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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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 最=J新道路交通平安法实施条例全文xx 最新道路交通平安法实施条例全文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 道路交通平安法(以下简称道路交 通平安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 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 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平安法和本条 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 平安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工程进行交通影响评 价,制定道路交通平安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第一节 机动车第四条 机动车的登记,分为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 押登记和注销登记。第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 人

2、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申请机动车登记,应 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 明;(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 明、凭证。不属于 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平安技术检验的车型的, 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平安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第六条 已登记的机动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二)更换发动机的;(三)

3、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四)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 机动车的;(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管辖区域的。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属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 还应当交验机动车;属于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还应 当同时提交机动车平安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一)机动车所有人的 明;(二)机动车登记证书;(三)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迁 移、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或者 变更的,应当

4、向登记该机 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第七条 已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 移登记。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当事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当事人的 明;(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四)机动车行驶证。第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机动车所 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第九条 已登记的机动车到达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 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 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

5、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 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 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 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 明,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第十条 办理机动车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有 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第十一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丧失或者损毁,机 动车所有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6、门提交本人 明 和申请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登记档案核实后, 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 日内补发。第十二条 税务部门、保险机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与机动车有关的税费缴纳、保险合同订立等事 项。第十三条 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 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 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 角。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平安驾驶。 第十四条 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 引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

7、准的行驶记录仪。交通警察可以对 机动车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以及其他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 安装行驶记录仪可以分步实施,实施步骤由 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会 同有关部门规定。第十五条 机动车平安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平安技术检验机构实 施。机动车平安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平安技术检验标 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当法律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平安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 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平安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 国家机动车平安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机动车平安技术检验工程由 公安部门会同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规定。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从登记之日起,按照以下期限进

8、行平安 技术检验:(一)营运载客汽车5 年以内每年检验1 次;超过5 年的,每 6个 月检验 1 次;(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 年以内每年检验1 次;超过 10 年的,每 6 个月检验 1 次;(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 次;超过6 年的,每年检验 1 次;超过 15 年的,每 6 个月检验 1 次;(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 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 次;(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 次。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平安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 复进行平安技术检验。第十七条 已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平安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 证记载的登记内容

9、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 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第十八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图案的喷 涂以及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安装、使用规定,由 公安部门制定。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第十九条 符合 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可以向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由 公安部门规定式样并监制。第二十条 学习机动车驾驶,应领先学习道路交通平安法律、 法规和相关知识,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 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 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 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平安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 练员承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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