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气候安全法中的碳关税条款及其对我国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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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气候安全法中的碳关税条款及其对我国的影响兼论我国的诉讼对策关键词: 2008年利伯曼-沃纳气候安全法案/碳关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 内容提要: 美国气候安全法中的碳关税条款不仅规定了美国国内生产商的义务履行方式,而且针对美国国内进口商从清单产品、清单国家以及国际储备指标三个方面进行了规定。根据这些规定,我国无疑会被纳入清单国家,我国出口美国的绝大部产品也都属于清单产品。加之我国采取的应对气候变化减排措施与美国没有可比性,因而美国气候安全法中的碳关税条款将对我国经济产生潜在影响。基于国际贸易法与国际环境法之间的关系以及国际贸易规则之适用和解释的论证,我们不难发现美国气候安全法中的碳关税

2、条款是违反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为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我国可在相关的世界贸易组织争端中采取合理的诉讼策略来积极应对。 目前,市场机制已成为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手段。然而,应对气候变化的市场机制可能导致碳漏、产业竞争力的丧失以及政治支持率的下降。为此,打算利用市场机制来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选择将碳关税条款纳入各自的气候安全法。碳关税是指拟用排污权交易机制或碳税制度的国家根据进口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所排放的二氧化碳总量,或者根据进口产品来源地国家所排放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或所削减的二氧化碳总量所采取的一种边境税调整机制,从而确保进口产品与本国产品承担相同的气候变化减缓成本。美国不仅是碳关税的鼓吹者,而且是将碳

3、关税条款纳入气候安全法的先行者。从美国气候安全法关于碳关税的规定(以下简称美国碳关税条款)来看,美国实施碳关税将给我国经济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为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我们应该合理运用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机制来积极应对。 一、美国碳关税条款:以2008年利伯曼-沃纳气候安全法案为视角 在美国,有关碳关税的立法可以追溯到参议院议员乔瑟夫利伯曼和约翰沃纳于2007年提交的利伯曼-沃纳气候安全法案(以下简称利伯曼-沃纳法案)1以及2008年参议院议员芭芭拉鲍可瑟提交的2008年利伯曼-沃纳法案。22009年6月26日,美国众议院通过的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3明确将碳关税条款纳入相关的排污权交易

4、制度之中。虽然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是美国有关碳关税的最新立法,但该法案对于碳关税的规定过于简单。相反,2008年利伯曼-沃纳法案对碳关税的规定更为详细。4从便于实务操作的角度来看,美国将来在实施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的碳关税条款时必将依据2008年利伯曼-沃纳法案中有关碳关税的具体规定。2008年利伯曼-沃纳法案中的碳关税条款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对美国国内生产商的要求 2008年利伯曼-沃纳法案对美国国内生产商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所涉美国国内生产商的范围 根据2008年利伯曼-沃纳法案的规定,所有具有以下特征的美国国内生产商均需持有相应的排污许可证:(1)任何

5、在美国境内1年所使用的煤炭超过5 000公吨的企业;(2)任何在美国(阿拉斯加州除外)从事天然气加工的企业;(3)任何在阿拉斯加州境内或在阿拉斯加大陆架外半部的联邦水域从事天然气生产的企业;(4)在天然气进口美国境内之时,任何对进口的天然气持有所有权证书的企业;(5)任何在美国境内生产以石油为基础的液体或气体燃料、石油焦炭、以煤为基础的液体或气体燃料以及这些物质混合物的企业,除非这些企业采取捕捉技术防止非氢氟烃的温室气体不会排放;(6)在以石油为基础的液体或气体燃料、石油焦炭、以煤为基础的液体或气体燃料以及这些物质混合物进口美国之时,那些持有上述物质所有权证书的企业,除非这些企业采取捕捉技术防

6、止非氢氟烃的温室气体不会排放;(7)任何在美国境内1年碳排放超过1万吨二氧化碳当量非氢氟烃温室气体的企业;(8)在1年期间内,那些将产品进口到美国且对相应产品拥有所有权的企业,相应产品导致了1万吨二氧化碳当量非氢氟烃温室气体;(9)任何在美国境内排放氢氟烃的企业。 2.所涉美国国内生产商的义务履行方式 根据2008年利伯曼-沃纳法案的规定,被纳入2008年利伯曼-沃纳法案调整范围的美国国内生产商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履行相应的义务:(1)企业可以通过初始分配、拍卖和交易等方式获得排污许可证;(2)企业可以从管理机构那里借贷不超过企业需要持有的许可证总量的15%的排污许可证,企业返还相应的许可证时

7、必须支付利息;(3)企业可以使用抵消性的许可证来履行其15%的排污许可证返还义务,这些抵消的许可证可以通过实施其他温室气体减排项目而获得,也可以通过借助碳捕捉技术而获得;(4)企业也可以使用一些国际性的排污指标来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5)企业必须在排污权年度核算期结束后的90日内提交与其排污总量相等的许可证;(6)从2012到2050年这段期间,企业排污总量应逐年降低。 (二)对美国国内进口商的要求 根据2008年利伯曼-沃纳法案的规定,所有美国进口商必须购买相应的排污许可证,需要购买的排污许可证的数量应该等于进口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所排放的二氧化碳的总量;从2014年开始,所有从清单国家进口清单

8、产品的进口商应该持有足够的国际储备指标来履行法案规定的义务;进口商也可以通过支付现金或证券的方式来履行相关义务。可见,2008年利伯曼-沃纳案针对美国国内进口商的相关规定涉及以下三个方面: 1.关于清单产品的规定 根据2008年利伯曼-沃纳法案的规定,具有以下特征的产品属于清单产品:(1)该类产品是主要产品或基于消费目的的生产材料;(2)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导致了大量的直接温室气体排放或间接温室气体排放;(3)产品与在美国因该法案的规定而导致生产成本上升的产品密切相关。通过表1,我们不难发现符合清单产品规定的产品范围非常广阔。需要注意的是,根据2008年利伯曼-沃纳法案的规定,美国国内生产商每年在

9、生产产品的过程中如果所导致的碳排放少于1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非氢氟烃温室气体,那么它们就无需遵守美国的排污权交易机制,而进口产品即便每年所导致的碳排放少于1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非氢氟烃温室气体,也需要遵守相应的规定。显然,进口产品比国内产品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2.关于清单国家的规定 根据2008年利伯曼-沃纳法案的规定,从清单国家进口的清单产品需要购买国际储备指标,而从清单国家之外的国家所进口的产品无需购买国际储备指标。根据2008年利伯曼-沃纳法案第1306条(b)款(3)项(B)段的规定,清单国家是指那些根据2008年利伯曼-沃纳法案第1306条(b)款(2)项的规定需要购买国际储备指标的国家

10、。根据2008年利伯曼-沃纳法案第1306条(b)款(2)项(A)段的规定,有以下三类国家可以无需购买国际储备指标:(1)根据2008年利伯曼-沃纳法案第1305条(a)款的规定,如果国际气候变化委员会发现一国采取的气候变化减排措施(以下简称减排措施)与美国采取的减排措施具有可比性,那么该国即可以免除购买义务;(2)如果联合国将一国确定为最不发达国家,那么该国即可免除购买义务;(3)如果一国所排放的二氧化碳总量低于全球总额的0.5%,那么该国便可以免除购买义务。有关清单国家的最大争议在于如何确定一国采取的减排措施与美国采取的减排措施具有可比性。为了确定一国采取的减排措施是否与美国采取的减排措施

11、具有可比性,2008年利伯曼-沃纳法案第1304条创设了国际气候变化委员会。根据2008年利伯曼-沃纳法案第1305条(a)款的规定,国际气候变化委员会将每年根据最佳的信息确定一国是否采取了与美国相当的减排措施,同时对该国上一年所采取的减排措施与美国上一年所采取的减排措施进行比较。根据2008年利伯曼-沃纳法案第1301条的规定,确定一国的减排措施是否与美国的减排措施具有可比性主要涉及如下事项:(1)一个国家所采取的减排措施应该与美国联邦、州和地方政府所采取的减排措施具有相同的效果,是否具有相同的效果由国际气候变化委员会来确定。(2)国际气候变化委员会应该根据合理的信息和以下标准来确定一国采取

12、的减排措施是否在一个年度内与美国采取的减排措施具有可比性:1)如果国际气候变化委员会发现在特定时期内一国所削减的温室气体量的百分率等于或高于同一时期内美国所削减的温室气体量的百分率,那么该国所采取的减排措施与美国采取的减排措施就具有可比性;2)如果一国没有采取上述具有可比性的措施,那么国际气候变化委员会在确定一国的减排措施是否具有可比性时应该考虑同一时期内该国所执行、确认和实施的下述措施:在相应的期限内,该国在工业生产、设备生产、电力生产和其他能源生产以及消费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了最新的技术和使用了其他技术或措施,从而起到了限制该国温室气体排放量的作用;在相应的期限内,该国已实施了旨在限制温室气

13、体排放的各种控制计划、要求和其他措施。简言之,一国所采取的减排措施在下面两种情况下会被视为与美国的减排措施具有可比性:(1)该国所削减的温室气体量的百分率等于或高于美国的水平;(2)如果难以确定削减百分率,国际气候变化委员通过评估该国所采取的削减温室气体排放的绿色技术、该国所执行的削减温室气体排放的规制项目,来确定该国采取的减排措施是否与美国采取的减排措施具有可比性。值得注意的是,2008年利伯曼-沃纳法案规定国际气候变化委员会在判断一国的减排措施是否与美国的减排措施具有可比性时无需考虑该国的经济发展水平。 3.关于国际储备指标的规定 根据2008年利伯曼-沃纳法案的规定,国际储备指标主要涉及

14、国际储备指标的定价和国际储备指标的购买额两个方面。首先,根据2008年利伯曼-沃纳法案第1306条(a)款(4)项()段的规定,国际储备指标的价格每日进行计算。又根据2008年利伯曼-沃纳法案第201条(a)款的规定,国际储备指标每日的价格等于前一日国际储备指标的结算价格,而前一日的价格则等于根据2008年利伯曼-沃纳法案第201条(a)款所创设的排污权买卖的三个公开报告价格指数的算术平均数。如此一来,国际储备指标的价格大致等于美国国内的排污权交易价格。5其次,2008年利伯曼-沃纳法案第1306条(d)款(2)项规定了一些标准来确定其国内进口商所需要购买的国际储备指标的数量,即美国国内进口商

15、所需要购买的国际储备指标的数量应该等于进口产品的数量乘以如下三个指标:(1)每个清单国家所生产的清单产品的温室气体排放强度,该强度大小由管理人员来确定;(2)生产清单产品的清单国家的工业部门所采用的许可证调整函数,6该函数大小由管理人员来确定;(3)清单国家所采取的经济调整比率,7该比率由国际气候变化委员会来确定。同时,根据2008年利伯曼-沃纳法案的规定,管理人员在确定进口清单产品的温室气体排放强度时需要考虑以下两个因素:(1)清单国家在规定的时间内生产清单产品所排放的直接温室气体和间接温室气体的总量;(2)清单国家在规定的时间内所生产的清单产品的总量。需要注意的是,根据2008年利伯曼-沃纳法案的规定,美国政府在确定其国内进口商需要购买的国际储备指标数量时,不是依据进口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实际排放的温室气体总量而是依据一个国家在生产同类产品时所导致的平均温室气体排放量。因此,美国国内生产商是根据自己生产产品的实际排放量来购买国际储备指标数量的,而美国国内进口商则需要根据与自己进口产品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不等的估算量来购买国际储备指标数量。此外,同类产品的范围较广,不仅包括相同的清单产品,而且包括与清单产品属于同一大类的其他产品。 二、美国碳关税条款对我国经济的潜在影响:三个方面的分析 如上所述,美国碳关税条款无疑将给其他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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