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行业协会运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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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行业协会运营规范深圳市社会组织评估专业委员会2015编写单位指导单位: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主持单位:深圳市社会组织总会主编单位:深圳市社会组织总会 深圳社会组织研究院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深圳市鼎诚技术经济评价中心深圳市现代公益组织研究与评估中心深圳市恩派公益组织发展中心深圳海鹏会计师事务所目 录1 总则2 术语3 评估原则与方法4 依法登记和接受监管要求5 内部治理要求6 业务活动要求7 财产管理要求8 信息公开要求9 评估等级管理附录 行业协会评估指标体系1 总则1.1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的决定和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意见(深发20

2、1212号)等文件精神,适应我市社会组织快速发展的需求,明确社会组织管理要求,完善社会组织评估体系,加强社会组织自律机制建设,特制定本评估准则。1.2 评估准则适用于在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1.3 由于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施行后,深圳市行业协会管理法规突破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因此将行业协会的评估准则单列。本部分关于行业协会的运营规范及评估要求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包括并不限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23号);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

3、(民社发196610号);民政部关于对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有关问题的解释(民社函1998224号);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社发199514号);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726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财政部关于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号);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民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民发2011155号);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举办

4、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257号);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民政部令第44号);民政部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民发2012166号);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公益类社团、联合类社团、职业类社团、学术类社团评估指标的通知(民发2012192号);广东省民间组织年检暂行办法(粤民社199946号;广东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粤民民201066号);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物价局关于民间组织办理税务登记、领购使用票据和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民民200313号);深圳市市管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

5、办理工作指南的通知(深组通201150号):深圳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深民函2011926号);深圳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指引(试行)(深民函20111024号);深圳市社会组织财务管理指引(试行)(深民函20111025号)。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2013年1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深圳市社会组织抽查监督办法(深民规20143号);深圳市社工委、深圳市民政局关于构建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制的意见(深办字201468号)。1.4 评估准则将根据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发生调整而修订,并以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部门

6、规章为准。2 术语2.1 行业协会指同行业或者跨行业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自愿组成,依照章程自律管理,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3 评估原则与方法3.1 行业协会运营管理应当满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广东省、深圳市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要求,依法进行设立和变更登记,加强内部治理、业务活动、财产管理、信息公开等规范化建设,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3.2 本准则列举了行业协会运营管理应遵循的规范性要求,总体上分为依法登记和接受监管、内部治理、业务活动、财产管理、信息公开五个方面内容。评估方法基于这些规范性要求而实施,主要体现登

7、记管理机关的意图,目的在于提高监管的有效性,保障社会组织依法、合规运行。3.3 对行业协会进行评估时,应考虑不同行业的特点,并基于深圳市所有行业协会发展的整体水平进行评估。3.4 评估工作以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独立评估为主,以自检自评为辅,并采取资料审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估机构应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申请评估的行业协会提交的报告、文件进行审查,现场调查取证,出具评估报告,确定评分和等级。对在评估工作过程中获取的有关信息有保密义务(法定公开的信息除外)。3.5 行业协会参加评估应本着自愿的原则。参加评估的行业协会应充分了解本指引的要求,协助评估工作的开展。评估

8、期间,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有权要求参加评估的行业协会如实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材料,不得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3.6 评估机构在评估工作过程中发现行业协会有违法犯罪的嫌疑或线索时,有义务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由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认定和查处。3.7 行业协会运营规范评估所需经费由民政部门列入财政预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评估对象收取评估费用。3.8 评估指标体系由依法登记和接受监管、内部治理、业务活动、财产管理、信息公开五类指标组成,每类指标均包括控制项、评分项和加分项:控制项体现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评分项体现规范性基本要求;加分项体现提高和创新要求。4 依法登记和接受监管要求4.1 控制项4.1.

9、1 依法登记 4.1.2 机构、人事和财务应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本协会会员分开,不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合署办公。4.1.3 应按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和抽查。4.1.4 登记后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4.2 评分项4.2.1 应有固定的住所,产权或租赁手续齐全,满足办公需要,具备相应的办公设备,且办公场所应悬挂单位名称牌匾。4.2.2 应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工作。4.2.3 合规管理协会,在政府职能部门无违法行为记录。4.3 加分项4.3.1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在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4.3.2 有房屋自有产权且产权手续齐全。4.3.

10、2 组织学习、贯彻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5 内部治理要求5.1 控制项5.1.1 应按法规和章程规定的时限、条件和程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5.1.2 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5.1.3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人员,不应在行业协会任职,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5.1.4 应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不违反国家有关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的规定。5.2 评分项5.2.1 章程修改应报理事会通过,再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再报登记管理机关通过批准生效。5.2.2 会员数量应达到法定的最低数额,建立会员数据库,强化

11、会员服务,落实会籍管理,会员应履行义务按期缴纳会费,并明确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5.2.3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监事会的职权和运行应符合章程的规定。5.2.4 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的任职条件、产生程序和职责履行应符合章程的规定。5.2.5 秘书长由专人专职担任,并由理事会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核。5.2.6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按照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发展会员。行业协会应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规范化管理。5.2.7 专职工作团队应保持稳定或持续增长,协会应制定并执行工作人员聘用、任职、培训、考核、奖惩和薪酬制度。5.2.8 应建立并执行档案、证书和印章管理制度。

12、5.2.9 应根据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建立行业内诚信公约,会员惩戒和申诉制度,对会员进行自律管理。5.2.10 应根据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行业情况定期统计工作和行业内从业人员的自律培训,并整理成档案材料。5.2.11 所属行业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服务质量事故和重大腐败案件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行业声誉事件时,应向全体会员发出通报并督促自律。5.3 加分项5.3.1 领导班子具有社会影响力5.3.2 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党组织,党员活动正常。5.3.3 实行了科学化管理手段,以完善和优化服务质量为目标,突破传统,建立创新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5.3.4 建立健全完善的民主议事制度。6 业

13、务活动要求6.1 控制项6.1.1 应按照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活动、履行职能。6.2 评分项6.2.1 应制定和实施中长期发展规划,战略规划内容完整,并有落实执行。6.2.2 应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要求,完成年度业务工作计划,提交年度工作报告。6.2.3 开展活动交流,举办参观、考察、研讨、洽谈、培训、联谊等交流活动。6.2.4 有获得政府资助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项目执行良好。6.2.5 应为会员提供服务,帮助会员改善经营管理;协助会员制定、实施行业标准;开展会员培训,提供咨询服务;在会员中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组织会员间的交流活动;开展行业市场评估,收集、发布行业信息,推

14、广行业产品或服务;组织行业会展、招商活动。6.2.6 应做好协调沟通工作,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争议;协调本协会和其他行业协会或组织的关系;沟通本协会会员与市、区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协助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在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监督行业内产品或服务定价,协调会员之间的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开展行业统计、调查,参与涉及行业发展的行政管理决策的论证,向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相关立法以及有关技术规范、行业发展规划制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代表本行业会员提出涉及本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代表本行业会员依法提起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申请,协助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调查,参与反倾销应诉活动;依法参与集体协商,签订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6.2.7 应参与行业发展,草拟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政策、行业标准的;开展行业企业信用证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行业准入资质审查的;开展本行业从业人员技能培训、资质考核和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对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进出口许可和行业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进行评估论证的;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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