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刑事案件量刑起点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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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三解读刑事案件确定量刑起点的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 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法官对被告人的量刑从此走向规范化。辩护律师做为被 告人权益的专职维护者,应理解和掌握量刑的规律,切实维护好被告的权益。对于量刑起点,量刑指导意见规定:“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 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结合刑法的相关规定对量刑起点我们可以从以下几 方面进行理解。一、量刑起点本文所说的量刑起点是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的, 具体犯罪的量刑起点。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量刑起点是指具体犯罪的量刑起 点,由法官根据具体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比照抽象个罪的犯

2、罪构成,在相应 的量刑起点幅度内确定;2、量刑起点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在既遂状态下 所应判处的刑罚,其他具有不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未遂、从犯等修正犯罪构成事 实,事先不予考虑,在确定基准刑后优先调节基准刑;3、量刑起点是一个刑罚 点,不是一个幅度。一个具体犯罪只有一个量刑起点,而且这个量刑起点是确定 的。应当注意,量刑起点不是法定罪低刑,即便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相同的犯罪其 具体社会危害性也不可能完全相同,如伤害重伤中的部位不同等,其主观恶性就 不同,不一定都以法定最低刑作为量刑起点。二、确定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具体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是相对于刑法规定的抽象个罪的犯罪构成而言 的,根据罪行法定原则

3、,只有符合刑法明确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才能作为具体 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如“入室盗窃”“携带凶器盗窃” “扒窃”等,应根据 刑法的规定,对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确定具体犯罪构成事实。1、确定同一类型犯罪不同罪名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同一类型犯罪中,尽管侵犯的某一类客体是相同的,但不同犯罪所侵犯的某 一具体客体又是不同的,应根据不同犯罪的犯罪构成来确定基本犯罪构成事实。 如盗窃次数等个案,次数即是构成盗窃罪的犯罪构成事实。2、确定同一罪名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对于刑法规定有多个法定刑幅度的罪名,不同的法定刑所对应的犯罪构成要件 是不同的。例如,非法拘禁罪有三个法定刑幅度,“非法拘禁他

4、人或以其他方法 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 利”法定刑幅度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是“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刑幅度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非法拘禁罪,致人死 亡的”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刑幅度的犯罪构成要件。3、确定同时具有两项以上犯罪构成选择要件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如果具体犯罪具有多个选择要件事实,其犯罪构成事实就多于基本犯罪构成事 实,这时应当选择其中危害最重的犯罪构成事实作为确定量刑起点的基本犯罪构 成事实。例如抢劫罪中“持械抢劫” “数额巨大”并“致人重伤”的,致人重伤 的社会危害性最大,应以抢劫致人重伤作为确

5、定量刑起点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 选择危害性最大的犯罪构成事实作为确定量刑起点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是运用 了犯罪构成事实是决定适用法定刑的根据的原理,因此,同时具有两项以上犯罪 构成事实的,应当以具有决定性作用的犯罪构成事实作为确定量刑起点的基本犯 罪构成事实,从而确定法定刑的适用。三、确定量刑起点量刑起点是根据具体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确定的,量刑起点取决于基本犯 罪构成事实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对于数额型犯罪,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社会危害 性的大小主要取决于犯罪数额的大小;对于非数额型犯罪,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 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主要取决于行为对象、结果及方法等构成要件要素。不能采用 抽象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确定量刑起点。确定量刑起点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是指 具体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根据抽象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来确定量刑起点没 有实际意义。实践中,评价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社会危害性,应把基本犯罪构成 事实与全案事实情节联系起来,结合罪质的差异、主观恶性等因素综合判断具体 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社会危害性大小,确定具体案件的量刑起点。作者张学增律师2014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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