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特种设备管理制度201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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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YZG05-04-2009管理制度中国石化扬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扬子石化分公司 YZG05-04-2009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2009-12-31发布 2010-03-15实施发 布中国石化扬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扬子石化分公司8特种设备管理制度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本制度规定了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设计、订购、制造、验收、安装、使用维护、检验、改造、报废更新等管理所遵循的一般原则和工作程序。本制度适用于中石化扬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本部和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扬子石化分公司(以

2、下简称公司)。2 术语和定义特种设备:本制度所称特种设备是指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九条所定义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本制度所称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仅限于公司生产区域内行驶,且用于运载、装卸、施工等现场作业的公司内部场(厂)专用机动车辆。3 职责3.1 机动部(处)a) 组织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的注册登记及办理使用证工作;b) 组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相关管理人员、操作人员、气瓶充装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及取(复)证工作;c

3、) 审查延期检验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控措施并按规定程序上报有关部门。3.2 物装部(处)组织制造资料、图纸的审查及取证资料的移交。3.3 技术运行部组织锅炉水处理人员技术培训及取(复)证工作。3.4 HSE部(处)组织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相关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及取(复)证工作。3.5 工程管理部(处)a) 督促施工承包商在特种设备安装前将特种设备的安装情况告知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b) 组织工程项目竣工后特种设备有关取证资料移交工作。3.6 保安部a) 组织开展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检查、定期检验;b) 组织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牌照的申领、遗失补牌、报

4、停、注消;c) 建立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管理资料。3.7 消防支队a) 负责气防气瓶充装前的检查,并对气瓶的充装安全负责;b) 配合气防气瓶安全事故调查工作;c) 建立气防气瓶技术档案。3.8 二级单位A、 二级管理模式3.8.1 运行保障分部a) 负责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及办理使用证工作;b) 提出延期检验申请,组织编制监控运行措施,并办理相关手续;c) 组织本单位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相关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及取(复)证申报工作。3.8.2 运行和技术分部(装置、工区)a) 负责锅炉水处理人员技术培训及取(复)证申报工作;b) 实施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延期检验的监控措施

5、,并监督执行情况;3.8.3 HSE科负责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相关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及取(复)证申报工作。3.8.4 保卫部门或其他专用机动车辆管理部门a) 负责本单位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牌照的申领、遗失补牌、报停、注消;b) 负责本单位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检查、定期检验;c) 负责建立本单位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管理资料。B、 三级管理模式3.8.1 机动科a) 负责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及办理使用证工作;b) 提出延期检验申请,组织编制监控运行措施,并办理相关手续;c) 组织本单位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相关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及取(复)证申

6、报工作。3.8.2 技术运行科负责锅炉水处理人员技术培训及取(复)证申报工作。3.8.3 车间a) 负责新投用特种设备取证资料的收集工作;b) 对无法按期检验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提出延期检验申请,编制、落实监控运行措施。3.8.4 HSE科负责本单位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相关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及取(复)证申报工作。3.8.5 保卫部门或其他专用机动车辆管理部门a) 负责本单位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牌照的申领、遗失补牌、报停、注消;b) 负责本单位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检查、定期检验;c) 负责建立本单位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管理资料。其它部门及岗位职责见

7、设备综合管理制度及相关管理制度。4 工作内容与要求4.1 设计、制造4.1.1 物装部(处)组织审查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质,监督检查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制造单位执行国家和有关部门制订的有关规范、标准,严格按设计图样制造压力容器。对原设计的修改和重要受压元件材料的代用,必须先取得原设计单位的设计修改联络笺,对修改部位要作详细记载。4.1.2 物装部(处)监督检查制造单位在特种设备明显部位装设产品铭牌。未装铭牌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不予验收。4.2 到货验收4.2.1 到货验收内容4.2.1.1 确认资料是否齐全,技术资料至少四份(至少含一套正本)。制造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并满足注册登

8、记、取得使用证的要求:a) 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过程监督检验证明;b)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c) 产品质量证明书及产品铭牌拓印件。4.2.1.2 实物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包括数量、材质、尺寸规格、接管位置、内部构件、防腐层等。4.2.1.3 现场组焊的锅炉、压力容器,施工单位除提供上述资料文件外,还应将组装、焊接和质量检验的技术资料以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现场监检文件等交给用户。4.2.2 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资料不全,由物装部(处)在5日内向制造单位联系处理。4.2.3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应进行进口检验。物装部(处)应及

9、时将签署同意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合约(草本)预审表、合约副本、产品制造周期等有关资料报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并委托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实施进口检验,取得进口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机动部(处)协助做好本项工作。4.3 安装、改造与维修4.3.1 安装4.3.1.1 下列特种设备在安装施工前,工程管理部(处)督促安装单位将安装的特种设备情况书面告知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报装手续:a)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九条所定义的锅炉、电梯、起重机械;b) 压力容器包括:第三类压力容器、容积大于等于10m3的压力容器、成套生产装置中同时安装的各类压力容器、液化石油气储存容器。4.3

10、.1.2 安装竣工验收前由工程管理部(处)组织机动部(处)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安装质量检查,检查出的问题由工程管理部(处)组织施工单位整改,安装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安装单位在1个月内将下列资料移交设备使用单位,并办理书面移交手续:a) 设备安装记录;b) 基础记录;c) 隐蔽工程记录;d) 设计变更通知;e) 验收签证手续;f) 竣工图;g) 安装告知书,安装监督检验报告(需要办理安装告知的特种设备)。4.3.1.3 对现场组装的特种设备,安装单位还应向使用单位提供下列资料:a) 焊接工艺卡及焊接施工记录;b) 水压试验、气密试验记录;c) 主要组装检验记录。4.3.2 改造与维修4.3.2.1

11、 维修工作程序和要求具体按设备检修管理制度执行。4.3.2.2 使用单位对锅炉、压力容器等不得任意改造。如因生产工艺条件变动需要改造时,由运行和技术分部(装置、工区)/车间工艺管理人员提出申请及改造方案,使用单位技术和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重大修理、改造方案还需报机动部(处)审批,必要时由设计院核算并报公司分管的副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4.3.2.3 重大修理改造时,施工承包商应到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修理改造告知手续。4.3.2.4 锅炉、压力容器更换主要受压元件后,应做耐压试验或其它检测,并做好记录,及时归档。4.3.2.5 电梯、起重机械设备维修和改造前,施工单位必须持施工方案等

12、相关资料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4.3.2.6 施工单位应在检修、改造完成后30日内向使用单位提供以下资料。使用单位应将检修、改造资料及时整理归档。资料包括以下内容:a) 经审批的修复方案或改造方案;b) 施工质量检验记录;c) 预热、后热处理方案和记录;d) 改造后设备结构图;e) 耐压试验记录;f) 重大检修改造告知书,监督检验报告。4.4 使用与维护4.4.1 使用与维护工作程序和要求具体按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制度执行。4.4.2 使用与维护其它有关要求4.4.2.1 锅炉、压力容器投用前或投用后一个月内,运行保障分部/机动科将需要办理注册登记及使用证的特种设备清单报机动部(处),运行保障分

13、部/机动科携带有关技术资料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注册登记及使用证手续。机动部(处)协调在办证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4.4.2.2 场(厂)专用机动车辆申办注册资料准备保安部准备场(厂)专用机动车辆申请表以及注册登记表、公司组织机构代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等注册登记相关材料。使用单位准备以下相关技术资料:a) 制造企业关于该车的出厂合格证(含原件、复印件两份)、使用维护说明书、备品配件和专用工具清单等出厂随车文件;b) 车辆各主要部件(如发动机、底盘等)型号和编号等;c) 车辆购置发票原件和复印件;d) 相对应场(厂)专用机动车辆的操作证复印件(一车一证)两份。4.4.2.3 场(厂)专用机动车

14、辆使用单位须投保有效行驶期内的第三者责任险。4.4.2.4 特种设备专管人员、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持证上岗。4.4.2.5 因生产原因停用或到期未检的电梯、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应以书面报告及时上报公司机动部(处)申请办理报停登记手续,停止使用。再次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申请安全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才能重新投入使用。4.4.2.6 停用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场(厂)专用机动车辆重新启用,由使用单位上报恢复使用申请,经保安部检验合格后,发还场(厂)专用机动车辆行驶证,方可使用。停用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场(厂)专用机动车辆重新启用,由使用单位上报恢复使用申请,由保安部填写初次检验申请表并上报特检院申请初检,检验合格后,由保安部发还场(厂)专用机动车辆牌照和行驶证,方可使用。4.4.2.7 电梯、起重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由有资质的人员进行,每月进行一次。无电梯、起重机械设备维修保养资格人员的使用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电梯、起重机械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单位对电梯、起重机械设备进行维修保养。4.4.2.8 气瓶使用者不得对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气瓶的钢印、颜色标记,不得使用已报废或超期未检验的气瓶。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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