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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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 污 染 防 治 行 动 计 划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取缔十小”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 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16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部 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 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环境保护部牵头,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能源局等参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制定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 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 洁化改造。新建、改建、扩建上

2、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 减量置换。2017年底前,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 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 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 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 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参与)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 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 步规划、建设污水

3、、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7年底前,工业集 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京津冀、 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 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环境 保护部牵头,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等参与)(二)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现有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进行改造,2020年底前达到相应排放标准 或再生利用要求。敏感区域(重点湖泊、重点水库、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城镇 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建成区水体水质 达不到地表水W类

4、标准的城市,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 准。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要求,到2020年,全国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 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县城、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95%左右。京 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 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参与)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 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 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 建设、同步投运。除干旱地区外,城镇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 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5、到2017年,直辖市、省会 城市、计划单列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其他地级城市建成 区于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 部等参与)推进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 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 律予以取缔。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 地级及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于2020年底前达到90%以上。(住 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等 参与)(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 养区,

6、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 业户,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 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 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自2016年起, 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 化利用。(农业部牵头,环境保护部参与)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制定实施全国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推广低 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 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 开发整理等标准

7、规范,明确环保要求,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 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要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 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 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 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 以上;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农业部牵头,发展 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质检总局等 参与)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在缺水地区试行退地减水。地下水易受污染地 区要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地表水过度开

8、发和地 下水超采问题较严重,且农业用水比重较大的甘肃、新疆(含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河北、山东、河南等五省(区),要适当减少用水量较大的农作物种植 面积,改种耐旱作物和经济林;2018年底前,对3300万亩灌溉面积实施综 合治理,退减水量37亿立方米以上。(农业部、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 国土资源部等参与)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 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 服务向农村延伸。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 疏浚,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到2020年,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 村13万个。(环境

9、保护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等参与)(四)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积极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 用年限的船舶。分类分级修订船舶及其设施、设备的相关环保标准。2018 年起投入使用的沿海船舶、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舶执行新的标准; 其他船舶于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 汰。航行于我国水域的国际航线船舶,要实施压载水交换或安装压载水灭活 处理系统。规范拆船行为,禁止冲滩拆解。(交通运输部牵头,工业和信息 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质检总局等参与)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编制实施全国港口、码头、装卸站污染防 治方案。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

10、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 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位于沿海和内河的港口、码头、 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分别于2017年底前和2020年底前达到建设要求。 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应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 急计划。(交通运输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 参与)二、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五)调整产业结构。依法淘汰落后产能。自2015年起,各地要依据部分 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 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 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

11、护部备案。未完成 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工业和信息化部 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参与)严格环境准入。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明确区域环 境准入条件,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建立水资源、水环 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 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到2020年,组 织完成市、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环境保护部牵头,住 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参与)(六)优化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资源、 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

12、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大项目原 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 业,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 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七 大重点流域干流沿岸,要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 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 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 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参与)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

13、、有色金属、造纸、印染、 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工业和 信息化部牵头,环境保护部等参与)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 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严格水域岸线用途 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 和滨海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国土资源部、住 房城乡建设部牵头,环境保护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参与)(七)推进循环发展。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煤炭 矿区的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应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强洗煤废 水循环利用。鼓励钢铁

14、、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 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水利部、能 源局等参与)促进再生水利用。以缺水及水污染严重地区城市为重点,完善再生水利 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 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具备 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 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 新建公共建筑,北京市2万平方米、天津市5万平方米、河北省10万平方 米以上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

15、住 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到2020年,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 京津冀区域达到30%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 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等参与)推动海水利用。在沿海地区电力、化工、石化等行业,推行直接利用海 水作为循环冷却等工业用水。在有条件的城市,加快推进淡化海水作为生活 用水补充水源。(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 利部、海洋局等参与)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八)控制用水总量。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

16、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 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 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 计划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 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 到2020年,全国用水总量控制在6700亿立方米以内。(水利部牵头,发展 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严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 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 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 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 律予以关闭。编制地面沉降区、海水入侵区等区域地下水压采方案。开展华 北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超采区内禁止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 水。京津冀区域实施土地整治、农业开发、扶贫等农业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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