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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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员工规章制度 公司员工规章制度1第一章安全管理、培训、考核制度一、建立安全领导小组,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书。二、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监督、公安、消防和交通运管部门有关的政策、法规,经常分析企业安全状况,及时制定相应的方案和措施。三、定期对车主和司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把关,做到从业人员持证上岗,规范操作,安全驾驶。四、健全车主和驾驶员档案,健全培训档案。五、及时办理车辆年审,车辆保险手续,严禁未审车辆和脱保车辆营运。六、坚持车辆“三检”制度,定期对车辆保养和维修,保证车辆技术性能良好。七、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必须派押运员押运,使安全工作做

2、到万无一失。八、及时参与事故处理,并协助有关部门落实责任。九、不断总结安全工作经验和教训,及时上报各类报表。第二章安全检查及事故隐患整改跟踪制度一、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配合有关部门,不定期地对车辆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二、安全科负责每月对所属车辆进行一次以上的安全技术检查。三、每月的安全检查应做好详细记录,并经单车车主签名后存档备案四、安全人员在对车辆检查时发现隐患应及时汇报并做好原始记录,实行跟踪管理制度。五、由安全科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必要时收回证件停止营运。六、整改合格后,由修理厂家开出维修合格出厂证明方可正常营运。七、建立事故隐患整改档案,及时对所发生的事故进行分析,总结

3、经验,并采取有效措施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行。第三章安全例会和车辆保险制一、有关负责人每月应召开一次以上安全生产例会。二、安全科要组织驾驶员、押运员和各车主及时宣传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做好详细记录存档备查。三、安全科负责车辆的强制保险。四、及时通知车主投保续保,第三者责任险必须在十万以上。危货车辆必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五、单车保险应及时足额投保,保险单本由公司统一存档备查。六、严禁车辆漏保、过期现象的发生。公司员工规章制度2第一章总则第1条(目的)根据国家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深圳市政府有关的劳动法规和政策,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2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有正式员工。第二章责任

4、与权限第3条(责任与权限)3-1对在公司生产经营工作中做出特殊贡献的员工给予荣誉称号鼓励和物质奖励;对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劳动纪律及在生产、经营工作中给公司造成损失和侵害公司利益的员工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3-2此规则的解释权归行政及人力资源部。第三章运营程序第4条(奖励)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荣誉称号鼓励和奖金奖励。4-1在完成生产、经营和工作任务,提高产品产量、质量,拓展销售渠道,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生产工艺技术水平等方面,有特殊贡献的或发明创造取得显著成绩的。4-2提出合理化建议或通过技术革新在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公司资财和能源等方面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4-3保护公司财产,防止或

5、挽救事故,使公司免受重大损失的。4-4为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和治安环境,勇于向破坏行为作斗争,有显著功绩的。4-5因其它特殊贡献应当给予奖励的。荣誉称号和奖金分为以下三等:等级奖金额一等1500元3000元二等800元1500元三等300元800元4-6对有特殊贡献的集体也可以采用集体奖励的办法。例如采用集体记功的形式予以奖励4-7有特殊贡献的也可在给奖金的同时辅之以晋级奖励。4-8奖励人员由所在部门申报书面材料,对可以直接计算出经济效益的,给予荣誉称号和奖金,提奖额应与创造的效益额挂钩,各部门申报的材料交人事部核准,由人事部提出意见,报总经理批准。第5条(处罚)对有违纪行为的员工坚持教

6、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直至辞退。第6条(处罚细则)6-1工作责任心不强或违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造成产品降级、报废、返工或设备损坏事故的,视其一次造成损失的严重程度按以下规定给予处分(一次损失金额较小但一个月内多次发生的可以合并计算)。直接损失价值处分种类100元500元书面警告500元1000元书面严重警告1000元以上解除劳动合同6-2工作严重失职或违章办事,在公司物资供应、产品销售活动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其在事故中所应承担责任的大小,责令其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并根据其损失金额按以下规定给予处分:损失金额处分种类100元1000元书面

7、警告1000元元书面严重警告元以上解除劳动合同6-3不服从公司的正常工作调动,公司下达调动通知后过期二天本人拒不到岗的予以书面严重警告。书面严重警告后无悔改表现三天内仍不到岗的予以辞退。6-4员工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由人事部或主管级以上人员对其进行相应处罚:1)不按规定佩戴劳动安全防护用品者,罚款50元。2)在上班时间睡觉者,罚款50元。3)上班时间看与业务无关的书籍、报刊、杂志、影碟者,罚款50元。4)在非吸烟区内吸烟者,罚款50元。第7条(处分)违纪人员由所在部门(涉及治安管理的由保安部门)向人事部申报书面材料提出意见,经人事部研究处理。第四章附则第8条员工受奖励或处分的有关材料由人事部整

8、理装入员工人事档案,作为考核员工的依据。公司员工规章制度3一、目的为进一步提升企业的整体形象,加强员工规范管理,提高企业美誉度,对工装的制作、领用、发放、着装实施统一管理,特制定本规定。二、适用范围公司全体员工。三、职责1、行政部负责工装的制作、发放、登记、检查、折旧等手续办理。安排专人对工装制作、领用、折旧扣款、库存等情况进行汇总,建立台账,并于每年年底对当年工装情况进行汇总分析。2、各部门负责人负责监督、检查、纠正本部门员工着装是否符合公司要求,并配合行政部进行着装规范的检查。四、工装种类及配发数量工装分为:夏装和秋冬装两种,每种工装配发一套。五、工装制作1、工装的面料、颜色、款式由公司统

9、一标准,后期延续性制作时按标准进行,如更换款式布料时,必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2、工装每两年更换一次,由行政部负责统计使用工装两年的人员名单,在换季时按公司规定款式面料进行制作。3、员工配发的工装发生丢失、损坏的,在交纳工装成本后按上述要求制作。六、工装领用1、工装制作完毕后,行政部工装管理人员负责办理入库手续后通知各部门相关人员领用。对不合体的应及时让厂家登记整改,并做好记录,整改周期为接整改员工通知后三十个工作日完成。2、领用时需填写工装领用登记表,表上应注明日期、领用人、领用工装类别(秋冬装、夏装)、款式、数量等。,3、新入职不满一个月的员工不予领用工装,可根据公司工装的颜色、款式等自行解

10、决。七、备用工装管理1、行政部做好备用工装的管理工作。2、行政部应做好备用服装的补充工作,在当季工装少于4套时应及时制作,以备使用。3、备用工装应入库妥善保管,注意防虫防潮污染,保证能随时使用。八、着工装要求1、所有员工上班时间必须按照公司规定着装,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2、着装要求:3、着工装时,应搭配与工装颜色、款式得当的袜子和鞋类,鞋应保持清洁光亮,无破损并符合工作要求,不得穿拖鞋、凉拖和旅游鞋,或不穿袜子。4、着工装时员工必须正确佩戴工作牌,工作牌的佩带位置为胸前正中。5、工装应经常换洗,不得出现掉扣、错扣、脱线等现象。6、着工装严禁挽袖及卷裤腿,着西装时应系上两个扣

11、,夏季工装着上衣时,男员工衬衣下摆应扎于腰带内,女员工不宜化浓妆,佩戴过多的首饰,裙装最好配过膝长袜,男员工应勤理发、勤剃胡须。7、着工装时,上衣外兜不得放多余物品,特别是衬衣外兜不得放物品,以保持良好着装形象。8、除休息员工上班期间必须统一着工装,在下班期间或娱乐场所员工不得着公司工装。9、员工在参加体力劳动时,可视情况不穿工装或穿生产工装。九、员工着装检查1、检查分为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日常检查由行政部随时检查,定期检查为隔周检查一次。2、检查时,检查人当时记录检查出现的问题,并由当事人在员工着装规范检查登记表上签字确认。3、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对检查记录做出汇总(定期和平时检查的综合),于

12、周一公布检查结果。4、检查标准如下:(1)工作期间未穿工装者扣20元。(2)公司正式场合(会议、发布会等)未穿工装者扣50元。(3)衣服破损、有污渍、掉扣者扣10元。(4)卷袖、挽裤腿者扣10元。(5)没系领带者扣5元。(6)衬衣未扎进裤腰者扣5元。(7)衣服不系扣子敞怀者扣5元。(8)未佩戴工作牌者扣10元。(9)扣款由行政部每月汇总于每月5日前报人力资源,由人力资源在当月工资中扣除。十、工装折旧1、自工装发放之日起,工作满两年以上者,员工辞职(辞退)时,不收取服装费用。2、自工装发放之日起,工作一年以上不满两年者,员工辞职(辞退)时,收取服装费用标准为:实际费用/规定使用年限(月)使用年限

13、。3、自工装发放之日起,工作半年以上不满一年者,辞职时,收取服装70%费用;被辞退时,收取服装50%费用。4、如因个人原因,造成工作服或工作牌丢失、失窃的,应由本人补缴相应的费用(工作服成本价/套,工作牌20元/个)。十一、遵守事项1、上班时间必须统一着公司配发的工作服及佩戴工作牌;2、员工对配发的工作服、工作牌有保管、修补的责任;3、员工不得擅自改变工作服的式样;4、员工不得擅自转借工作服;5、工作服应保持整洁,如有污损,员工应自行进行清洗或修补;6、行政部负责人进行不定期抽查,对不按规定着装及佩戴工作牌者,计入当月绩效考核成绩;十二、附则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实施,由行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公司

14、员工规章制度4(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派遣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给用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国家及我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派遣员工。第三条公司、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派遣员工应遵守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第四条处理违纪派遣员工,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疏导”原则,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处理。(二)招聘方式第五条一般情况下,用工单位自行负责招聘及面试,确定符合条件派遣员工后,向公司提交派遣员工名单,由公司办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第六条如用工单位需要,可书面委托公司进行招聘,原则上用工单位须派人参加面试,面试合格,由用工单位确定录用派遣员工名单,公司办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第七条如用工单位全权委托公司进行派遣员工招聘,将参照第六条的办法执行,并另外支付相应的招聘服务费用。(三)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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