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理工大学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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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理工大学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银行账户的管理,维护校内经济秩序,强化资金监管,确保学校资金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包括各学院(系)、部、处及直附属单位,后勤管理服务中心、继续教育学院、工会、医院及校办企业等。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不含独立注册的企业)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或外币存款账户,归口由财务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的有关规定统一管理。独立注册的企业开立的银行账户,由企业自行管理。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及撤销第四条 银行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

2、用存款账户和外汇存款账户五种。 1基本存款账户是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 2一般存款账户是在基本账户以外的用于银行结算、银行借款转存的账户,以及学校驻外非独立核算单位在异地开设的账户。 3临时存款账户是因临时性经济活动需要而开设的账户。 4专用存款账户是因特定用途而开设的账户。 5外汇存款账户是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而开设的账户。第五条 财务处和独立注册单位 (领取营业执照并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如工会、教育发展基金会、企业等)可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金融机构开设银行账户,校内其他单位不得在金融机构开设银行账户。第六条 校内单位(不含独立注册的企业)开设银行账户需提交以下文件

3、,经财务处审查,报校长或分管副校长审批后办理。 1经主管部门批准或当地政府批准的许可证、营业执照; 2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3专职财务人员身份证明(从业资格证书、职称证明等); 4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5其他相关文件。第七条 学校银行账户的名称、性质等发生变化,财务处应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撤销原账户、开设新账户手续。因银行原因须对学校所属单位银行账号进行变更,各单位应及时报财务处备案。第八条 学校银行账户撤销时,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账户金额,经开户银行签署审核意见后,办理销户手续。同时应交回空白凭证和开户许可证,并建立销毁清单存档保管。第九条 独立注册的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变

4、更、撤销,由企业按照公司法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办理。第三章 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第十条 学校各单位要加强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按规定保管和使用银行票据、印鉴,将款项及时缴存银行,并定期与银行对账,保证资金的安全。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的银行账户仅供本单位办理结算业务使用,不得出租、出借、出让给校内外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超过银行限定的库存备用金限额。第十二条 财务处负责按本办法对校内单位(不含独立注册的企业)开立、撤销账户进行审查,建立、健全开户、销户登记制度,建立账户管理档案。第十三条 财务处每年须对校内单位(不含独立注册的企业)银行账户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依据本办法及

5、时进行清理整顿,并办理银行账户年检手续。第十四条 独立注册企业银行账号的日常管理及年检工作由各企业负责。第四章 责任追究第十五条 凡校内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银行账户,要限期撤销多余账号,拒不整改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第十六条 由于票据管理不当(如丢失重要空白凭证、银行票据等),造成学校重大经济损失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七条 凡违反国家和学校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私自开设银行账户、公款私存的,学校将限期撤销其银行账号、没收全部款项,并按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十八条 凡学校和所属单位发生银行账户被冻结或资金被强行划拨等突发事件,要及时向学校主管领导和财务处、纪检监察与审计办公室波报告,因未及时报告或未采取措施造成损失的,学校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九条 凡违反学校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出租、出借、出让银行账户的单位,学校将责令其及时纠正,没收非法所得,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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