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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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制度摘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是我国法定的劳动合同制度的一种,世界上许多国家为了稳定社会劳动关系,以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都特别注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国建国初期实行固定用工制度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其存在统的过多,包的过多,能进不能出等弊端,后逐渐演变为普通的劳动合同制并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法律规定,但现实中对无固定期限合同制度的理解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和解除存在不少误解,因此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在劳动仲裁机构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占了很大的比例,在司法实践中,劳动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

2、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用语欠妥当易造成用工单位规避法律,使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权利落空,建议作为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要善于把握时机,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提出在立法中借鉴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经验扩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明确为劳动合同的主要形式,对劳动法第20条第2款作大幅度的修改,完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以利于依法追究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最终达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稳定劳动关系的目的。引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是根据劳动法

3、设立的,是我国一种法定的劳动合同制度,它对于稳定劳动关系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我国劳动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此作了许多规定,但至今仍有不少人对这一制度认识模糊,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定问题,下文将对这一形式的劳动合同制度进行论述。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概述(一)劳动合同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概念及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作为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是组织社会劳动、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稳定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手段。劳动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明确了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根据现行劳动

4、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劳动合同,从期限上可以分为三种:(1)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没有规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即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只规定合同生效的起始日期,没有规定合同的终止日期。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除法律、法规有规定外,双主当事人可以约定变更、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这种劳动合同一般适用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工种和工作时间较长的劳动者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正常履行的情况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能够保持较为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二)国外法律及台湾地区法律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纵观世界各国

5、劳动法规可以发现,世界许多国家都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合同制度的主要形式,而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仅是少数。如法国劳动法典的法律篇明确的提出了关于劳动合同期限的一般原则劳动合同一般不规定确定的期限。即雇员一般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作了严格的限制。该法规定,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允许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某一受薪雇员缺岗,其劳动合同暂行终止,工作岗位被取消之前雇员已最终离开,且此事已提交企业委员会处理,或者在没有企业委员会的情况下,交员工代表处处理或者依法定期劳动合同招聘的受薪雇员尚未上岗,需要有人替代。(2)具有季节性的工种或者在法令或集体协议或

6、协定确定的某些行业内,用于行业活动的性质及其工种的临时性特点,习惯上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国台湾地区劳动基准法第9条规定:“劳动契约分为定期契约和不定期契约,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及特定性的工作订立定期契约,有继续工作者为不定期契约。定期契约届满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不定期契约:(1)劳工继续工作,而雇主不立即表示反对者。(2)虽订立另外新约,惟其前后劳动契约之工作期间超过90日,前后契约间断期间未超过30日者。”从以上可以看出,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稳定社会劳动关系等。(三)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由来新中国成立以后,适应当时的形势需要,实行

7、了固定用工制度,固定用工制度和现行法律法规中的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制度相似。当时,为了保障劳动者就业,保证社会主义建设的快速发展,选择固定用工制度作为当时用工制度的主要形式。但是固定用工制度存在统的过死、包的过多,能进不能出等弊端。随着计划经济逐步过渡为市场经济,固定用工制度已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国家规定了新的劳动合同制度形式,即前文说的三种形式,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是其中之一,国家还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如199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

8、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劳动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解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肥市在指不确定日期的劳动合同,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只要达成一致,无论是初次就业还是固定工转制的,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等法律法规。国家为什么要在新的劳动合同制度中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特别关注呢?根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节录)五、草案第18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许多企业只与职工签订短期劳动合同,用完职工年轻时的黄金年龄段即行辞退;另外,也应对一些老职工予以适当照顾

9、,允许订立长期劳动合同。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也是这样做的,因此为了进一步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建议增加规定“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以上我们可以看出立法者本意是从合情合理的角度,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维护社会正义。二、对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制度认识的误区现实中由于种种原因,对无固定期限合同制度的认识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和解除存在不少误解,造成了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矛盾,因此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在劳动仲裁机构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占了很大的比例。(一

10、)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我国目前对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有:1、劳动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当事人双方当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根据劳动法第20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20条规定,本条中的“当事人双方同意延

11、续劳动合同的”,是指已有劳动合同到期双方同意续延的,并非指原固定工同意而一律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4、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达成一致,无论初次就业的,还是由固定工转换的,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5、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2条规定:“在用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指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按照劳动法的

12、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以上法律条文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的条件、情形、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以上规定,要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第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必须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了10年以上,劳动者工作时间不足10年的,即使其提出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权拒绝。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条规定将“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解释为“是指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

13、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的达到10年,说明劳动者只要在同一用工单位连续工作10年即有资格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就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是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达成一致,都同意延续签订合同。仅仅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一方存在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愿,不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认为只要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单位就必须与自己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认识忽视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同意的延续签订合同”这一前提,实际上若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不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实际工作了多少年,用人单位均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第三、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

14、如果具备了上述条件,劳动者一经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否则,劳动者有权提出劳动仲裁或诉讼,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因此,认为只要劳动者一方意愿就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不同意就可以拒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两种观点,都是片面的、错误的,应予以纠正。但针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自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不受“劳动者必须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限制。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中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

15、单位和劳动者只要达成一致,无论初次就业的还是有固定工转换的,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只要当事人双方平等自愿,即可订立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的工作期限的劳动合同。由此看出,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均出于自愿,无论何时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此种情况订立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没有任何附加条件。(二)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变更不少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金饭碗”,这种观点是不对的。我国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劳动法的上述规定,只要双方当

16、事人平等自愿协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就合同期、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等方面进行变更。但是,在变更合同条款时,不能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同时还必须注意变更后的内容不违法,否则,这种变更是无效的。也就是说,只要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以变更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三)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不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也存在普遍性的理解错误,主要是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劳动者把无固定期限劳动者视为“护身符”千方百计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则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了“终身包袱”,想方设法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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