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类别划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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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项目类别划分规定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岩土工程勘察、工程测量、工程物探、工程测试、工 程监测、岩土工程设计、工程咨询、地质灾害评估以及地震安全性评估等专业。第二条:岩土工程勘察(一)1类国家重点工程或有重大意义、重大影响的工程;30 层以上或高度大于 100m 的高层建筑(高耸构筑物);总建筑面积大于 20 万平方米的建筑群;开挖深度 大于 10m 或规模大或环境复杂的基坑工程;地铁、特大桥梁、隧道、高架道路、 机场跑道、航站楼、高填土公路工程及特殊性市政工程;单跨度大于24m、单柱 轴向荷载大于 10000kN 的建筑物;一级水厂及有特殊性的工程项目等。(二)11 类1430层的高层建筑;

2、体型复杂、地基变形有特殊要求的914建(构)筑物; 总建筑面积520万平方米的建筑群;单跨度1224m、单柱轴向荷载6000 10000kN 的建筑物;高度为 40100m 的构筑物;开挖深度为 410m 的基坑工 程;大中型桥梁;二级水厂等。(三)111类一般工业建筑及14层以下的民用建筑;单跨度小于12m、单柱轴向荷载小 于 6000kN 的建筑物;小型桥梁;一般等级公路等。注:对于岩土工程勘察规范中属复杂场地及水上勘察的II、III类工程, 按相应提高一级类别划分。第三条:工程测量子项名称类别划分参数主要指标I类II类III类监护测量项目相邻关系邻近施工的基坑开 挖深度12m以上且 距离

3、监护对象的距 离小于2倍隧道底 埋深除I类之外的监 护测量项目无监护测量手段采用远程自动化技 术轨交长期沉降 与收敛测量变形程度局部变形异常且结 构发生明显破坏性 病害的区段按I类 配备技术力量与设 备一般周期性“健康 体检”项目均定为II类无轨交工程测量控制检测长度LL220Km20Km L 三10KmLV10Km桥梁工程测量主跨跨度LL 三 500m500mL2300mLV300m地形测绘测绘面积SS220Km220Km2 S 三5Km2SV5Km2规划测量建筑面积SS三20万m220万m2S三万10m2SV 10 万 m2市政道路测量道路长度LL210Km10KmL25KmLV5Km日照

4、测量主客体栋数NN250 栋50Km N230 栋NV30 栋建筑工后沉降建筑栋数NN250 栋50Km N230 栋NV30 栋注:列入国家、省(市)级重点工程或有特殊意义的重大工程按I类考虑。 第四条:工程测试(一)1类:1、列入国家、省(市)级重点工程或有特殊意义的重大工程;2、单桩荷载超过 10000kN 的静载荷测试、高应变测试或桩身摩阻力测试;3、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岩土工程勘察I类工程涉及的波速测试、地脉动测试;4、结构振动测试;5、房屋质量检测。(二)11 类1、单桩荷载在60001 OOOOkN的静载荷测试或高应变测试;2、岩土工程勘察II类及以下工程涉及的波速测试、地脉动测试;

5、3、块体基础振动测试(I类工程除外)。(三)111类除1、11类之外的工程项目。第五条:工程物探(一)1类:1、列入国家、省(市)级重点工程或有特殊意义的重大工程;2、地下爆炸物探测;3、地铁、隧道等重点市政工程物探;4、面积超过10km2的区域性地下管线普查。5、水上工程物探;6、埋深超过 8 米、精度要求高且环境条件复杂的非开挖管线、地下埋设物 探测;(二) 11 类1、面积在110km2的区域性地下管线普查。2、埋深小于 8 米的非开挖管线、地下埋设物探测;(三) 111类1、面积小于 1km2 的区域性地下管线普查。2、零星工程物探;3、除1、11类之外的工程项目。第六条:工程监测I类

6、:(1)国家以及上海市重点工程中难度风险很大的工程;(2) 基坑1倍挖深范围内有市级以上保护建筑或地铁隧道工程;(3) 基坑开挖深度大于 15m;(4) 基坑面积大于2万m2,且有两道支撑;(5) 有特殊性的工程项目等。II类:除I类之外的工程项目。第七条:基坑围护与地基加固设计(一)基坑围护设计:开挖深度H (m)周边环境及 围护结构水平计算位移控制W55771010 1515W1H范围内有重要管线或建筑物或 水平计算位移控制在3cm之内。IIIIIII1H2H范围内有重要管线或建筑 物,或水平计算位移控制在34cm 左右。IIIIIIIIII2H范围内无重要管线或建筑物,或 水平计算位移控

7、制在5cm左右。IIIIIIIII注:开挖深度为普遍深度,不包括局部深坑,如深坑在基坑边,根据深坑范围综合考虑确定。二)地基加固设计:I类:(1)总加固面积6000m2;(2) 加固后复合地基承载力大于 140kPa;(3) 加固范围内地层复杂或有较大差异时;(4) 有重要意义或特殊要求的建筑物的加固设计;(5) 建筑物纠偏、加固(基础托换)工程设计;(6) 采用新的技术或本公司从未采用过的技术方案进行的地基加固设 计。II类:除I类之外的工程项目。第八条:工程咨询一)地基基础设计咨询工程规模多层小高层高层超咼层场地及地基条件W6层714层1533层三34层复杂IIIIII较复杂IIIIIII

8、简单IIIIIIIIII注:1、场地及地基条件复杂程度判别:上海地区项目根据上海市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GJ08-37-2002)第4.2.3条与工程相关条件判别;非上海地区项目根据国家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第 3.1.2条、3.1.3条与工程相关条件判别。2、非上海地区且无工程经验的项目可提高一级。(二)其他咨询I类:(1)工程规模及重要性相当于工程勘察类别划分中的I类、II类的;(2) 对已有工程设计、施工方案进行修订或优化的;(3) 本公司尚无类似工程经验的工程咨询项目。II类:除I类之外的工程项目。第九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I类:(1)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的任务;(2

9、) 国家、上海市重大工程;(3) 轨道交通工程、特大型桥梁、隧道工程、高填土道路(4) 基坑开挖深度三15m,或开挖深度1015m且2倍开挖深度范围内有涉及地铁、原水灌渠或重要保护建筑;(5) 楼层三40层或高度2 120m的高层建筑(高耸构筑物);(6) 建筑面积2 30万m2大型住宅区;(7) 管道工程(总长度2 20km);(8) 堤岸工程(海堤、长江与杭州湾堤岸、中心城区黄浦江堤岸)(9) 大型港口、码头;(10) 其它有特殊要求的项目。II类:除I类之外的工程项目。第十条:地震安全性评价I类:(1)地震安全性评价等级为II级、III级的;(2) 上海地区以外且无相应经验的。II类:地震安全性评价等级为W级的。第十一条:如因特殊情况,经专业总工程师同意后,可调整工程类别,报公 司质量部备案。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工程项目类别划分规定废止。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技术质量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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