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毕业设计-完善我国隐私权界定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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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bstract Personality of the right to privacy is an important right belonging to the scope of civil rights, theoretical circles generally classified as private rights. For the protection of privacy around the world, research has always attached great importance to many countries, the right to privacy

2、 included in the code, directly to be protected. The study of privacy in China is lagging behind, resulting in real-life against the right to privacy are widespread. Defined in the study of privacy in terms of theoretical level or system level, privacy as a fundamental legal rights in modern society

3、 has a significant value indisputable. However, due to privacy in our exist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are not clearly definedNot coordinate the relevant legal norms, so in practice throughout the judicial practice, and there is no uniform standard. The author defines the right to privacy by drawing on

4、 foreign experience and our right to privacy legislation and judicial practice, exploring the issue shortcomings, improve the privacy of our problem of defining a specific number of ideas put forward.Key words: privacy defined ;important value ;deficiency ;suggestions完善我国隐私权界定问题的探讨隐私权的概念和理论,发端于美国。但在

5、我国现行的法律中至今尚未形成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体系。隐私权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相关的法律规范尚不协调,特别是对“隐私权”的概念、权利内容和范围也没有明确的界定,再者隐私权立法方面的漏洞和缺陷还相当多,以致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缺乏解决的统一标准,导致各方面矛盾的扩大,这显然不利于我们的社会生活以及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因此借鉴于别国的立法经验,对于建立和完善我国隐私权的保护立法是不无裨益的。一、完善我国隐私权界定问题的重要性隐私权作为公民人格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在现代社会中已经具有无可争辩的重要价值。保护隐私权,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表现,标志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维护

6、社会的安定,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另一方面,有利于我国的立法体系的完善。(一)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在通讯、交通、大众传播工具日益现代化的今天,随着社会物质文明的进步,公民文化素质的提高以及传播媒介的日益现代化和科技化,公民个人生活领域内的各类信息变得更加透明化,公民的个人生活越来越容易受到干扰和侵入,公民个人的隐私遭到侵害更是与日剧增。此时,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就具有了更重要的意义。隐私权是自然人与生俱来的、天然的人格权利,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其受法律保护的程度是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标志之一。法律对隐私权进行保护实质上是对公民个人自主、自愿的生活和行动自由的确认和保护。加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既有

7、利于维护个体的生活安宁,保全公民的人格尊严,又有利于维护公民个人精神的舒适和愉悦,扩大和保护个人私生活的自由,对于维护公民的独立、自主的人格尊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的安定法律对公民隐私权进行保护,一方面有利于社会主体正确享有自己的合法权益和正确对待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以使尊重隐私内化为公民的内心信念和法律责任,不仅可以确保社会的稳定,确保社会秩序的形成、巩固和维持。另一方面,它通过法的规范作用和职能,即发挥法的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作用,在个人生活领域为社会成员设定行为模式,可以建立起符合人性、尊重人权的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从而维护社会的安定。注重保护公

8、民个人隐私权,是维护公民权益,社会利益的需要,有助于引导人们珍视自己的人身利益,尊重他人的人格和尊严,形成和睦、友好、利人的社会道德风范,为公民安宁生活、个性化生活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社会环境,有利于加强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倡导文明健康的社会风气,从而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三)有利于完善我国的立法体系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对隐私权的含义和内容都无明确的规定,再者,宪法对隐私权的问题也没有做出直接明确的规定。我国关于隐私权法律保护的若干规定散见于诸多法律部门之中,这些规定比较杂乱且过于笼统,在内容上不能互相衔接、统一。由于没有全面、系统的立法体系,我国法律至今仍未能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予以对待。

9、当前,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已经列入立法日程中,保护公民私权应当成为未来民法典所体现的精神。我国民法典对隐私权做出明确规定不仅可以完善我国民法权利体系,又可以建立和完善我国以宪法保护为指导、以民法典保护为基础、以其他法律法规为辅的完整的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二、我国关于隐私权界定的现状以及缺陷近几年来,随着隐私权引起的侵权诉讼的增多,我们可以看到隐私权已经成为一个公众话题。但严重的立法缺陷和无所适从的司法实践,隐私权保护问题成为了中国法制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国尚未形成完整的隐私权保护体系,法律规范方面还存在着不协调,这显然不利于对公民隐私权进行全面、充分的保护。(一)隐私权界定的现状在当今社会,

10、从普通公民到大众人物,隐私权保护已成为人们最为关注的话题之一。最近这几年,我们可以看到隐私权的保护问题越来越重要。从轰动一时的2005年6月600位明星电话号码被曝光,李晨六百名人手机被曝光N北京娱乐信报,2005-06-05(5)到2007年2月百位明星的豪宅住址被曝光,又到2008年10月还有几十位明星的私家车的车型、车牌等信息惊现网络,2008年11月26日,又有近150位明星的身份证号码被曝光于网络上,至于2008年1月发生的“艳照门”事件更是引起了世界范围内的关注。从这一系列的事件可以看出我国公民隐私权的保护还很不完善,有关隐私权保护的立法严重滞后。在网络世界中,侵犯网络隐私权的现象

11、较之现实世界更加猖獗。在当代,我国隐私权的保护现状已成为人们堪忧的一个公众话题,也成为了当今社会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我国对隐私权的研究起步比较晚,至今仍没有形成完整的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相关的法律规范尚不协调,特别是对“隐私权”的概念也没有做出规范的界定。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专门的隐私权,隐私权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在民法通则人身权一节中也没有对隐私权加以规定,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试行)(1998)第140条中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的名誉权的行为。”由此可见,我国的隐私权保护方式主要是采用间接保护的方式,虽然这样也能对隐私权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但这种

12、保护方式却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缺陷,即忽略了隐私权的特殊性,把对隐私权的保护纳入到了名誉权的保护范围之内。显然我国隐私权在民法中不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只是寄生于名誉权之下,我国隐私权在诉讼中也不是一项独立的诉因,在宪法中更没有上升为一项基本人权。我国宪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人格尊严作为人格权中的一项内容,是一个基本的法律范畴,它包括名誉、姓名、肖像、隐私等方面的内容。可见我国宪法中规定我国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也体现了我国公民的隐私权不受侵犯,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宪法对隐私权的保护是一种间接性保护。虽然在宪法中可以找到隐私权

13、法律保护的若干精神,但却未对其进行明确的规定。再者,我国现行刑法中没有“侵犯隐私权罪”。虽然新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和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罪”都在一定程度上和范围内通过惩罚侵犯公民个人生活安宁权和私人信息保密权的行为, 加强了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但是, 现行刑法的这些规定对保护公民的某些隐私权所起的作用却是十分有限的。隐私权是公民一项重要的人格权,但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往往将隐私权纳入到名誉权的范围之内,而宪法和民事基本法对“隐私权”的概念、权利内容和范围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些不明确的规定无疑损害了隐私权的独立性,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亦将产生严

14、重的影响。(二)我国立法上对隐私权界定的缺陷1.民法上对隐私权界定的缺陷在当今社会中,世界各国对隐私权的保护越来越重视,甚至已经出现了专门化、统一化的趋势。在严密的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中,民法应当是保护隐私权最完整、最充分、最明确的法律部门,但在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实质上却把对隐私权的保护纳入到名誉权的范围之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试行)(1998)第140条中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或者第9条的规

15、定,可以看出我国是将公民的隐私权混同于名誉权,以保护名誉权的方式来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但这种保护方式只是一种间接保护方式,并非直接保护。诚然,我国至今仍没有明确将隐私权规定为一项具体的人格权,对隐私权的保护以及侵害隐私权的诉讼也没有形成专门的法律制度。我国现行民事法律规范中对隐私权的含义和内容也无明确规定。虽然在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隐私权的保护做出了较之以前有所突破的司法解释,这是目前我国民事法律规范中对隐私权保护最新的规定,也是当前人民法院审理隐私权侵权案件的重要依据,但是该条司法解释对隐私权的保护也仅仅只是提出一个保护原则

16、,即侵害自然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的行为,是应受法律制裁的行为。而对隐私权的概念,隐私权的主体与客体,隐私权侵权行为等诸多问题的界定都没有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使该司法解释的实践操作性不强。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民事立法中对隐私权的保护态度仍然是保守的,这种规定与隐私权的实际需求是不相符合的。王凤民隐私权民法保护的制度设计J学术交流,2006(3,3):122.宪法上对隐私权界定的缺陷宪法中对隐私权的问题也没有直接做出明确的规定,对隐私权的独立地位仍未明确予以确立。虽然从宪法中可以找到对隐私权保护的若干精神,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39条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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