国家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核定净载质量,按照单票限开、单车限装制度,发放和开具煤炭销售票,对超过核定标准的超限超载煤炭车辆,实行责任倒查,依法追究超额发放和开具煤炭销售票及超额配装煤炭的单位的责任。 第十六条省军区负责组织对假军车的打击,配合交通、公安部门处理军车违规超限超载运输行为。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内超限超载源头环节的全过程监管。各汽车生产、改装企业,道路运输和物流企业,煤炭及其他矿产品生产和经营企业、货源站场等,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生产、改装车辆,按规定给车辆装载、配载和组织运输。鼓励煤焦及其他矿产品封闭厢式车的研制、生产和改装,实现环保运输。凡出现超限超载行为或因超限超载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不仅依法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还要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对发现经认定的非法改装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恢复原状,并对非法改装车辆的所有者依法实施处罚。按有关规定,由工商部门牵头、经委部门配合进行责任倒查,吊销其违法汽车改装企业的生产经营证照,并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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