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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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因素在于:一方面,市场经济作为权利经济,是由市场主体的局部利益驱动的,需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市场主体的利益;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作为竞争经济,需要运用法律发明和维护公平竞争的条件和环境:再次,市场经济作为契约经济,是以分派领域的差别为特性的,规定运用法律维护市场竞争的成果,同步,维护起码的社会保障。第一部分 民法总论 调节对象 | |平等主体 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总论1) | (人身权2)自然人、法人、国家 | 人格权、身份权 | | 物权 债权4 继承权6 知识产权5 | 民事责任7一、民法概念 民法是调节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2、规范的总称。核心:商品经济的法律体现 。总称:广义:所有调节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狭义:国内指民法通则。共九章156条基本原则(项):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 平等原则合法民事权益受保护的原则 公平原则等价有偿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严禁滥用权利的原则 民法合用 范畴(效力): 人:中国公民和法人;境内外国人、无国籍人和法人; 境外中国人时间: 生效:1987、; 不溯及既往空间: 领土、领空、领水二、民事法律关系 指当事人之间符合民法规范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特性:主体地位平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对等权利救济的补偿性。要素:主体、内容、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

3、)民事权利:指民法赋予民事主体为实现其利益可实行行为范畴。保护措施:公力救济、私力救济(自卫、自助)民事义务: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一方,依法为满足另一方的利益而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拘束。 民事法律事实:指法律规定的,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事件:与人的意志无关的客观事实。 行为:人的故意志的活动。合法行为与不法行为,表意行为(法律行为)和非表意行为。构成:引起某一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几种法律事实总和。三、平等主体: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民事权利能力:出生时起, 死亡时止:自然死亡;宣布死亡 失踪:持续下落不明满年 利害关系人申请 法院宣布法律

4、后果:设立财产代管人 死亡:持续下落不明满4或意外事故起年 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布 法律后果:一切民事法律关系消灭。 财产、婚姻、继承 撤销宣布:返还、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18岁、智力正常, 16-1岁、自己劳动收入、视为 限制: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 1周岁如下,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变更:法定程序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当名士义务的组织。特性: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同步产生同步消灭;范畴一致;由机关实现。责任能力:法人独立承当民事责任的能力。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员; 成立: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5、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合; 能独立承当民事责任。组织机构:变更、终结及清算 ;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结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成立要件:意思表达; 特殊:有因行为、实践行为一般生效条件:主体合格、内容不违法、意思表达真实特殊生效要件:附条件、附期限形式要件:口头、书面、推定、沉默无效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行的民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行的行为 虚构、歹意串通、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违背法律、违背公共秩序和社会风俗、规避法律、损害国家利益。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行的行为无权处分行为无权

6、代理可撤销的民事行为:重大误解、显示公平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代理: 法律特性: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畴内实行代理行为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 代理重要是实行法律行为 代理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当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行使: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代理权的消灭:时效:获得时效:诉讼时效: 第二部分:人身关系(人身权) 人身关系: | 人格权: 身份权: | | 生命健康权: 亲属权: 姓名权: 监护权: 名称权: 名誉权:肖像权: 隐私权:人身权: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特定人身相联系而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特性:与人身密不可分;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 绝对权 人格权:

7、民事主体所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且为实现其独立人格所必须的权利。特性: 非财产性;民事主体所固有;专属权、支配权、绝对权; 普遍享有、一律平等。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身份权:指公民因具有某种特定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身份利益为内容的权利。特性:特定身份; 自然人享有; 权利义务同一; 设权行为。 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 |财产所有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 | 物权、 继承权、 债权、 | | 所有权、她物权 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 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 | 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国有公司经营权、农村承包经营权、城乡国有土地使用权

8、、自然资源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采矿权 物权:指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对物直接支配、并排斥她人干涉的权利。物:指民事主体可以实际支配和控制的,并能满足人们 生产生活需要的物质资料。分类:动产与不动产;原物与孳息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 一物一权; 公示、公信;变动:动产:交付转移; 不动产:登记所有权: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获得与丧失:所有权的祈求权:相邻关系:共有: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她物权:在她人所有权上设定的物权。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 | 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国有公司经营权、农村承包经营权、城乡国有土地使用权、自然资源

9、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采矿权 债权:债的权利人可以祈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实现其权益的权利。债:是按照合同的商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债的担保: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合同: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律赋予人们对其发明性智力成果享有的权利。主体:无行为能力限制。客体:知识产品。特性:无形性、专有性、时间性、地区性、二权和一。著作权:基于特定作品的人格权以及直接支配文学艺术作品并获取利益的权利。专利权:商标权:其她智力成果权。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背民事义务时所应承当的不利 后果。归责原则: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承当方式:侵权行为民事责任违背合同的民事责任 合同法(总则)合同法概述合同的签订合同的内容与形式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与保全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结违约责任一、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大陆法系:合同说英美法系:允诺说国内: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她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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