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司法考试真题考点总结国际私法优秀范文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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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历年司法考试真题考点总结-国际私法优秀范文五篇简介第一篇:历年司法考试真题考点总结-国际私法1.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条规定,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 3.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该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

2、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据此可知,普通侵权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适用,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前选择均可,当事人如果选择了外国法,就应当提供该外国法的内容。 4.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5.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对临时仲裁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

3、处理。 6.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认和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7.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仅对应否承认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8.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中文翻译件。 9.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

4、豁免。 10.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二十九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官员,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情况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聘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 11.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三十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应当制发调解书。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12.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

5、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13.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三条规定,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14.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八条规定,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亲自来华办理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的,应当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一方因故不能来华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和认证。 15.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协议一式三份,收养人、送养人各执一份,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时收养登记机关收存一份。 16.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收养的条件

6、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17.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18. 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规定,凡公约成员国驻华使、领馆转送该国法院或其他机关请求我国送达的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应直接送交司法部,由司法部转递给最高人民法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交有关人民法院送达给当事人。送达证明由有关人民法院交最高

7、人民法院交司法部,再由司法部送交该国驻华使、领馆。 19. 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第十二条规定,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拒绝执行请求书:(一)在执行国,该请求书的执行不属于司法机关的职权范围;或(二)被请求国认为,请求书的执行将会损害其主权和安全。执行国不能仅因其国内法已对该项诉讼标的规定专属管辖权或不承认对该事项提起诉讼的权利为理由,拒绝执行请求。 20. 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民事或商事案件中,每一缔约国的外交官员或领事代表在另一缔约国境内其执行职务的区域内,可以向他所代表的国家的国民在不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调取证据,以协助在其代表的国家的法院中

8、进行的诉讼。 21. 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自行取证,这种方式主要存在于一些普通法国家尤其是美国。大多数国家对此种取证方式采取反对态度。根据我国有关规定,未经我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都不得在我国境内自行取证。 22. 最高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一)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二)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三)涉及环境安全的;(四)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

9、安全的;(五)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六)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据此可知,直接适用的中国法律不仅指民事性质的实体法,还包括行政法规。 23.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1款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24. 最高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当事人对该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均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确认;当事人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定。 25. 最高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第1

10、款规定,人民法院通过由当事人提供、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合理途径仍不能获得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 26.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2款规定,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7. 最高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规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 28. 海牙送达公约规定,在所有民事或商事案件中,如有必须递送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以便

11、向国外送达的情形,才适用本公约。因此如果该外国公司在中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的,可以直接向该代表机构送达而不必根据海牙送达公约向国外送达。 29. 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第(六)项规定,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30. 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第(三)项规定,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据此可知,使领馆送达必须针对具有中国国籍的受送达人。 31. 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第(七)项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

12、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32.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二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3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台湾地区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参与民事诉讼,与大陆当事人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3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

13、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选择适用法律的规则,确定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人民法院予以适用。 3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人民法院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受送达人居住在大陆的,直接送达。 3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五项规定,人民法院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五)受送达人在台湾地区的地址明确的,可以邮寄送达。该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采用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方式送达的,应当附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未在

14、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37. 民诉意见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 38.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据此可知,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生效判决,可以由当事人直

15、接申请。 39.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40.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九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4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16、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4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申请人依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4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第五条规定,申请人提出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时,或者在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前,可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有效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或者提供的担保不符合条件的,驳回其申请。 4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应当在该判决效力确定后二年内提出。 45. 单边冲突规范,是指直接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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