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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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承揽人的义务1按约定完成工作。承揽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数量、 质量完成交付的工作。这是承揽人的首要义务,也是其获得酬金应付 出的对价。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亲自完成约定的工作, 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 揽人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或依约定将承揽的主要工作 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揽人就第三人的完成的工作对定作人负责。2提供或接受原材料。完成定作所需的原材料,可以约定由承 揽人提供或由定作人提供。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应按约定选购并接 受定作人检查;定作人提供的,承揽人应及时检查,妥善保管,并不 得更换材料。3及时

2、通知和保密的义务。对于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约 定的,或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及时通知定作人。 对于完成的工作,定作人要求保密的,承揽人应保守秘密,不得留存 复制品或技术资料。4接受监督检查。承揽人在完成工作时,应接受定作人必要的 监督和检验,以保证工作符合定作人的要求。5交付工作成果。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应及时交付给定作 人,并提交与工作成果相关的技术资料、质量证明等文件。但在定作 人未按约定给付报酬或材料价款时,承揽人得留置工作成果。6对工作成果的瑕疵担保。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应符合约定 的质量,承揽人对已交付工作成果的隐蔽瑕疵及该瑕疵所造成的损害 承担责任。交付的工作

3、成果有隐蔽瑕疵,验收时用通常方法或约定的 方法不能发现,验收后在使用过程中暴露或致定作人或第三人受损害 的,承揽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定作人的义务1按照约定提供材料。合同法规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 作人应按照约定提供材料。2支付报酬。定做人需支付的报酬和材料等费用的标准,合同 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如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确,则依通常标准支付。所谓通常标准,应为工作成果交付的当地当 时的同种类工作成果的一般报酬标准。定作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期限没有 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取得,依照合同的其他条款、补充协议或者交易习 惯;仍不能确定

4、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的同时,定作 人应当相应的支付部分报酬(合同法第263 条)。如果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无需交付,例如,为定作人粉刷墙壁的,则定作人应于 工作完成之时支付报酬。定作人延期交付报酬的,应当承担逾期支付 的利息。按照合同法第264 条的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定作人应向承揽人支付报酬及材料费等费用,而因承揽人一方的原因无法支付时,定做人可以将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提存。13协助义务。为了使承揽人及时完成工作成果,定作人应依约 定及按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协助承揽人工作。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 的,承揽人有权顺延履行期限,并在定作人对所提供的不符合要求的 原材料及图纸等拒绝补正时有合同解除权。4验收并受领工作成果。对承揽人完成并交付的工作成果,定 作人应及时检验,对符合约定要求的,应接受该工作成果。超过约定 期限领取定作物的,定作人负受领迟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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