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标准(第三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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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标准(第三稿)目 录第一篇 总则1第二篇 术语2第三篇 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4第四篇 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8第五篇 新型农村社区详细规划与建设要求101 总体要求102 公共服务设施103 住宅与建筑134 基础设施建设185 管线综合356 景观与环境35第六篇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37第七篇 附则39本标准用词说明及其它说明40附件一:河南省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基础资料收集表41附件二:河南省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成果及深度要求46附件三:河南省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与详细规划基础资料收集表50附件四:河南省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与详细规划成果及深度要求55第一篇

2、总则1.1 编制目的在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指导下,为加强对我省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的指导,特制订河南省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型农村社区的规划与建设管理(不含城镇规划建设用地和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中村城市型居住社区建设)。城镇(不含乡政府驻地)及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中村城市型居住社区建设应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进行规划和建设管理。目标是建设成为城市型居住社区或居住小区。1.3 规划层次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包含三个层次规划内容:一是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二是

3、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三是新型农村社区详细规划。1.3.1 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是村镇体系规划的专项规划,是对村镇体系规划相关内容的深化和优化调整,应单独编制。1.3.2 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和新型农村社区详细规划,是指导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具体规划,应同时编制。1.4 一般管理规定1.4.1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的编制,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省市二级村镇规划与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的评审,县(市)区村镇规划与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和详细规划的评审。1.4.2 县(市)区

4、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由市级人民政府审批,省直管县(市)的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批,新型农村社区的空间发展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县(市)级人民政府审批。1.4.3 参编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的单位,应取得城乡规划乙级以上资质;参编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单位,必须取得城乡规划丙级以上资质。1.5 规划依据1.5.1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的依据如下:1.5.1.1县(市)区村镇体系规划;1.5.1.2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5.1.3县(市)区社会经济发展规划;1.5.1.4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与标准等。1.5.2 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和详细规划的依据主要是新型

5、农村社区布局规划或村镇体系规划以及乡镇总体规划。1.6 规划范围1.6.1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宜以县(市)区管辖的行政范围为规划的地域范围,乡镇也可以在行政管辖的地域范围内编制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但应纳入乡镇总体规划同时编制。1.6.2 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宜以行政村范围进行规划,若是多个行政村合并的,宜以规划合并调整后的行政村范围为规划范围。1.6.3 新型农村社区详细规划范围应按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确定的人口规模,结合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进行确定,参见4.1.3.2 。1.7 规划原则 分类指导、科学规划、就业为本、群众自愿、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第二篇 术语2.1 新型农村社区指在农村区

6、域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和相关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所建设的、居住方式与农村产业发展相协调,且具备完善基础设施和社会化公共服务设施的现代化新型农民聚居点。2.2 新型城镇化 是指不仅强调城镇化率,而且强调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城乡收入差距的缩小以及农民生活方式的改变和生活环境的改善,更重要的是强调以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为支点推进农业的现代化发展。2.3 城乡统筹 是指同时兼顾城市和乡村利益,综合统筹考虑的工作方法和思路。2.4 城乡一体化发展 是指在城乡统筹工作方法及思路的引领下,统筹城乡发展政策、发展目标,统筹安排城镇和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并实现其均等化的发展模式。2.5 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 是

7、指在新型城镇化引领下,进行的新型农村社区选址布点规划,主要包括新型农村社区的位置、人口规模、用地规模、建设引导等,也包括支撑新型农村社区发展的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是村镇体系规划的专项规划,是对村镇体系规划的深化和优化。2.6 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 是指在新型农村社区规划范围内,对产业发展、产业布局以及土地利用空间、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做出安排的规划。2.7 新型农村社区详细规划 是指对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范围进行的兼有控规管制要求的修建性详细规划。2.8 平原农区 指处于平原地区,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村地区。2.7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是指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所占用的用地

8、,包括住宅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道路广场用地、绿化用地四类,不包括生产用地。2.9 建筑线一般称为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2.10 历史文化名村由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及河南省政府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革命纪念意义,能较完整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地方民族特色的村落。 第三篇 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3.1 指导思想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的指导思想是在城市支持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方针指引下,实施城乡统筹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发展。3.2 规划期限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的规划期限为1520年。3.3 原则与要求3.3.1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应体现集中、集聚发展的原则,积极引导

9、从事第一产业的农村人口在新型农村社区集中居住。积极鼓励从事第二、三产业的农村人口进城、进镇居住,科学合理推进城镇化进程。3.3.2 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充分利用丘陵、缓坡和其它非耕地进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鼓励以规模大、区位好、基础实施相对配套的现有村庄为基础建设新型农村社区。3.3.3 保护生态环境,有利于现代农业生产的组织,方便居民现代生活的要求,基本符合耕作半径。3.3.4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的选址应避开山洪、风口、滑坡、泥石流、洪水淹没、地震断裂带等自然灾害影响地段、避开生态敏感区,并应避开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采空区以及文物埋藏区。3.3.5 新型农村社区

10、建设应避免铁路、公路、高压输电线路、输油管线穿越,应避免沿公路展开布局,特别是沿公路两侧展开布局。3.3.6 新型农村社区的布局应符合县(市)区产业发展、产业布局与特殊功能区规划的要求。3.3.7 新型农村社区的布局应充分研究新型城镇化建设规划,应与县(市)区城镇发展规划相衔接。 3.4 主要内容3.4.1 应确定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的目标,包括新型农村社区的数量、平均人口规模、产业发展目标、人均收入目标、平均耕作半径等。3.4.2 应依据编制的原则和目标要求编制新型农村社区的布局规划。3.4.2.1 应依据新型城镇化的发展确定新型农村社区的人口规模。3.4.2.1.1 新型农村社区人口规模的

11、确定宜按照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M=p(1X) M -规划期末新型农村社区人口规模 P-整合村庄的人口总数,指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所整合的行政村或村庄的人口总数。 X-期末城镇化转化率。按河南省2030年城镇化水平70%的目标,河南省现有农村人口的40%需转移到城镇。因此,河南省整体的期末城镇化转化率为40%。 -转化率折减系数。虽然河南省规划期末的城镇化转化率为40%,但却需要20年才能完成,因此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做调查研究,并确定转化率折减系数。一般转化率折减系数应在0.250.75之间。3.4.2.1.2集中、集聚建设的新型农村社区,每个行政村原则上不超过1个,每个新型农村社区的人口规模原则上

12、不低于2000人,山区、丘陵区的新型农村社区人口规模可适当降低,但不宜低于600人。3.4.2.2 新型农村社区的人均用地应不超过100m2。3.4.2.3 新型农村社区选址应充分考虑用地条件、交通条件和水源条件,应符合3.3条中的3.3.2款、3.3.3款、3.3.4款、3.3.5款的要求。3.4.3 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应编制村庄的迁并与整合规划。3.4.3.1 村庄的迁并整合规划应注明被迁并整合村庄的人口规模和用地规模,并应注明被迁并整合村庄的去向。3.4.3.2 在地理条件、产业发展、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村庄,不宜整合迁并,应就地改造,应逐步建设成为独具特色的,且有新型含义的

13、农村社区,应特别注意保护和利用文化资源。3.4.4 新型农村社区的分类3.4.4.1 根据新型农村社区的相对位置可分为一般型新型农村社区、城郊型新型农村社区和城中村城市型居住社区。3.4.4.1.1 城中村城市型居住社区指位于城镇和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建设模式。3.4.4.1.2 城郊型新型农村社区指位于城镇规划区范围以内,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时应充分考虑与城镇发展的关系。3.4.4.1.3 一般型新型农村社区指位于城镇规划区范围以外的新型农村社区。3.4.4.2 根据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对旧有村庄的整合情况,可分为多村合建型新型农村社区和单村独建型

14、新型农村社区。3.4.4.2.1 多村合建型农村社区指两个以上行政村或多个自然村共同建设一个新型农村社区的规划建设方式。在编制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时应进一步编制以人口、土地、边界调整为主要内容的村庄迁并整合规划。3.4.4.2.2 单村独建型新型农村社区指一个行政村或一个行政村内部几个自然村庄单独建设新型农村社区的建设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编制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时编制村庄迁并整合规划,主要是集体建设用地和人口的整合。3.4.4.3 根据新型农村社区容纳人口的多少,可分为特大型农村社区、大型农村社区、中型农村社区和小型农村社区。3.4.4.3.1 新型农村社区的规模划分应参照表3.4.

15、4.3.1: 新型农村社区规模划分 表3.4.4.3.1 人口规模(人)社区类型 600010000特大型社区40006000大型社区20004000中型社区2000小型社区3.4.4.3.2人口规模超过10000人的新型农村社区宜按镇规划标准编制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其内部社区的详细规划也宜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进行编制。人口规模小于10000人的新型农村社区,其空间发展规划和详细规划均应按本标准的要求进行编制。3.4.4.4 根据我省自然地理情况的不同可分为平原农区新型农村社区和山区、丘陵区新型农村社区。3.4.4.4.1 平原农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宜采取集聚整合、规模发展的模式进行建设,重点推广特大、大型新型农村社区建设。3.4.4.4.2 山区、丘陵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宜采取适度集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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