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原理名次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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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词解释:1. 风险:指人们在从事某种活动或决策的过程中,预期未来结果的随机不确定性。2. 危险:至损失发生及其程度的不确定性。3. 危险管理:指经济单位当事人通过对危险进行识别和度量,采用合理的经济和技术手段,主动有计划地对危险加以处理,以尽量小的成本去争取最大的安全保障和经济利益的行为。4. 保险:是集合同类危险聚资建立基金,对特定危险的后果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危险财务转移机制。5. 最大诚信原则:指当事人要向对方充分正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的虚伪、欺骗和隐瞒行为。6. 主观告知:又称询问回答告知,是指投保人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必须如实告知,而对询问以外的问题投保人无

2、需回答。7. 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8. 物上代位: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全额给付保险赔偿金之后,即拥有对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的权利和义务。9. 财产保险:指以各种财产物资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以补偿投保人或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目的的一种社会化经济补偿制度。10.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11. 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或达到某一年龄时仍然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一种人寿保险。12. 人身意外保险: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导致死亡或残疾时,保险人按照合

3、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13. 健康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为对象,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患病、生育所致医疗费用支出和工作能力丧失,收入减少及因疾病、生育致残或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14. 再保险:也称分保,是对保险人承包的直接保险业务金额较大且危险过于集中时,通过与其他保险公司订立再保险合同,支付规定分保费,将其承保的危险责任一部分转嫁给其他保险人的一种保险。15. 法定分保: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办理的再保险,也称强制再保险。16. 政策保险:是运用政策支持或财政补贴等手段对该领域的危险保险给予保护或支持的一类特殊形态的保险业务;其实是为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并在政府的干预下开展的一种保

4、险业务。17. 社会保险:指国家通过立法采取强制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它通过形成专门的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因为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失业而终止劳动,本人和家庭失去收入来源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必需的生活和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之一。18. 保险投资:亦称保险资金运用,指保险公司为扩充保险补偿能力,分享社会平均利润而利用所筹集的保险金在各国市场上进行的有偿营运。19. 保险监管体系:是一个包括监督者、管理者、被监督管理者及其相互工作用的完整的、动态的体系。二、简述类1. 保险按其性质分类:商业保险、社会保险、政策保险2. 保险的基本职能:基本职能:分担危险的职能;补偿

5、损失的职能。派生职能:融资职能、防灾防损职能、分配职能。3. 保险的宏观作用:有助于稳定社会在生产循环;有助于推动社会经济交往;有助于扩大积累规模;有助于推动科学技术发展;有助于增加外汇收入;可以在世界范围内分散危险;保险对经济起到稳定作用,进而有助于社会的稳定。4. 最大诚信原则中告知(投保人)的内容: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根据保险人的询问,对已知或应知的与保险标的及其危险有关的重要事实进行如实回答;保险合同订立后,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及时告知保险人;保险标的发生转移或保险合同有关事项有变动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确认后可变更合同,并保证合同的效力

6、;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5. 保险合同的特点:有名合同、要式合同、附和性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最大诚信合同。6. 保险合同的形式:保险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正式法定形式,除保险单外,在特定情况下,亦可采用暂保单、保险凭证和批单等形式。7. 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是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建议的法律行为。要约保险除具备一般合同契约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投保人通常是保险合同的要约人;保险合同的要约内容更加具体和明确;保险合同要约一般为投保单或其他书面形式;合同主要内容明确,表示订立愿望,在其有效期内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承诺:是承诺人向要约人表示同意与其缔结合

7、同的意思表示。承保满足下列条件时有效:承诺不能附带任何条件,是无条件的;承诺须由受约人本人或其合法代理人作出;承诺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8. 保险合同争议处理方式:协商、调解、仲裁、诉讼9. 机动保险车辆的基本险种:车辆损失保险(车身保险);第三者保险。10. 人身保险的分类:(1)按保险范围分类: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2)按保险期限分类:长期保险,1年期保险、短期保险。(3)按投保动因分类:自愿保险,强制保险。(4)按投保人数不同分类:个人保险、联合保险、团体保险。11、生存保险类型:单纯的生存保险: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或达到某一年龄时仍然生存为给付条件,并一次性给付保险

8、金的保险。年金保险:指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在约定的期限内,有规则地定期地向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12. 在人身意外保险中的三条规定:必须有客观的意外事故的发生,并且事故的原因是意外的,外来的,偶然的,不可预见的;被保险人必须有客观事故造成人身死亡或残疾的结果;意外事故的发生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的结果之间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13.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被保险人遭受意外的概率的决定因素是职业和所从事的活动;以外伤害保险承保的条件一般较宽;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特点和保险责任期限的特殊性;意外伤害保险的给付方式为定额给付和不定额给付相结合;意外伤害保险的死亡保

9、险金数额与其他寿险产品相比通常较高。14.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财产保险的相似性比较:再保险事故的发生方面类似;在保险责任方面类似;在保险合同的性质方面类似;在保险期限上类似;在保险费的缴纳与确定方面类似;在财务处理方面类似。15. 健康保险的特点:健康保险具有综合保险的性质;具有补偿的特殊性;是不定额保险与定额保险相结合;保险人拥有代位追偿权;保险人赔付具有变动性和不易预测性;多为短期合同。16.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比较:保险的标的不同:原保险业务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财产、人身及相关利益,原保险承保人的保险标的可能发生危险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再保险业务的标的是再保险分出人根据原保险合同所承担的契约

10、责任,是原保险转移过来的赔偿责任,不是某种具体的标的物。合同当事人双方不同:原保险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是投保人,是指除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另一方是保险人,可以是保险公司也可以是个人保险商,而在再保险中,当事人双方都是保险公司或个人保险商,一方为原保险人,另一方为再保险人。保险合同性质不同:在原保险业务中,不同的保险合同遵循的原则不同。财产保险合同遵循的是补偿原则,属补偿性合同;任何森保险合同遵循给付原则,属给付性合同。而再保险业务中,不论是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所有的再保险合同遵循的都是补偿性原则。17. 政策保险的基本特征:政策保险介于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之间,其性质突出地体现在他的政

11、策性上;政策保险的目的不是盈利,而是特定的产业政策服务;政策性保险的业务经营有特色:、政策性保险业务经营主体一般是国家或由国家确定的保险机构;b、政策性保险实施方式通常为对承包方强制而让投保方自愿的经营方式,多数情况下政策保险并不强制投保人的投保行为,但对承包方却加以强制;政策保险承保金额的确定,通常根据投保标的的价值的一定比例来却似那个,不能足额承保;政策保险在保险危险与保险费率方面,通常由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统一的承保范围,保险业务主体与投保人均无选择的权利;另一方面,又为保险费率的统一提供了条件通常采取单一费率制。18. 社会保险的原则:强制性原则:凡属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劳动者都必须无条件地

12、参加并按照规定履行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基本保障性原则:用社会保险来满足劳动者基本生活水平的要求,以社会福利的形式来提高公民的生活质量。公平性原则:社会保险是一种社会公平维持社会生产正常进行,保障社会生活稳定是相适应的。社会性原则:社会保险的实施范围广;社会保险基金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企业缴纳保险金,个人缴纳保险金等多种渠道,从而体现明显的社会性;社会保险在经营管理上也体现了社会性原则。19. 社会保险于商业保险的区别:在保险目的上:社会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商业保险以营利为目的;在权力与义务关系上:社会保险不对等,商业保险对等;在经办主体和管理特征上:社会保险经营主体是国家或由政府制定的专门职能部

13、门,管理具有政策性的特点,而商业保险的经营主体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保险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保险的实施方式上:社会保险是强制性实施,而商业保险时以自愿的方式实施;在保险关系建立依据上:社会保险是以有关的社会保障法律和社会保障政策为依据,商业保险是以保险合同为依据;在保险的资金来源上:社会保险的资金来源于国家、企业和个人,商业保险的资金来源于保险客户;在保险给付标准依据和保障水平上:社会保险是为满足人们的基本生活需要,商业保险则是“多投多保、少投少保”;在保险对象的选择上:社会保险的对象是劳动者或全体公民,商业保险的对象是可选择的;在保险与财税关系上:国家有对社会保障拨款的义务,而商业保险

14、业务要向国家缴纳税收。20. 保险市场中介的内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21. 保险投资的原则:稳妥性原则(或称安全返还性原则)分散性原则(或称多样性原则);择优性原则;收益性原则;流动性原则。22. 国家监管保险的方式:公示主义、准则主义、实体主义23. 外部监管制度:国家监管:立法监管、司法监管、行政监管。行业自律:代表协会会员对政府有关的立法和管理措施发表意见,反映情况,对政府政策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协调会员在市场竞争中应有遵循协会制定的协议或规定的义务,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在业务方面制定统一的保险条款方式,协调最低保险费率、统一回扣或佣金,为政府保险监管部门提供专业依据。社

15、会监督:保险信用评级机构;独立审评机构;社会媒体24. 可保危险的条件:危险损失可以用货币来计量;危险的发生具有偶然性;危险的出现必须是意外的;危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危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25. 论述保险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保险利益、近因、损失补偿(1)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向对方充分而确定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的虚伪、欺骗和隐瞒行为,最大诚信原则由保险经营的特殊性决定的,保险合同的附和性要求保险人的最大诚信,这也是保险本身所具有的不确定性决定的。最大诚信原则是为了确保保险合同的公平,维护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最大诚信原则具体

16、主要包括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告知在保险中要求保险人和投保人在订立合同前或订立合同时,双方互相据实申报或陈述。保证是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某一是想的作为与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的承诺,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违反保证使受害的一方有权请求赔偿;受害一方据此可以解除合同。弃权指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及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禁止反言指合同一方既已放弃其合同中的某些权利,日后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张这些权利。(2)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是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衡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的标志,是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因保险标的的损害或丧失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保险利益是建立在保险标的之上,而不是保险标的本身,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关系成立的根本前提和依据,只有当投保人或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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