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土地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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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土地承包合同农业土地承包合同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标准地承诺和履行合作。那么正式、标准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精心的农业土地承包合同,仅供参考,欢送大家阅读。xx大队第二生产队农业生产承包责任制合同立合同者XXX大队第二生产队社员XXX为了贯彻关于加快农业开展的决定,进行农村经济的调整和改革,调动社员的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的蓬勃开展,经过民主协商,特制定农业生产承包责任制合同。双方保证,共同遵守,贯彻执行。一、xxx同志全家七口人,根据需要按人劳比例分给其承包土地十四亩。按照生产队的统一规划和安排,这十四亩地暂时分散在村西村东两地。村西的十

2、亩为淤地,村东的四亩为青沙地。二、xxx同志可以在承包的土地上,根据国家方案和个人需要,合理安排,进行农业生产,但不准买卖,不准出租,不准转让,不准荒废,否那么,生产队有权收回。三、本合同采取包干到户的经营形式。xxx同志对于承包的土地,根本上由自己经营、自负盈亏,一般情况下生产队不再过问。根据我队生产情况,xxx同志每年每亩地向生产队缴纳小麦壹佰伍拾斤。其中包括公粮、公积金、大小队提取、学校、卫生室提取等项开支在内。如经营得好,收入再多,生产队决不提取;如因管理不善而减产,那么由个人自负。四、生产队或大队举办水利设施,小电站和购置大型农具等,所需开支根据社员受益情况,合理负担。五、如我队遇有

3、大的自然灾害而使农业减产时,生产队根据各户受灾轻重,酌情减收或免收承包粮。本合同自xxxx年x月x日起开始实行,三年不变。到xxxx年x月x日期满时,双方根据情况修订原有合同,或重新仃立承包合同。本合同一式三份,一份由第二队保存,一份由xxx同志保存,另一份由xx大队管理委员会存查。xx大队第二生产队管理委员会代表、xx-(盖章)社员xxx(盖章)xxxx年x月x日近期随着国家农业政策的调整,很多省、直辖市、自治区相继出台减免农业税的政策,特别是黑龙江省、吉林省两大粮食主产区进行农业税减免试点,由此引发大量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诉讼到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件急剧增多,诉讼争议的焦点大多为农业税减免

4、能否引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件的审判,直接关系到国家农业政策的贯彻执行,直接关系到农村经济的开展,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在审判实践中,一种观点认为,税收减免属国家政策调整,是合同成立时当事人无法预见的,是在合同成立后,与合同当事人无关的客观原因发生的,如果继续履行合同明显失去公平,应适用情势变更原那么。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的现行法律并没有建立情势变更制度,合同成立后,对双方当事人风险和机遇共存,当事人既要承当风险责任,同时也享有机遇所带来的利益,变更合同反而显失公平,因此农业税减免不能引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笔者同意后者,其理由如下:一、我国现行法没有

5、建立情势变更制度,不应适用情势变更原那么。情势变更制度或原那么,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提出来的,已为一些国家和法律所确定。情势变更原那么,是指在合同成立后,作为合同关系根底的情势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原因,发生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克服的异常变化,致使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造成重大损失,该当事人可以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在合同法的制定过程中,围绕要不要建立情势变更制度,存在不同,主张建立情势变更制度的认为,根据公平原那么,应当建立情势变更制度;反对建立情势变更制度的认为,什么是情势变更,各国的理解不尽一致,界限不好确定,规定会产生情势变更原那么的滥用,会影响合同的履行,不应建立

6、情势变更制度。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约定由流转后享有土地经营权的人向国家缴纳农业税,由于国家农业税的减免使土地承包金、出租金、转让金提高幅度较大,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获得较大利益,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因土地流转没有享受到国家农业税减免带来的实惠,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要求增加承包金、出租金、转让金,甚至要求解除合同,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不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因此引发大量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诉诸法院或申请仲裁机构。或仲裁机构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受理,或仲裁机构受理后可以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视为协议

7、变更或解除合同;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由于我国没有建立情势变更制度,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没有依据,应被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驳回请求。二、从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情势变更制度的沿革来看,没有最终确立情势变更制度。1986年4月12日最高印发的最高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件假设干问题(下文简称意见),规定了因国家税收、价格等政策的调整,致使收益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允许合同变更。由于我国当时处于商品经济阶段,国民经济不兴旺,减免农业税会造成国库空虚,国家对农业税的征收只能在征收幅度上进行微调,不可能大幅度减收或免收;价格也受国家政策的调整,从而引发价格的波动,对合同当事人的收益状况会产生一定。为了平衡合同当事

8、人的收益,最高做出可以变更合同的司法解释,是与当时我国的经济体制、国民经济状况及农民的收入状况相适应的。国家税收的调整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也是不以合同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符合情势变更的特征。这一情势变更制度的规定,对于当时农村承包政策的贯彻和执行起到较大作用,也是我国关于确立情势变更制度的一次偿试。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开展,原有的司法解释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开展,1999年7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件假设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文简称规定)规定了“对承包合同中约定承包金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应当予以保护,对当事人单方要求变更承包金的,不予支持”。这一规定明确了在农业承包合同的履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变更承包金,对单方变更承包金的请求,不予支持。该规定并没有规定情势变更制度,并规定“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1986年4月12日最高印发的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件假设干问题同时废止。”可见随着意见的废止,情势变更的规定也同时失效。20xx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农村土地承包法同中华人民合同法相适应,也没有建立情势变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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