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行工期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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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析工期索赔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索赔是经常遇到的一种情况,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项管理和创效的手段。索赔工作的好坏,直接反映了企业能否顺利地完成预期利润,创造最佳的经济效益。“低报价中标,在索赔中创造经济效益”已经是建筑行业的行业规则了。但是,现在施工企业大多注重费用索赔,而忽略工期索赔(时间)。业主原因引起的工期迟延事宜(如:设计变更、业主迟延支付预付款和工程款、业主迟延交付图纸、业主迟延交付合格的施工现场等等),承包商(施工企业)一般向业主报送工期延误造成的费用索赔而忽略了工期顺延的索赔或者工期顺延索赔得不到业主签字确认便不了了之。而在工期的证明责任问题上,只要发生了工期延误的事实,承包商

2、必须证明导致工期延误的责任不在承包商,如果不能证明,承包商就得承担工期违约责任。最后工期延误违约金让承包商得不偿失。一、工期延误的原因1、业主或工程师原因引起的延误根据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及施工实践,因业主及工程师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一般可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业主或工程师自身责任原因引起的延误,第二种是合同变更原因引起的延误。具体包括:(1) 业主拖延交付合格的施工现场。在工程项目前期准备阶段,由于业主没有及时完成征地、拆迁、安置等方面的有关前期工作,或者未能及时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施工执照或批准手续等,造成现场交付时间推迟,承包商不能及时进驻施工现场施工,导致工期延误。(2) 业主拖延交

3、付图纸。业主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承包商提供施工图纸,从而引起工期延误。(3) 业主或工程师拖延审批图纸、施工方案、计划等。导致承包商无法进行工程施工,从而引起工期延误。(4) 业主拖延支付预付款或工程款。由于工程款或预付款不能按期支付,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导致工期延误。(5) 业主指定的分包商违约或延误。由于分包商是由业主指定的,但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由总承包商统一管理。业主指定的分包商违约或延误,必然要影响到总承包商的工程工期,从而导致工期延误。(6) 业主未能及时提供合同规定的材料或设备。合同规定由业主提供的材料或设备,业主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或提供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因此导

4、致工期拖延。(7) 业主拖延关键线路上工序的验收时间,造成承包商下道工序施工延误。(8) 业主或工程师发布指令延误,或发布的指令打乱了承包商的施工计划。(9) 业主提供的设计数据或工程数据延误。(10) 业主原因导致暂停施工。(11) 业主设计变更或要求修改图纸,导致工程量增加。(12) 业主对工程量的要求超出原合同的约定。(13) 业主要求增加额外工程。(14) 业主的其他变更指令导致工期延长等。(15) 质量鉴定。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2因承包商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1) 施工组织不当,如出现窝工或停工待料等

5、现象。(2) 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而造成的返工。(3) 资源配置不足,如劳动力不足,机械设备不足或不配套,技术力量薄弱,管理水平低,缺乏流动资金等造成的延误。(4) 开工延误。(5) 劳动生产率低。(6) 承包商雇用的分包商或供应商引起的延误。3不可控制因素引起的工期延误(1) 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起的工期延误。如在施工期间持续非正常降雨,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料的,致使工期延误。(2) 特殊风险,如战争、叛乱、革命、核装置污染等造成的延误。(3) 不利的施工条件或外界阻碍引起的工期延误。二、什么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可以申请工期顺延索赔呢?根据FIDIC合同条件第44条规定“如果由于任何种

6、类的额外或附加工程量,或本合同条件中规定的任何原因的拖延,或异常的恶劣气候条件,或其他可能发生的任何特殊情况,而非由于承包商的违约,使得承包商有理由为完成工程而延长工期,则工程师应确定该项延长的期限,并应相应通知业主和承包商”。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第13条规定:对以下造成竣工日期的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可以相应顺延:(1) 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 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

7、累计超过8小时;(6) 不可抗力;(7) 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所以由于业主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误承包商都可以向业主进行工期顺延的索赔。但是不是所有业主设计变更和业主指令都可以进行工期延误索赔呢?答案是否定的。这里有一个证明标准问题。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关于工期延误的证明标准:(1)导致工期延误的事、(2)实际延误的天数、(3)导致工期延误的事项与实际延误的天数具有因果关系。即,导致工期延误的事项影响到了工程的关键线路,并发生了工期延误的事实。(1) 关键线路:为了完工,有多条线路工作需要完成,其中,有一条线路上任何一个工作延误,则工期延误,该线路就叫关

8、键线路,因关键线路是没有时差的。(2)非关键线路:为了完工,有多条线路工作需要完成,有些线路上,一个工作或者多个工作延误,并不必然导致工期延误。比如说,要完成一项工程,有三条线路的工作要做,齐头并进,第一条线路工作完成需要15天,第二条线路工作完成需要10天,第三条线路工作完成需要5天,项目工期为15天。而此时,如果第一条线路的工作延误了,整个项目的工期就延误了,整个项目的工期就是第一条线路的工期,在这种情况下,第一条线路就叫关键线路。如果第三条线路上有个工作延误了,延误了3天,跟第一条线路的期限仍然相差很远,而且不会对整个项目的工期造成影响,那么第三条线路就叫非关键线路。再举生活例子说明:有

9、两个锅,一个铝锅,一个铁锅,既要煮饭又要烧菜,煮饭用铝锅,是一个线路,需要一小时;而烧菜用铁锅,烧两个菜,各需要20分钟,也是一个线路。吃饭需要等的时间,就是一小时。其中,煮饭就是关键线路。因为如果煮饭时间延长,吃饭需要等的时间延长。而如多烧一个菜,时间10分钟,则烧菜线路时间为50分钟,吃饭需要等的时间,仍为一小时,故不是关键线路。另外,有部分法院采用增加的工程量占原合同的比例,用原合同的工期来确定相应的顺延工期天数。但是大部分法院对工期顺延采用严格的证明标准,即关键线路标准。如果承包商无法用证据证明这一标准,一旦工期延误,就要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那么如何来进行工期索赔呢?我国建筑施工合

10、同范本第13条第2款规定,承包人在第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同时,建筑施工合同范本在32.2款规定了相应的索赔程序。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

11、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虽然,建筑施工合同范本不属于法律规范,没有强制性,但是,范本提供了示范性模板,对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具有示范性意义。所以,在进行工期索赔的

12、时候,可以按照这个步骤进行索赔工作。索赔资料报给业主后,业主并不会乖乖的答应提出的要求,并会使用千万种办法来否认索赔要求。对施工企业来说,要采取怎么样措施来主张我们的要求呢。一方面,及时收集好索赔资料,做好索赔准备。项目要把施工状态,采取的措施、投入的人力、物力等等以书面的形式记录(需要甲方工程师或者监理工程师确认)或者以照片的形式予以确认;保存好各种会议纪要、工期往来函件、工程进度报表、材料进场报验单。在另一方面,要在适当的时机对业主施加影响。工期迟延对业主来说也是一种损失,有的项目存在着向小业主交房的压力,建设单位总想尽早完工,建设单位会要求建设单位加紧赶工期,所以,施工单位在保证工期按照

13、业主进度要求完成的前提下,向业主提出工期索赔,此时,建设单位为了赶工期,不得不答应施工单位的要求。当然,工期索赔是一个复杂的具有挑战性的细致工作,以上笔者所说的索赔方法只是个案,不具有普遍的代表意义,具体的索赔方案还需要结合项目具体情况以及业主的特性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就需要我们的项目法务人员研究合同、收集非施工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的证据资料,及时提出索赔意向。在工期索赔方面的误区。工期索赔包括工期顺延索赔和(或)费用索赔。项目的商务人员或者兼职法务人员,普遍重视费用索赔,对于工期顺延索赔并不是那么严格要求。最后的结果就是工期迟延的原因无法举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施工企业承担高额的工期违约金

14、。那工期索赔工作中存在哪些误区呢。第一、工期延期后,只进行造价索赔并不要求工期顺延索赔或者认为工程费用索赔等同于工期顺延索赔。发生工期延期的事实后,项目部的第一反应当然是向业主提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中创效。索赔意识是正确的,但是可以索赔什么东西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索赔的定义:工程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所以,索赔主要分费用索赔和工期索赔。费用索赔和工期索赔不是同一性质的问题,不能说费用索赔和工期顺延索赔是等同的,更不能只要求费用索赔。在工期经济补偿中的人工费补偿费项是按照延误的天数

15、来计算的是否为业主的工期顺延的承诺呢?笔者认为,这不是业主的工期顺延的承诺,因为工期顺延索赔有统一的程序要件要求,要进行工期顺延的索赔,工期顺延索赔函要提出导致工期延误的事件,然后证明导致工期延误的天数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并发生在关键线路上面。然后业主要对工期索赔函件进行签字并认可,这就是工期顺延索赔全部流程。那这份工期索赔函件的证明作用是什么呢?笔者认为,工期费用索赔中人工费补偿项的延误天数计算标准是业主对工期延误以及工期延误天数的事实认可。施工单位在诉讼中可以此证据进行抗辩,但不排除个别法院对此证据的证明力的不予认可。第二、由设计变更导致的工期时间增加不属于工期索赔范畴。合同变更指有效成

16、立的合同在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之前,基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合同内容发生改变。设计变更是指设计单位依据建设单位要求调整,或对原设计内容进行修改、完善、优化,设计变更以图纸或设计变更通知单的形式发出。笔者认为,设计变更属于对原合同的变更,设计变更与原合同组成了一个整体,共同构成了建筑施工合同。设计变更通知单或者图纸是建筑施工合同变更的法律事实之一。这种设计变更通知单或者图纸上并没有对原合同的时间进行增减,也就是设计变更通知单或图纸只设计到工作内容变化,工期还是原合同的工期。如果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加并发生在关键线路上从而导致了工期延误。这种工期延误的责任主体并不是由施工单位而是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需要向建设单位索赔由于工期延误导致的经济损失并向甲方主张工期顺延的权利。第三、工期索赔的程序不熟悉。有的工期索赔函件中会这样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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