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眉山金象化工产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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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眉山金象化工产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文 本眉山金象化工产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 本(规委会送审稿)四川省新视野城乡规划研究设计有限公司二O一二年八月目 录第一章 总 则1第二章 职能与规模1第三章 土地使用性质控制2第四章 地块划分4第五章 土地使用强度及建、构筑物规划控制5第六章 道路交通规划控制6第七章 绿地规划7第八章 城市设计导引8第九章 市政工程管线规划控制10第十章 城市综合防灾规划11第十一章 “色线”规划控制12第十二章 规划实施的措施和建议14附 则151四川省新视野城乡规划研究设计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规划目标为了贯彻眉山市城市总体规划,指导眉山金象化工产业园区的

2、开发建设和统筹安排土地使用、道路交通、市政设施、环境容量提供技术依据和措施,特制定本规划。第二条 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规划建设的相关法规、条例、技术规范;2.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3.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指标(GB501372011);5. 四川省加快工业园区发展指导意见川府发200737号;6.眉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7.眉山现代工业新城总体规划(2012-2030)8.眉山金象化工产业集中发展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07年版);9.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824号;10.眉山市城市规划管

3、理技术规定(2012年版)。第三条 规划适用范围眉山金象化工产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该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指导性文件,在规划区范围内从事一切规划管理和建设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划。但本规划主要作为规划管理的依据,而不作为任何施工依据。第四条 规划成果内容本规划成果包括文本、图件和附件。图件包括规划图纸和图则,附件包括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规划图纸和说明书是文本的技术支撑。文本和图则是眉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规划区内进行管理的法规性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者应同时使用,不可分割。第五条 规划标准本规划涉及的指标是依据国家和眉山市的有关法规、规范和规定,结合眉山金象化工产业园区的实际情况而制定

4、,本规划未涉及的指标应符合国家、四川省及眉山市的有关规定。第六条 规划批准及变更 本规划经眉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即行生效,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本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如需进行修改,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本规划的解释权属眉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第八条 本规划文本有“下划线”文字为强制性内容。第二章 职能与规模第九条 规划职能以天然气化工生产合成和产品深加工为主体,以石油化工为重要补充,以精细化工为发展方向的现代化高科技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第十条 规划规模人口规模:眉山金象化工产业园区人口规模为3.5万人。用地规模:规划范围东至通济堰、现状成

5、昆铁路、规划污水处理厂、规划君乐路和现状成乐高速公路,南至规划化工路二段,西至规划化工路一段和象耳镇界,北至象耳镇界和醴泉河,规划总用地面积约13.78平方公里。第三章 土地使用性质控制第十一条 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分类代号采用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指标(GB501372011)的规定。本规划用地性质一般划分至小类。第十二条 各地块界限及面积一般不得变更,以街坊、地块为整体成片开发时,各用地界限可根据建筑和其他设施布置作适当调整,但其规模必须符合图则地块中所规定的有关指标要求。第十三条 用地性质确定应符合城市用地布局规划,原则上各大类用地不得变换,对于功能性质相近或相互无干扰的类

6、别可以有条件混合使用。同时,允许用地性质具有一定弹性,在小类或中类的范畴里适当变更,并通过用地相容性和建筑与用地相互适建来反映规定。中类性质变更需要有相关分析论证,并经专家评审,由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小类性质变更须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四条 可以有期限、有条件地更动、租让占地较大、短期内又难以实施的配套设施用地。但当因建设需求而需收回、恢复原定土地使用性质时,被租让者应无条件地及时交还土地。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规划控制1. 居住用地规划居住用地89.54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的6.9%,人均居住用地面积25.6m2。(1) 住宅用地以中低密度为主,用地85.49公顷,占居住用地比例95.5%。(2

7、) 服务设施用地规划幼儿园3所、社区中心1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处、菜市场2处,用地4.05公顷,占居住用地比例4.5%。2.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42.34公顷,占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的3.3%,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12.1m2(1) 行政办公用地规划集中分布在象耳片区综合中心和工业园区生产服务中心,规划行政办公公共服务设施用地5.52公顷。(2) 文化设施用地规划集中分布在象耳片区综合中心及规划区西北入口处,规划面积14.97公顷。(3) 教育科研用地规划中等专业学校2所、中学1所、小学2所,规划科研用地集中分布在规划区东部入口处。(4) 医疗卫生

8、用地规划保留505厂医院,面积0.54公顷。(5) 宗教用地规划保留象耳镇寺庙,面积0.68公顷。3.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规划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30.14公顷,占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的2.3%,人均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面积8.6 m2。(1) 商业用地规划主要分布在象耳片区综合中心,面积28.18公顷。(2) 娱乐康体用地规划位于象耳片区综合中心,面积0.57公顷。(3) 公共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规划加油站三处、CNG加气站一处,面积1.39公顷。4. 工业用地工业用地为二、三类工业,规划工业用地696.93公顷,占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的53.9%。(1) 二类工业用地规划主要由两部分组成,分别位于成乐高速

9、公路西侧、居住区南侧、铁路专线北侧、工业大道东侧以及规划化工路一段东侧、规划化工路二段北侧、工业大道西侧、仓储区南侧,规划二类工业用地186.43公顷。(2) 三类工业用地规划集中分布于化工路一段、化工路二段、仲辉大道、君乐路二段、君乐路一段、金象大道、农林路、金桥大道、工业大道、金桥二路所围合的区域,规划三类工业用地510.50公顷。物流仓储用地规划仓储用地为一类物流仓储用地,规划面积160.91公顷,占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的12.5%。5.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规划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119.81公顷,占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的9.3%。城市道路用地117.85公顷,道路系统由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

10、路四级组成;交通站场用地1.96公顷,包括公交首末站2处、社会停车场2处。6. 公用设施用地主要包括给水厂、变电站、配气站、邮政电信支局、污水处理厂、垃圾转运站和消防站,规划公用设施用地17.01公顷,占规划建设用地的1.3%。7. 绿地与广场用地规划绿地与广场用地135.85公顷,占规划建设用地的10.5%。其中公园绿地22.54公顷;防护绿地113.08公顷,包括工业大道、成昆铁路、成乐高速两侧防护绿带,工业区于居住区隔离绿带以及电力走廊、燃气走廊等防护绿带;广场用地0.23公顷。8. 其他建设用地规划区域交通设施用地79.26公顷,主要包括铁路用地及成乐高速公路用地。规划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11、6.43公顷,分别为现状保留烈士陵园及龙椅山陵园。9. 规划用地统计表见附则三。第十六条 建筑物改、扩、新建使用性质规定建筑物改、扩建和新建,其使用性质应同所在地块使用性质相符。现状合法的土地用途与本规划规定用途不符的,原则上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一旦这类土地要求进行改造与重建时,必须与本规划规定的用途相符。第十七条 整体成片开发控制以若干个地块为整体成片开发时,地块用地界限及地块内的小区道路可根据实际开发建设需要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做适当调整,其规模必须符合分图图则中提出的控制指标要求。第十八条 居住用地控制居住区内服务于居住区的商业公建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5%。第十九条 公共管理与公

12、共服务设施用地控制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地块内生活及其它配套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 15%。第二十条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控制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地块内生活及其它配套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 15%。第二十一条 工业用地控制1.工业用地的主要用途工业用地主要以生产性项目为主,规划规定地块内附属办公室和生活设施不得超过用地面积的 7%。2.工业用地上的附属用途工业地块的主要用途应以生产性活动、数据/处理计算机操作、软件开发、工业培训及加工工业为主导,其占用面积应至少为楼面总面积的50%。限制单独存在的办公室、陈列室、货仓或零售点用地。在工业地块中,以下为配合生产过程而附设允许设

13、置的其它用途:办公室、陈列室、休闲设施、食堂、自备诊所、仓库、警卫设施、厕所等。第二十二条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控制道路红线内用地为道路专用,与道路、交通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占用。在规划道路红线以内的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在改造、扩建时必须拆除、移至道路红线之外。道路在新建、拓宽、改造时,必须按规划道路断面配植行道树和绿化隔离设施。交通设施用地,按城市黄线管理办法规定允许布置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构筑物。第二十三条 公用设施用地控制按城市黄线管理办法规定,市政设施用地只允许布置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构筑物。第二十四条 绿地与广场用地控制按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规定,严格控制绿线。防护绿地内除了可以设

14、置少量市政设施,不得布置其它建筑或构筑物;公园绿地与广场用地内允许布置少量商业、雕塑、小品等,但是用地面积不允许超过5%。附属绿地的比例根据地块性质具体规定。第四章 地块划分第二十五条 片区地块本规划区是金象片区,代码为JX。片区以交通干道为界划分为四个标准控规编制单元, JX-A、JX-B、JX-C、JX-D; JX-A控制单元划分为8个片区地块,JX-B划分为8个片区地块,JX-C划分为5个片区地块,JX-D划分为6个片区地块。第二十六条 地块划分1. 地块划分目的为便于规划管理、分块批租、分块分期开发建设、统一制定控制指标而将规划用地划分成一定面积的地块。2. 地块划分原则规划的用地性质尽量单纯(允许小面积相容性质用地存在,但不允许不相容性质用地存在)。地块以道路街巷、河道或院墙为界,地块至少有一边临路。公园、绿地按专项规划要求单独划块。3. 地块编号各地块统一编号,编号结构为:片区代码-控制单元-片区地块-地块。本规划对河道水域及道路用地等不予编号。规划共划分4个控制单元,27个片区地块,246个地块。第五章 土地使用强度及建、构筑物规划控制第二十七条 控制指标体系地块控制指标详见附则六: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第二十八条 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配建停车泊位控制1.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规划分为以下几类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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