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保管合同-车辆保管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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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辆保管合同-车辆保管合同车辆保管合同-车辆保管合同。甲方:_乙方(保管方):_停车场;地点:_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签订以下车辆保管协议书。一、甲方将其所有的汽车交由乙方保管。保管时间为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二、甲方所有的汽车的品牌是_,型号为_,车辆号为_,汽车购置时间为_年_月_日,汽车行走里程(订合同日计算)为_公里。三、甲方应将其停放在停车场的车辆上好保险锁(杆)。四、乙方承当对乙方车辆的保管义务。五、甲方支付的车辆保管费为每年_元,车辆保管费每季度初3天内交一次,合同签订后交第一季度。六、甲方如在应交保管费10天内未交清车辆保管费,合同终止,乙方不承当保管责任。七、乙方应对甲

2、方的车辆进展如下保管:1.乙方应当配置专门的管理人员,确保车辆在停放期间的平安,防止车辆被盗或被损坏。2._3._八、乙方对甲方的车辆的被偷和被损坏承当赔偿义务。九、如遇甲方的车辆出现被偷和被损坏的情况,甲方应在3天之内将其购车和上牌、年审等法律文件交由乙方,用于报案、赔偿、索赔、诉讼用,纠纷解决后3天内将上述证件归还给甲方。十、乙方应为甲方的停车位购置车位保险。十一、甲方应保证其的车辆为合法途径购置的车辆,否那么,乙方不承当损失赔偿责任。十二、补充与附件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需要补充或修改的,书写合同修改意见书一式两份(经甲、乙盖章签字,各存一份),

3、做为本合同的补充件。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局部,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十三、争议的处理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展解释。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_种方式解决:(1)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甲方(盖章):_?乙方(盖章):_甲方代表:_?乙方代表:_ :_ :_ :_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签订地点:_签订地点:_ 拓展阅读甲方(车主或被保管方):法定代表人:住址: :联络 :乙方(保管方):_停车场法定代表人:住址: :联络 :本车辆保管协议由

4、上列各方于年 月 日在 市订立。鉴于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车辆保管协议,协议如下:第一条 甲方将其所有的汽车交由乙方保管。保管时间为 年 月日至月日。第二条 甲方所有的汽车的品牌是,型号为,车辆号为,汽车购置时间为年月日,汽车行走里程(订协议日)为公里。第三条 甲方应将其停放在停车场的车辆上好保险锁(杆)。第四条 乙方承当对甲方车辆的保管义务。第五条 甲方支付的车辆保管费为每年人民币 元,车辆保管费每季度初天内交一次,协议签订后交第一季度。第六条 甲方如在应交保管费天内末交清车辆保管费,协议终止,乙方不承当保管责任。第七条 乙方应对甲方的车辆进展如下保管:1._2._3._第八条 乙方对甲方

5、的车辆的被偷和被损坏承当赔偿义务。第九条 如遇甲方的车辆出现被偷和被损坏的情况,甲方应在 天之内将其购车和上牌、年审等法律文件交由乙方,用于报案、赔偿、索赔、诉讼用,纠纷解决后天内将上述证件归还给甲方。第十条 乙方应为甲方的停车位购置车位保险。第十一条 甲方应保证其的车辆为合法途径购置的车辆,否那么,乙方不承当损失赔偿责任。第十二条 陈述和保证12.1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甲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1)其有权进展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行为受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2)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12.2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乙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

6、有效存续的停车场;(2)其有权进展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行为受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3)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13.1 甲方的责任(1)假如甲方未按本协议支付保管费,那么乙方可不负保管义务。甲方应按乙方已保管天数支付保管费。(2)假如甲方违背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乙方遭受损失,那么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赔偿。13.2 乙方的责任(1)假如乙方违背本协议未履行好保管义务,那么应退还保管费给甲方,如甲方因乙方行为有损失,乙方应予赔偿。(2)假如乙方违背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甲方遭受损失,那么甲方有权要求乙

7、方予以赔偿。第十四条 保密一方对因本车辆保管协议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第十五条 补充与变更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展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一样法律效力。第十六条 协议附件16.1本协议附件包括但不限于:(1) 各方签署的与履行本协议有关的修改、补充、变更协议;(2) 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的各种法律文件;16.2任何一方违背本协议附件的有关规定,应按照本协议的违约责任条款承当法律责任。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局部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

8、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局部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第十八条 争议的解决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假如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那么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停车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九条 权利的保存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

9、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的追究。所有放弃应书面做出。第二十条 后继立法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展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第二十一条 通知21.1本协议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管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生效。21.2 前款中的“实际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讯人(在本协议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讯地址范围。21.3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那么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当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 协

10、议的解释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影响标题所属条款的意思。第二十三条 生效条件本协议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受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应在协议正本上加盖骑缝章。本协议式*份,具有一样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甲方: 乙方: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受权代表):(签字) (或受权代表):(签字)年 月 日车辆保管合同的认定及纠纷处理近些年来,由于车辆在停车场内被盗而引发的索赔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此类纠纷双方往往争执较大,车主认为停车场收费后就应该妥善看管车辆,造成被盗责任在停车场,自然应赔偿损失;停车场认为收取几元停车费是允许车主有

11、偿使用停车位,自己不负任何责任,且收费数元就要承当上万元乃至几十万元的赔偿,是显失公平的。诉讼发生后,车主往往可以提交给法院的证据仅仅是一张收据或停车牌,它所蕴涵的法律关系并不明确,这样就给法院认定案件事实造成了困难。目前,此类纠纷的争议焦点主要是:车主与停车场之间的法律本质是租赁合同关系还是保管合同关系。认为车主与停车场的关系应为车位租赁关系的观点是:停车场只是为车主提供车辆临时停放场地并对其收取场地使用费,对停放车辆不负保管义务,车辆丧失也不应承当赔偿责任;另外车主可以通过买保险或安装防盗装置等手段来保证车辆平安。认为车主与停车场建立的是车辆保管关系的观点是:因停车场既然允许车主停车并收取

12、了停车费,自然应保证车辆在停车场内的平安,并且车辆在有方管理人员的直接监控下,对车辆的盗损有看管义务。律师认为,搞清这一问题应首先从两者区别入手:一、租赁合同是出租方将某一特定财产交给承租人使用、受益,承租方支付对价,并在租赁期限届满时返还租赁物的合同;而保管合同那么是保管人保管存放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车主与停车场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更符合保管合同的特征。二、在租赁合同中,标的物必须在合同中确定,双方均明示认可。而在停车场停车时,车主对详细车位并不介意,完全听从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这就是存放物品的特点。再次,租赁合同所转移的租赁财产使用权,因此出租人对租赁物必须拥有合法的使用权。假

13、如认为是租赁合同关系的话,那么停车场就必须先获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而后才能出租。现实中停车场无须拥有土地使用权,只要通过公安、交通、市政管理部门的批准,获得经营资格,即可开展车辆保管业务。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属诺成性的双务有偿合同,其内容应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处、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前反换租赁物的构成违约,而且租赁合同中不允许出租方或租赁方行使留置权。而停车场停放车辆主要凭据是收据或停车牌,它的内容简单,有的要缴费,有的不要缴费(如宾馆、饭店免费停车),车主无论停放多长时间,随时可以取走。车主如欠缴停车费,管理人员完全可

14、以留置该车辆,上述这一切正符合保管合同的特征,因为“保管合同保管物交付时成立”;“存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假设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本法第67条的规定仍不能确立的,保管是无偿的”;“存放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存放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存放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既然车主与停车场之间应定位于车辆保管关系,那么从车辆进入停车场时起,停车场就应承当妥善保管车辆的义务,假如此期间车辆被盗或遭受损害,说明停车场存在过错,按照合同法理论,其自然应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搞清了车主与停车场之间的关系是不是所有的问题都解决了呢?不是,在审讯理论中还存在很多以下问题:1、车主与停车场间保管合同形式简单,往往不需订立书面合同,单凭收据或停车牌即完成合同内容,这类纠纷,一旦产生双方对保管标的物分歧较大,因为车辆被盗,现场不留痕迹,车主索赔时提出被盗车的类型、车况、附件等,因无合同约定,停车场经常提出异议,而这些异议并不无道理,故给法院判决造成一定困难。2、车主在 发生纠纷前已办理了车辆保险手续,这样车辆被盗或受损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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