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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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发动机排气量不超过 1.8 升,价格不超过 18 万元。其中机要通信用车发动机排气量不超过 1.6 升,价格不超过 12 万元;新能源轿车扣除财政补助后价格不超过 18 万元为降低行政成本, 推进节能减排, 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采购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日前联合发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明确,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 机要通信、 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

2、、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公务用车包括轿车、 越野车及多功能乘用车。据悉,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 (以下简称目录)按照企业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联合发布的程序产生。三部门组织汽车行业第三方机构的技术经济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 负责申报企业和车型的技术审查、 参与目录车型专项核查以及提供其他相关的技术支持。 目录原则上每年制订、发布一次。细则明确,申报目录的轿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发动机排气量不超过 1.8 升,价格不超过 18 万元。其中机要通信用车发动机排气量不超过 1.6 升,价格不超过 12 万元;新能源轿车扣除财政补助后价格不超过 18 万元。申报目录

3、的其他车型的具体要求结合实际用车需求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当出现产品参数和配置信息发生较大变化、 厂家申报价超过规定价格等情形时,将取消该车型入选目录资格。细则还对申报目录的汽车生产企业应符合的条件做出了规定: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内的汽车生产企业; 具备持续的整车技术研发和产品改进能力, 设有产品研发机构, 近两年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均不低于 3%;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品牌形象,近三年内没有重大知识产权纠纷、 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觉加强销售和服务网络管理, 规范销售和售后服务, 实施全国统一的汽车质量保证和服务承诺并认真履

4、行。细则指出,三部门要加强对 目录车型申报和评审的监督管理, 不定期对列入 目录车型的产品技术指标、配置、价格和服务等开展专项核查,查处违规行为。汽车生产企业应及时、准确上报有关资料和数据,并保持目录车型技术参数、性能、配置、价格等相对稳定, 不得随意提高价格或降低车辆性能、 配置及保修期。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申报 目录的企业和车型有不符合细则有关规定的,可向主管部门投诉或举报。第二章申报企业及车型条件第六条申报目录的汽车生产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 以下简称公告 ) 内的汽车生产企业;(二)具备持续的整车技术研发和产品改进能力,设有产品研发机构,近两

5、年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均不低于3%;(三)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品牌形象,近三年内没有重大知识产权纠纷、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四)自觉加强销售和服务网络管理,规范销售和售后服务。实施全国统一的汽车质量保证和服务承诺,并认真履行。第七条申报目录的车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公告内车型;(二)申报企业应拥有申报车型的产品工业产权、产品改进及认可权、产品技术转让权及国内外市场销售权;(三)申报前已经连续生产销售 3 个月 ( 含) 以上,并保证进入目录后连续生产销售时间不低于 6 个月;(四)申报目录的轿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发动机排

6、气量不超过 1.8 升,价格不超过 18 万元,其中机要通信用车发动机排气量不超过 1.6 升,价格不超过 12 万元;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等新能源轿车扣除财政补助后价格不超过 18 万元。申报目录的其他车型:具体要求结合实际用车需求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第三章目录的制订第八条目录为年度目录,原则上每年制订、发布一次。第九条 申报目录的企业应按照主管部门的通知要求,向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格式见附件二)。第十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第十一条 专家组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 评价指标体系(附件三)要求,完成车型性价比指数计算工作,形成目录(征求意见稿)。第十二

7、条 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目录(征求意见稿)。公示时间为 10 个工作日。第十三条目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目录适用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 12月31日。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目录车型申报和评审的监督管理,不定期对列入目录车型的产品技术指标、配置、价格和服务等开展专项核查,查处违规行为。第十五条 汽车生产企业应及时、 准确上报有关资料和数据, 并保持目录车型技术参数、性能、配置、价格等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提高价格或降低车辆性能、配置及保修期。第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取消该车型入选目录资格:(一)产品已停产的;(二)产品参数和配

8、置信息发生较大变化的;(三)厂家申报价超过规定价格的;(四)用车单位反映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五)专项核查中发现不符合本细则要求的;(六)其他违反本细则及相关规定的。第十七条 专家组和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程序及要求, 科学、认真、负责、公正地开展相关工作。对所承担的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企业的申报资料负有保密义务。第十八条 加强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申报目录的企业和车型有不符合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可向主管部门投诉或举报。第五章罚则第十九条 汽车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暂停申报资格,并取消目录内所有车型。(一)违反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二)企业生产车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三)车辆故障频繁且不能及时维修解决,影响公务需求保障的;(四)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五)影响专家组成员客观公正开展工作且情节严重的;(六)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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